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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挑战与对策

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挑战与对策

来源:未知 日期:2020-02-26 点击:

01

江苏省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发展现状

江苏省目前拥有国家高新区18家,数量居全国之首,成全国首个实现国家高新区设区市全覆盖的省份。管理体制的深化探索成为江苏高新区快速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在发展过程中,江苏省国家高新区对完全授权型、政区合一型、部分授权型等管理体制均有实践探索。

表 江苏省国家高新区管理现状梳理

序号

高新区名称

管理体制类型

派出机构

运作管理机构

1

苏州工业园区

完全授权型

苏州市政府

——

2

江阴高新区

江阴市政府

——

3

宿迁高新区

宿迁市政府

——

4

镇江高新区

镇江市政府

 

5

苏州高新区

区政合一型

苏州市政府

——

6

无锡高新区

无锡市政府

——

7

常州高新区

常州市政府

——

8

连云港高新区

连云港市政府

——

9

昆山高新区

部分授权型

昆山市政府

——

10

扬州高新区

扬州市政府

邗江区政府

11

南通高新区

南通市政府

通州区政府

12

徐州高新区

徐州市政府

铜山区政府

13

盐城高新区

盐城市政府

盐都区政府

14

武进高新区

武进区政府

——

15

常熟高新区

常熟市政府

——

16

淮安高新区

淮安市政府

——

17

泰州医药高新区

部分授权型(一区多园)

江苏省政府

——

18

南京高新区

基本没有授权

——

——

苏州工业园、江阴高新区、宿迁高新区、镇江高新区等四家园区管委会为完全授权型管理模式。完全授权型管理模式具有较强的自主性,拥有经济管理权限、人事管理权限、规划管理权限、国土管理体系等一级管理权限,可实现对区域范围内完全封闭式开发管理。

 
 
 
 

典型案例一: 镇江高新区

镇江高新区为典型的完全授权型管理模式。高新区管委会整体为正处级建制,由镇江市副市长兼任高新区党工委书记,拥有独立的人事及财政决策权限。镇江高新区成立镇江高新发展集团,负责园区开发建设工作。

一是部门设置上,实行“大部制”扁平化管理,成立一办七局一中心等内设机构,着力实现“一个机构管审批,一张清单管权责,一支队伍管执法”的高效运转。

二是在管理职能上,扎实推进行政权力事项承接工作,围绕项目建设、社会治理两项重点,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水平,理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体制。

三是在运行架构上,采用“管委会+公司”的模式,依托高新发展集团市场化运作,不断加快园区开发、载体运营、招商引才、产业投资和资本运作步伐。

四是在干部队伍建设上,完善市场化用人管理机制,建立1+7绩效管理考核体系,实施全员绩效管理。

 
 
 

以苏州高新区、常州高新区等为代表的高新区实行区政合一型管理模式,高新区管委会仍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但管委会与区政府合署办公。区政合一型管理模式下,高新区设立有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机构,对辖区拥有独立的经济、行政等管理权限,行政协调效率高,政策可操作性强,但同时也需要分散精力统筹社会事务。

以昆山高新区、常熟高新区等为代表的国家高新区为部分授权型,该种类型高新区占江苏省国家高新区的一半。部分授权型管理模式下,高新区管委会拥有财政、土地开发建设、行政和社会事务等较完全授权,但是在土地审批、建设规划等方面无授权,事权、财权难以统一。

经调研发现,江苏省国家高新区的管理体制还存在一类特殊情况:在行政管理体制上,高新区管委会是所属地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除武进高新区管委会由武进区政府派出之外),但是在具体运作中,高新区管委会由市政府交由所在区政府代管。此管理模式下,高新区管委会管理权限被降级,项目审批等流程更为复杂,降低了高新区管委会的决策权与管理效率,有悖于高新区管理机构要“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制约高新区面向新时代的高质量发展。

 

 
 
 
 

