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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新区发布加快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的若干举措

来源:未知 日期:2018-04-18 点击:

  《天津高新区加快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的若干举措(试行)》(简称“若干举措”)1日发布。在当日发布会上,天津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聂伟迅称,该若干举措是天津高新区围绕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所推出的首个重大政策,是其构建示范区大政策体系的开始。

  据了解,若干举措共分十一章,四十八条。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了加快创新创业载体的政策依据、支持对象、落实机构与资金保障等,共设立了每年2亿元专项资金。第二至第九章则是支持政策的主要内容。

  “在高新区,我们鼓励的不是‘靠着运气一夜暴富’的‘发财梦’,而是‘用科技和创意让世界更美好’的‘创业梦’”。聂伟迅说,高新区的主要思路是,作为创新创业的服务者,政府必须冲在一线、给出支撑,弥补市场机制不足,让市场资源有的放矢,通过围绕创新链、整合资源链、配置政策链、打造产业链,构建系统化、生态化的升级版创新创业载体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天津经验与天津模式。

  据聂伟迅介绍,《若干举措》共有48条着重突出了五个特点,即更加注重普惠性。虽然单项支持资金没有引人瞩目的量级突破,但通过量大面广的激励政策,对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氛围营造、载体搭建和环境构建的所有主体,都要给予支持。

  举措还更加注重开放性,不仅将适用于高新区的核心区,而且将本着开放原则,扩展至南开科技园、武清科技园、北辰科技园三个辐射区。此外,举措还更加注重系统性、便利性、实用性。

  聂伟迅强调,自主创新是高新区的基因,鼓励创业是高新区的天职,在获批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后,营造良性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更成为高新区必须面对、并且要回答好的一道重大课题。


 
天津高新区加快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的若干举措(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地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充分发挥创新创业载体对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支撑作用,建立和完善天津高新区以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为主体的创新创业载体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制定本举措。

  第二条支持对象为参与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的各类主体,包括各类载体建设者、运营者、创新创业者,以及创业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投融资机构、公共技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等创新创业环境构建者。

  第三条众创空间是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新创业载体,为广大创新者和创业者提供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创新创业环境,迅速实现从创意到成果的转变。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服务载体,通过创业投资、创业培训和公共平台,助推科技成果到产品的转变。高新区支持建设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扶持建设专业孵化器,推动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

  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是以高成长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商业模式创新、各类综合金融手段的支持、政策精准支持等方式提供全方位整体解决方案的创新创业载体,助推创业企业做大做强,实现企业品牌,迅速形成创业企业的创新集群。

  第四条成立由科技局牵头,发改局、财政局、建交局、工商局、金融办等部门参与的工作推动小组。研究解决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协调落实有关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局,主要负责载体项目准入、标准设立、业务指导、督促落实、协调解决日常工作问题等。

  第五条设立高新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专项资金2亿元,用于支持创新创业载体体系。财政支持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做到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

 
  第二章政府提供高效便利化服务

  第六条及时宣传解读党中央、国务院和天津市、滨海新区促进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方面的政策措施,无条件推动政策落实。

  第七条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创新创业门槛。实行“一颗印章管审批”制度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简化住所登记手续,可“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和集群注册,允许众创空间内按工位注册企业。采取业务代办、网上申报等措施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创业便利化服务。

  第八条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创新创业载体的运营主体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第九条实行创新创业通票制度,用于定向支持各类创新创业活动。通过创通票互联网管理系统,在高新区内的创业者、注册的科技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向高新区指定的国有平台管理公司申请领用创通票,并与系统上的服务机构达成服务协议、支付创通票购买科技服务、高企认定、申报知识产权、新三板挂牌、房屋租赁等服务包,服务机构凭创通票按照相应程序到合作银行兑现资金。具体细则按照《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创业通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加快现有创新创业载体运营转型升级

  第十条加快政府主办的孵化器由工业房地产运营模式向完全市场化运作机制和轻资产的新型运营模式转型。在人、财、物等资源的运用上给予充分自主权,借助市场力量整合各类创新创业载体,输出孵化标准、创业品牌、投资模式、管理方式等成熟经验。

