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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关于聚力产业科技创新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措施》文件解读

来源:未知 日期:2017-06-16 点击: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淮安市于2017年4月10日出台了《关于聚力产业科技创新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措施》(淮政发(2017)8号,以下简称科技创新“20条”政策)。现将该文件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20条”政策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2016年5月,《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明确提出,到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到2030年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到2050年建成世界科技创新强国。2016年7月29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科技创新大会,进一步明确江苏科技创新总的目标,即提高创新型省份建设水平、努力建设科技强省。
  
  面对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重大机遇和挑战,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趋势变化和特点,国家、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创新驱动转型升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江苏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16〕107号)及实施细则。
  
  近年来,淮安市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但创新能力不强尤其是产业科技创新能力不强,已成为我市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跨越发展的最大短板。凝聚全市力量,突破产业科技创新瓶颈,实属大势所趋、形势所迫。2016年全市科技创新大会以及近期召开的全市聚力创新行动大会均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部署,推动科技创新迈上新台阶,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要突出创新政策保障,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的各项政策。
  
  为了鼓励支持科技创新,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全市自主创新能力,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同时也为实现与省创新政策的配套衔接,依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16〕107号)及其实施细则和市委、市政府《淮安市产业科技创新行动计划(2017-2019年)》(淮发〔2017〕17号)等文件,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淮安市聚力产业科技创新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措施》(淮政发〔2017〕8号)(简称科技创新“20条”政策)。
  
  二、“20条”政策制定原则
  
  一是量力而行,切合淮安实际。“20条”政策充分考虑我市实际,坚持把重点放在促进产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上,避免贪大求全。既体现了一定的政策力度,又充分考虑到我市的财政保障能力,避免盲目攀比。
  
  二是优化整合,注重有所突破。认真梳理整合国家和省出台的科技创新政策,积极借鉴吸收兄弟城市已经出台、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针对我市的短板弱项,将载体建设、主体培育、人才创新、成果转化、科技服务等作为政策扶持的重点,力求在企业主体培育、高新园区发展以及科技金融等重点环节上取得突破。
  
  三是分级负担,强调市县联动。强调市县政企上下联动、相关部门通力配合、人财物力充分聚焦、各类资源开放共享、产学研用协同合作,切实形成聚力产业科技创新的浓烈氛围和生动局面。
  
  四是政策引导,激发企业动力。切实贯彻全省制造业大会的新精神,积极顺应“放管服”改革的新要求,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的同时,更加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着力激发企业创新的内生动力。
  
  三、“20条”政策的主要内容
  
  这次发布的“20条政策”,主要由以下三个方面政策措施构成:
  
  一是加强型政策措施。主要是对一些已有的政策措施作进一步强化,有的适当提高激励力度,有的适当扩大激励范围。具体有以下政策措施:
  
  1、促进园区高端发展。一是支持各类园区升级。对成功升级为国家级、省级高新区或国家火炬特色基地的,市财政将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支持;二是支持高新区争先进位。对年度考评排名较历史最好位次实现进位的国家级、省级高新区,市财政将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支持。
  
  2、扶持创业载体建设。一是支持社会资本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投入产出等条件的前提下,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使用的高标准厂房可以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二是支持各类创业载体升级。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给予一定财政资金支持。
  
  3、发展新型研发机构。一是支持国内外高校院所、行业龙头企业在淮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并积极推动纳入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专业性研究所序列支持;二是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升级。对获得省级备案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经费支持;三是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为本地经济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对其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给予补助支持。
  
  4、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一是支持国家级重大研发平台建设。在省财政支持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每个国家级平台200万元支持。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平台。二是支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升级。对新建成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一定财政资金支持。
  
  5、完善科技服务供给体系。一是在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设立科技服务机构专项,专门支持重点科技服务机构的引进与培育;二是支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加入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
  
  6、完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一是支持企业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二是支持企事业单位申报中国发明专利金奖、优秀奖;三是鼓励各类科技型企业申请发明专利,获得北美、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7、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一是完善知识产权审理和审判工作机制,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二是鼓励企业、街道(社区)、园区等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活动。
  
  8、建立创新产品推广使用机制。建立“首购首用”风险补偿和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工作机制,对首购首用单位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偿。
  
  9、改革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机制。一是下放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权限;二是改革项目结余经费使用以及收回时限;三是放宽项目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人员性费用的开支比例。
  
  二是整合集成型政策措施。主要是对已有的零星分散在经信、发改、商务、人才等其他文件中的相关政策措施进行适当整合集成。同时加强市、县区财政资金联动,建立共同支持机制。具体有以下政策措施:
  
  1、促进园区高端发展。市、县区相关产业专项、科技专项资金60%以上投向开发区,支持开发区产业转型升级。
  
  2、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一是对当年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经费支持(市财政与所在地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各50%)。每户企业只能享受一次,有效期后重新获批不再重复补助。二是对纳入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定财政资金支持。
  
  3、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一是建立企业研发投入联动支持机制。根据省财政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普惠性财政奖励政策,给予省奖补资金50%的配套奖励;二是推行政策便利化。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机关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服务平台,提供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套餐,为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政策提供便利。
  
  4、促进企业开放创新。一是拓展市级产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允许用于支持企业开展以获取新技术、知识产权、研发机构、高端人才和团队为目标的省外境外投资并购活动;二是支持外资、台资企业在淮设立研发机构,其在参与各类市级科技计划和平台建设方面与本土企业同等待遇。
  
  5、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主要是建立完善市、县区集成支持机制,拓展市级科技创新券资助范围,加大科技创新券资助力度,引导支持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三是新增破题型政策措施。主要针对我市产业科技创新的突出短板,希望有所突破、进行破题的措施。具体有以下政策措施:
  
  1、扶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在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设立创客专项,扶持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入孵的小微科技型企业和创客团队科技成果本地产业化项目。
  
  2、支持产业技术协同创新联盟建设。在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设立产业技术创新专项,探索建立由联盟牵头组织开展产业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协同机制。
  
  3、扶持科技人才服务机构建设。一是组建市场化的科技与产业人才服务中心,推进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信息资源共享和对接;二是支持国内外知名高端人才猎头机构在淮设立分支机构,提高人才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便利化水平。
  
  4、支持人才创新创业。一是对重点科技人才获得的人才政策资助资金收入,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由财政给予一定的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二是支持市外高校、科研机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离岗来淮创新创业。
  
  5、吸引科技成果来淮落地转化。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人才和团队携成果来淮转移转化,科研成果转化所得净收入,其研发团队可以按照不低于60%的比例取得。
  
  6、支持技术交易市场加快发展。一是组建淮安市技术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打造专业化的技术资源交易平台;二是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加快发展。
  
  7、加大科技金融扶持力度。主要包括:市政府设立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联合国内知名产业投资机构、高校设立产业引导基金、校地联合基金,强化产业创新资金供给;进一步扩大市级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持续推进“苏科贷”;统筹市县资源,扩大淮上英才创投资金规模,积极投资科技人才项目;推动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到创业板发行上市等政策措施。
  
  四、“20条”政策附则部分
  
  附则部分规定了“20条”政策措施中涉及财政奖补资金的来源以及市相关部门制定具体配套办法与操作规程、定期开展政策调查与绩效评估以及文件有效期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