典型案例二:部分由区委区政府代管的高新区

江苏省部分国家高新区的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分别为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机构,正处级建制,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所在行政区区委、区政府代为管理,管理权限缺失对高新区发展制约作用明显。

一是高新区地位被弱化。所在行政区将高新区作为下属二级机构进行考核,高新区趋同于行政区,致使原有的开放功能、经济功能和创新功能定位弱化。

二是是缺乏人事管理自主权。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的人员规模不足,通过社会招聘的员工受限于身份限制稳定性不足,制约整体队伍能力提升。

三是高新区缺乏决策权。目前部分高新区管委会仅拥有商务审批权限,规划管理、国土管理等均缺乏自主权,大幅降低了高新区管理效能,制约了高新区产业和创新发展。

四是社会管理事务负担重。部分国家高新区成立了街道办事处,承担区内的行政和社会事务,高新区在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方面难以用尽全力。

 

02

江苏省国家高新区优化管理体制若干建议

新经济时代,高新区管委会将更多承担创新服务工作,重点服务于创新生态营造、推进高水平创业等功能,顺畅的管理体制是高新区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江苏省国家高新区仍需深化管理机制创新,优化服务方式,着力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能力。
一是深化“简政放权”改革。梳理相关市直部门与各国家高新区对接的行政权力,提出放权意见,向江苏省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全面下放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权力事项,高新区管委会分步分批承接,提升高新区管委会决策力度和管理能力。
二是推行人员管理制度改革。对编外人员实行社会公开招聘,推进中层干部竞聘上岗;实行全员战略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选人用人、绩效薪酬、评先树优挂钩,形成新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三是考核机制科学化。以突出创新驱动导向为重点,统筹考虑经济发展、科技创新、产业特色、环境建设等因素,制定区别于行政区、工业园区的考核体系,引导推动高新区实现科技创新与产业促进功能。
四是探索构建以“大部制”为核心的高效的管理体制。整合高新区资源设立“科技经济运行局”、“服务业促进局”等部门,建立宏观统筹性强、管理执行力强、促进创新力度更大的政府管理新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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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挑战与对策

2020-02-26 来源:未知 点击:

01

江苏省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发展现状

江苏省目前拥有国家高新区18家,数量居全国之首,成全国首个实现国家高新区设区市全覆盖的省份。管理体制的深化探索成为江苏高新区快速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在发展过程中,江苏省国家高新区对完全授权型、政区合一型、部分授权型等管理体制均有实践探索。

表 江苏省国家高新区管理现状梳理

序号

高新区名称

管理体制类型

派出机构

运作管理机构

1

苏州工业园区

完全授权型

苏州市政府

——

2

江阴高新区

江阴市政府

——

3

宿迁高新区

宿迁市政府

——

4

镇江高新区

镇江市政府

 

5

苏州高新区

区政合一型

苏州市政府

——

6

无锡高新区

无锡市政府

——

7

常州高新区

常州市政府

——

8

连云港高新区

连云港市政府

——

9

昆山高新区

部分授权型

昆山市政府

——

10

扬州高新区

扬州市政府

邗江区政府

11

南通高新区

南通市政府

通州区政府

12

徐州高新区

徐州市政府

铜山区政府

13

盐城高新区

盐城市政府

盐都区政府

14

武进高新区

武进区政府

——

15

常熟高新区

常熟市政府

——

16

淮安高新区

淮安市政府

——

17

泰州医药高新区

部分授权型(一区多园)

江苏省政府

——

18

南京高新区

基本没有授权

——

——

苏州工业园、江阴高新区、宿迁高新区、镇江高新区等四家园区管委会为完全授权型管理模式。完全授权型管理模式具有较强的自主性,拥有经济管理权限、人事管理权限、规划管理权限、国土管理体系等一级管理权限,可实现对区域范围内完全封闭式开发管理。

 
 
 
 

典型案例一: 镇江高新区

镇江高新区为典型的完全授权型管理模式。高新区管委会整体为正处级建制,由镇江市副市长兼任高新区党工委书记,拥有独立的人事及财政决策权限。镇江高新区成立镇江高新发展集团,负责园区开发建设工作。