  第十一条支持国有孵化器引入社会资本,实行混合所有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完全市场化运作。

  第十二条支持现有孵化器、加速器的运营主体创新服务模式,逐步从物业收益转变为增值收益,将现有载体转型提升为具备创业培训、投资功能、专业化服务等综合服务功能的新型创新创业载体。高新区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考核,被评为优秀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具体操作细则由《天津高新区创新创业载体考核方案》另行规定。

 
  第四章支持多元化主体新建各类创新创业载体

  第十三条支持企业利用自有的工业房地产、商业房地产建设各类创新创业载体,达到天津高新区众创空间认定标准的,按照实际使用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支持,每个载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支持各类主体在高新区收购或租用闲置厂房、办公用房建设创新创业载体,达到天津高新区众创空间认定标准的,按照购置、改造费用或租赁费用的实际支出,一次性给予最高50%、最高300万元的补贴。

  第十五条允许企业将闲置的自有工业厂房申请调剂使用,改造提升为创新创业载体,原则上调剂比例不超过厂房建筑面积的50%,新建载体由专业运营团队管理并统一纳入高新区创新创业载体管理体系。

  第十六条鼓励区内企业与大学、科研院所合作建设众创空间,达到天津高新区众创空间认定标准的,根据服务内容和绩效,对每个众创空间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运营补贴。

  第十七条支持各类众创空间使用天津高新区品牌—“iV创新空间”,符合统一标识、统一标准、统一服务、统一推广机制要求的,在高带宽互联网接入费用方面给予三年的全额补贴。

  第十八条各类创新创业载体获得市级认定的,根据综合评估情况,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级认定的,根据综合评估情况,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支持专业化运营团队

  第十九条支持对象为具有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对创新创业载体进行运营管理的专业团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服务创业者创新与创业为宗旨;

  (二)能够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和培训服务以及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全方位、专业化服务,且能将服务内容延伸至线上,实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

  (三)具备专业投资经验,可提供增值服务的能力,并通过投资与高附加值专业服务等获利,实现可持续发展运营;

  (四)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总量控制、毕业与退出机制,商务秘书和联系人制度,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报告和开放披露制度等;

  (五)在高新区从事专职工作的专业管理团队不少于5人,其中不少于3人应具有相应工作经验。

  第二十条支持专业化运营团队开展创业辅导服务,对其开展的创业培训、创业训练营等活动,按其实际支出的30%给予补助,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一条支持专业化运营团队为创业者提供融资服务,对依托其平台促成的各类投资基金与创业者、创业企业之间的融资活动,按照融资额贴息补贴的标准给予最高100%的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二十二条支持专业化运营团队开展专业孵化服务,对围绕产业链做专业孵化的,根据其产业培育水平、原创产业培育能力、人才吸引、产业集聚等情况,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支持。

  第六章支持各类创新者和创业者

  第二十三条鼓励高校院所在校大学生和毕业生在众创空间开展创业,提供两年期、最高金额每人每月不超过600元的创通票用于租赁工位和办公场所,并配备专业的创业导师,在知识产权保护、开发团队、天使投资等方面制定个性化的服务方式。

  第二十四条支持高校教师、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大型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留学归国人员及职业经理人等海内外各类高层次人才和连续创业者,以各种形式在孵化器内开展创业,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参与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三年期免费的100平米以下办公场所;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高新区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创新创业奖励。创业项目经评审后获得认可的,一次性给予10-60万元启动资金(含贴息补助)。

  第二十五条鼓励和支持已形成创业品牌、拥有核心技术等具备高成长性的创业企业入驻加速器,经评审后获得认可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特别重大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

  第二十六条对成立三年之内获得创投机构投资的企业,根据获得创投机构投资数额,按所获投资额的实际到位额,在资金实际使用到80%比例时,给予20%比例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七条对在主流媒体开展树品牌宣传活动的企业,按实际费用的20%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第二十八条落实天津人才“绿卡”制度。创新创业的高端人才,在高新区可以优先购买限价商品房,对其未成年子女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园入学予以优先安排。

  第二十九条设立创业风险援助资金,对在高新区创新创业载体内注册、持续开展创业活动1年以上、创业失败的创业企业,对企业为其核心团队成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给予最高80%、补贴期为1年的补贴。

 
  第七章支持创业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

  第三十条创业服务机构是指独立的非政府的第三方机构,主要为参与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的各类主体提供创业培训、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会计财务、人力资源、科技咨询、技术转移等多层次、专业化的服务。社会组织是指在高新区开展工作、为高新区发展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包括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商会、基金会等。

  第三十一条鼓励各类创业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迁入高新区或在高新区设立独立分支机构,对迁入或设立分支机构的,连续给予三年最高100平米的租房补贴,优先开展政府项目合作并优先在高新区内企业推介宣传。

  第三十二条各类创业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为高新区引进产业链企业,或为高新区企业提供商业信息、促成商业合作的,按照其引进企业的数量与质量,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三条高新区每年根据各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服务企业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综合评比,对在评比中获得前十位的创业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四条对服务于高新区创新创业者、创新创业载体的各类创业导师、专家学者等第三方服务群体,按照其服务效果(服务反馈、孵化企业、科技成果、专利数量、知识产权等),综合评估后,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第八章支持建立创业投资体系

  第三十五条设立高新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政策性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天使投资类基金、创业投资类基金。

  对在高新区内注册成立的天使投资类基金,政府可最高按80%的比例进行参股,最高出资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对被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债权退出”的方式予以支持。

  对在高新区注册成立的创业投资类基金,政府可最高按20%的比例进行参股,最高出资额度不超过4000万元,对被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股权退出”的方式予以支持。

  对获得中央财政或市级财政支持的天使投资类基金、创业投资类基金可以不受以上比例与额度限制。

  第三十六条支持各类投资主体独立在高新区设立天使投资类基金、创业投资类基金。投资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项目数不低于5个或投资额不低于300万的,可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投资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资本退出时,可按不超过实际投资本金损失部分的50%标准给予风险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元,在政府股权投资收益组建的风险补贴及代偿资金池中列支。

  第三十七条对在高新区内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九章支持公共平台建设

  第三十八条公共技术平台是指主要针对产业链技术创新的共性技术需求,提供专业化技术服务,包括科技资源共享、技术支持等服务。

  公共服务平台是指主要针对创业企业发展的共性需求,提供配套式商业服务,包括信息沟通、科技咨询、交流活动等服务,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环境。

  第三十九条支持对象为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共技术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

  (一)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独立的工作场所及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

  (三)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服务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

  (四)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和组织社会资源能力。

  第四十条支持各类主体在高新区内新建服务企业的公共技术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对经认定的公共平台,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的支持。

  第四十一条支持公共技术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针对自身能力进行提升建设(如更新设备、数据库等),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十二条对面向高新区内企业开放的公共技术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其服务总量和效果,每年给予合同收入3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十三条对被认定为市级公共技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或生产力促进中心,给予1:1比例匹配的财政资金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公共技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或生产力促进中心,给予1:1比例匹配的财政资金奖励。

 
  第十章政策申请及资金监管

  第四十四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按照申报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天津高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按照相应规定及时兑现。

  第四十五条天津高新区管委会监察室、审计局、金融办、法制办组成监督组,审计局、金融办、法制办负责对各类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室负责受理企业对各部门及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接受扶持资金的企业或机构应配合监督组的审核、监督工作。监管部门日常监管的反馈意见作为兑现政策的重要依据。对高新区监督组的工作不予配合的,暂停其申请各类政策的资格。

  第四十六条企业或机构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套取高新区各类扶持资金的,高新区将追缴其已经取得的扶持资金,并依照法律规定追究企业、机构或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政策到期后视执行情况决定是否顺延。