一是部门设置上,实行“大部制”扁平化管理,成立一办七局一中心等内设机构,着力实现“一个机构管审批,一张清单管权责,一支队伍管执法”的高效运转。

二是在管理职能上,扎实推进行政权力事项承接工作,围绕项目建设、社会治理两项重点,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水平,理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体制。

三是在运行架构上,采用“管委会+公司”的模式,依托高新发展集团市场化运作,不断加快园区开发、载体运营、招商引才、产业投资和资本运作步伐。

四是在干部队伍建设上,完善市场化用人管理机制,建立1+7绩效管理考核体系,实施全员绩效管理。

 
 
 

以苏州高新区、常州高新区等为代表的高新区实行区政合一型管理模式,高新区管委会仍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但管委会与区政府合署办公。区政合一型管理模式下,高新区设立有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机构,对辖区拥有独立的经济、行政等管理权限,行政协调效率高,政策可操作性强,但同时也需要分散精力统筹社会事务。

以昆山高新区、常熟高新区等为代表的国家高新区为部分授权型,该种类型高新区占江苏省国家高新区的一半。部分授权型管理模式下,高新区管委会拥有财政、土地开发建设、行政和社会事务等较完全授权,但是在土地审批、建设规划等方面无授权,事权、财权难以统一。

经调研发现,江苏省国家高新区的管理体制还存在一类特殊情况:在行政管理体制上,高新区管委会是所属地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除武进高新区管委会由武进区政府派出之外),但是在具体运作中,高新区管委会由市政府交由所在区政府代管。此管理模式下,高新区管委会管理权限被降级,项目审批等流程更为复杂,降低了高新区管委会的决策权与管理效率,有悖于高新区管理机构要“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制约高新区面向新时代的高质量发展。

 

 
 
 
 

典型案例二:部分由区委区政府代管的高新区

江苏省部分国家高新区的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分别为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机构,正处级建制,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所在行政区区委、区政府代为管理,管理权限缺失对高新区发展制约作用明显。

一是高新区地位被弱化。所在行政区将高新区作为下属二级机构进行考核,高新区趋同于行政区,致使原有的开放功能、经济功能和创新功能定位弱化。

二是是缺乏人事管理自主权。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的人员规模不足,通过社会招聘的员工受限于身份限制稳定性不足,制约整体队伍能力提升。

三是高新区缺乏决策权。目前部分高新区管委会仅拥有商务审批权限,规划管理、国土管理等均缺乏自主权,大幅降低了高新区管理效能,制约了高新区产业和创新发展。

四是社会管理事务负担重。部分国家高新区成立了街道办事处,承担区内的行政和社会事务,高新区在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方面难以用尽全力。

 

02

江苏省国家高新区优化管理体制若干建议

新经济时代,高新区管委会将更多承担创新服务工作,重点服务于创新生态营造、推进高水平创业等功能,顺畅的管理体制是高新区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江苏省国家高新区仍需深化管理机制创新,优化服务方式,着力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能力。
一是深化“简政放权”改革。梳理相关市直部门与各国家高新区对接的行政权力,提出放权意见,向江苏省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全面下放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权力事项,高新区管委会分步分批承接,提升高新区管委会决策力度和管理能力。
二是推行人员管理制度改革。对编外人员实行社会公开招聘,推进中层干部竞聘上岗;实行全员战略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选人用人、绩效薪酬、评先树优挂钩,形成新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三是考核机制科学化。以突出创新驱动导向为重点,统筹考虑经济发展、科技创新、产业特色、环境建设等因素,制定区别于行政区、工业园区的考核体系,引导推动高新区实现科技创新与产业促进功能。
四是探索构建以“大部制”为核心的高效的管理体制。整合高新区资源设立“科技经济运行局”、“服务业促进局”等部门,建立宏观统筹性强、管理执行力强、促进创新力度更大的政府管理新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