  第四十八条本政策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天津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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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新区发布加快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的若干举措

2018-04-18 来源:未知 点击:

  《天津高新区加快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的若干举措(试行)》(简称“若干举措”)1日发布。在当日发布会上,天津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聂伟迅称,该若干举措是天津高新区围绕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所推出的首个重大政策,是其构建示范区大政策体系的开始。

  据了解,若干举措共分十一章,四十八条。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了加快创新创业载体的政策依据、支持对象、落实机构与资金保障等,共设立了每年2亿元专项资金。第二至第九章则是支持政策的主要内容。

  “在高新区,我们鼓励的不是‘靠着运气一夜暴富’的‘发财梦’,而是‘用科技和创意让世界更美好’的‘创业梦’”。聂伟迅说,高新区的主要思路是,作为创新创业的服务者,政府必须冲在一线、给出支撑,弥补市场机制不足,让市场资源有的放矢,通过围绕创新链、整合资源链、配置政策链、打造产业链,构建系统化、生态化的升级版创新创业载体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天津经验与天津模式。

  据聂伟迅介绍,《若干举措》共有48条着重突出了五个特点,即更加注重普惠性。虽然单项支持资金没有引人瞩目的量级突破,但通过量大面广的激励政策,对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氛围营造、载体搭建和环境构建的所有主体,都要给予支持。

  举措还更加注重开放性,不仅将适用于高新区的核心区,而且将本着开放原则,扩展至南开科技园、武清科技园、北辰科技园三个辐射区。此外,举措还更加注重系统性、便利性、实用性。

  聂伟迅强调,自主创新是高新区的基因,鼓励创业是高新区的天职,在获批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后,营造良性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更成为高新区必须面对、并且要回答好的一道重大课题。


 
天津高新区加快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的若干举措(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地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充分发挥创新创业载体对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支撑作用,建立和完善天津高新区以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为主体的创新创业载体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制定本举措。

  第二条支持对象为参与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的各类主体,包括各类载体建设者、运营者、创新创业者,以及创业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投融资机构、公共技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等创新创业环境构建者。

  第三条众创空间是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新创业载体,为广大创新者和创业者提供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创新创业环境,迅速实现从创意到成果的转变。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服务载体,通过创业投资、创业培训和公共平台,助推科技成果到产品的转变。高新区支持建设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扶持建设专业孵化器,推动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

  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是以高成长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商业模式创新、各类综合金融手段的支持、政策精准支持等方式提供全方位整体解决方案的创新创业载体,助推创业企业做大做强,实现企业品牌,迅速形成创业企业的创新集群。

  第四条成立由科技局牵头,发改局、财政局、建交局、工商局、金融办等部门参与的工作推动小组。研究解决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协调落实有关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局,主要负责载体项目准入、标准设立、业务指导、督促落实、协调解决日常工作问题等。

  第五条设立高新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专项资金2亿元,用于支持创新创业载体体系。财政支持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做到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

 
  第二章政府提供高效便利化服务

  第六条及时宣传解读党中央、国务院和天津市、滨海新区促进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方面的政策措施,无条件推动政策落实。

  第七条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创新创业门槛。实行“一颗印章管审批”制度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简化住所登记手续,可“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和集群注册,允许众创空间内按工位注册企业。采取业务代办、网上申报等措施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创业便利化服务。

  第八条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创新创业载体的运营主体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第九条实行创新创业通票制度,用于定向支持各类创新创业活动。通过创通票互联网管理系统,在高新区内的创业者、注册的科技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向高新区指定的国有平台管理公司申请领用创通票,并与系统上的服务机构达成服务协议、支付创通票购买科技服务、高企认定、申报知识产权、新三板挂牌、房屋租赁等服务包,服务机构凭创通票按照相应程序到合作银行兑现资金。具体细则按照《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创业通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加快现有创新创业载体运营转型升级

  第十条加快政府主办的孵化器由工业房地产运营模式向完全市场化运作机制和轻资产的新型运营模式转型。在人、财、物等资源的运用上给予充分自主权,借助市场力量整合各类创新创业载体,输出孵化标准、创业品牌、投资模式、管理方式等成熟经验。

  第十一条支持国有孵化器引入社会资本,实行混合所有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完全市场化运作。

  第十二条支持现有孵化器、加速器的运营主体创新服务模式,逐步从物业收益转变为增值收益,将现有载体转型提升为具备创业培训、投资功能、专业化服务等综合服务功能的新型创新创业载体。高新区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考核,被评为优秀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具体操作细则由《天津高新区创新创业载体考核方案》另行规定。

 
  第四章支持多元化主体新建各类创新创业载体

  第十三条支持企业利用自有的工业房地产、商业房地产建设各类创新创业载体,达到天津高新区众创空间认定标准的,按照实际使用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支持,每个载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支持各类主体在高新区收购或租用闲置厂房、办公用房建设创新创业载体,达到天津高新区众创空间认定标准的,按照购置、改造费用或租赁费用的实际支出,一次性给予最高50%、最高300万元的补贴。

  第十五条允许企业将闲置的自有工业厂房申请调剂使用,改造提升为创新创业载体,原则上调剂比例不超过厂房建筑面积的50%,新建载体由专业运营团队管理并统一纳入高新区创新创业载体管理体系。

  第十六条鼓励区内企业与大学、科研院所合作建设众创空间,达到天津高新区众创空间认定标准的,根据服务内容和绩效,对每个众创空间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运营补贴。

  第十七条支持各类众创空间使用天津高新区品牌—“iV创新空间”,符合统一标识、统一标准、统一服务、统一推广机制要求的,在高带宽互联网接入费用方面给予三年的全额补贴。

  第十八条各类创新创业载体获得市级认定的,根据综合评估情况,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级认定的,根据综合评估情况,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支持专业化运营团队

  第十九条支持对象为具有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对创新创业载体进行运营管理的专业团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服务创业者创新与创业为宗旨;

  (二)能够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和培训服务以及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全方位、专业化服务,且能将服务内容延伸至线上,实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

  (三)具备专业投资经验,可提供增值服务的能力,并通过投资与高附加值专业服务等获利,实现可持续发展运营;

  (四)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总量控制、毕业与退出机制,商务秘书和联系人制度,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报告和开放披露制度等;

  (五)在高新区从事专职工作的专业管理团队不少于5人,其中不少于3人应具有相应工作经验。

  第二十条支持专业化运营团队开展创业辅导服务,对其开展的创业培训、创业训练营等活动,按其实际支出的30%给予补助,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一条支持专业化运营团队为创业者提供融资服务,对依托其平台促成的各类投资基金与创业者、创业企业之间的融资活动,按照融资额贴息补贴的标准给予最高100%的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二十二条支持专业化运营团队开展专业孵化服务,对围绕产业链做专业孵化的,根据其产业培育水平、原创产业培育能力、人才吸引、产业集聚等情况,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支持。

  第六章支持各类创新者和创业者

  第二十三条鼓励高校院所在校大学生和毕业生在众创空间开展创业,提供两年期、最高金额每人每月不超过600元的创通票用于租赁工位和办公场所,并配备专业的创业导师,在知识产权保护、开发团队、天使投资等方面制定个性化的服务方式。

  第二十四条支持高校教师、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大型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留学归国人员及职业经理人等海内外各类高层次人才和连续创业者,以各种形式在孵化器内开展创业,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参与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三年期免费的100平米以下办公场所;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高新区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创新创业奖励。创业项目经评审后获得认可的,一次性给予10-60万元启动资金(含贴息补助)。

  第二十五条鼓励和支持已形成创业品牌、拥有核心技术等具备高成长性的创业企业入驻加速器,经评审后获得认可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特别重大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

  第二十六条对成立三年之内获得创投机构投资的企业,根据获得创投机构投资数额,按所获投资额的实际到位额,在资金实际使用到80%比例时,给予20%比例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七条对在主流媒体开展树品牌宣传活动的企业,按实际费用的20%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第二十八条落实天津人才“绿卡”制度。创新创业的高端人才,在高新区可以优先购买限价商品房,对其未成年子女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园入学予以优先安排。

  第二十九条设立创业风险援助资金,对在高新区创新创业载体内注册、持续开展创业活动1年以上、创业失败的创业企业,对企业为其核心团队成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给予最高80%、补贴期为1年的补贴。

 
  第七章支持创业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

  第三十条创业服务机构是指独立的非政府的第三方机构,主要为参与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的各类主体提供创业培训、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会计财务、人力资源、科技咨询、技术转移等多层次、专业化的服务。社会组织是指在高新区开展工作、为高新区发展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包括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商会、基金会等。

  第三十一条鼓励各类创业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迁入高新区或在高新区设立独立分支机构,对迁入或设立分支机构的,连续给予三年最高100平米的租房补贴,优先开展政府项目合作并优先在高新区内企业推介宣传。

  第三十二条各类创业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为高新区引进产业链企业,或为高新区企业提供商业信息、促成商业合作的,按照其引进企业的数量与质量,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三条高新区每年根据各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服务企业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综合评比,对在评比中获得前十位的创业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四条对服务于高新区创新创业者、创新创业载体的各类创业导师、专家学者等第三方服务群体,按照其服务效果(服务反馈、孵化企业、科技成果、专利数量、知识产权等),综合评估后,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第八章支持建立创业投资体系

  第三十五条设立高新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政策性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天使投资类基金、创业投资类基金。

  对在高新区内注册成立的天使投资类基金,政府可最高按80%的比例进行参股,最高出资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对被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债权退出”的方式予以支持。

  对在高新区注册成立的创业投资类基金,政府可最高按20%的比例进行参股,最高出资额度不超过4000万元,对被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股权退出”的方式予以支持。

  对获得中央财政或市级财政支持的天使投资类基金、创业投资类基金可以不受以上比例与额度限制。

  第三十六条支持各类投资主体独立在高新区设立天使投资类基金、创业投资类基金。投资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项目数不低于5个或投资额不低于300万的,可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投资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资本退出时,可按不超过实际投资本金损失部分的50%标准给予风险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元,在政府股权投资收益组建的风险补贴及代偿资金池中列支。

  第三十七条对在高新区内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九章支持公共平台建设

  第三十八条公共技术平台是指主要针对产业链技术创新的共性技术需求,提供专业化技术服务,包括科技资源共享、技术支持等服务。

  公共服务平台是指主要针对创业企业发展的共性需求,提供配套式商业服务,包括信息沟通、科技咨询、交流活动等服务,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环境。

  第三十九条支持对象为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共技术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

  (一)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独立的工作场所及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

  (三)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服务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

  (四)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和组织社会资源能力。

  第四十条支持各类主体在高新区内新建服务企业的公共技术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对经认定的公共平台,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的支持。

  第四十一条支持公共技术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针对自身能力进行提升建设(如更新设备、数据库等),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十二条对面向高新区内企业开放的公共技术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其服务总量和效果,每年给予合同收入3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十三条对被认定为市级公共技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或生产力促进中心,给予1:1比例匹配的财政资金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公共技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或生产力促进中心,给予1:1比例匹配的财政资金奖励。

 
  第十章政策申请及资金监管

  第四十四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按照申报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天津高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按照相应规定及时兑现。

  第四十五条天津高新区管委会监察室、审计局、金融办、法制办组成监督组,审计局、金融办、法制办负责对各类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室负责受理企业对各部门及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接受扶持资金的企业或机构应配合监督组的审核、监督工作。监管部门日常监管的反馈意见作为兑现政策的重要依据。对高新区监督组的工作不予配合的,暂停其申请各类政策的资格。

  第四十六条企业或机构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套取高新区各类扶持资金的,高新区将追缴其已经取得的扶持资金,并依照法律规定追究企业、机构或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政策到期后视执行情况决定是否顺延。

  第四十八条本政策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天津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