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科技创新引领 加快“296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建设的若干政策
来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6-02-24 点击:次
坚持科技创新引领 加快“296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建设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及区委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要求,根据《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钱塘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若干政策的意见》(钱政发〔2025〕20号),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细则。
一、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1.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符合杭州市加大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政策的,按照杭州市文件予以配套。
(2)对年度研发费用总量首次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度研发费用总量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研发费用投入额较上年增量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不超过新增额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
(3)其他经市级部门以上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当年研发费用投入额较上年增量3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不超过新增额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
2.加强研发机构培育
(1)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助(奖励资金实施晋档补差);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实施晋档补差)。
(2)支持企业通过并购或自建方式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对省级认定的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和依托企业建设且绩效考核优秀的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联合实验室和海外创新孵化中心以及符合条件的省级外资研发中心,按照上级要求给予配套。
(3)大力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外资研发中心。经认定后(需区商务局、区经信科技局综合认定,认定标准联合制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以商务部纳统为准)的3%给予奖补(当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经信科技局)
(4)对当年新认定的全国、全省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中心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中心分别给予运营主体最高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
(5)对符合《钱塘(新)区共建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的共建研发机构,分类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6)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浙江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3.支持中试基地建设
对列入上级中试基地项目,按上级要求给予建设、运营、金融、基金配套支持。
二、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用
4.支持企业合作创新
(1)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技术交易,对企业年度累计实际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需经认定登记)在500万元(含)至1亿元(含)的部分,按不超过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5‰给予奖励;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累加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100万元。
(2)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企业使用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等科技服务按已执行完毕的服务合同金额最高30%补助,进行技术开发按已执行完毕的服务合同金额最高15%补助,每家企业同一年度享受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区级创新载体按其为企业提供服务交易额的3%,给予载体每年最高10万元补助。
5.强化科技金融保障
(1)科技型企业当年在线申请并获“企业创新贷”的,给予企业当年实际贷款金额1%(不超过一年期LPR利率)的贷款贴息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2)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的研发类科技保险,按上级要求给予配套支持。
6.营造创新创业氛围
(1)对浙江省“火炬杯”创新创业大赛获得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每家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2)对新获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及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总决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获优秀奖给予15万元奖励;对新获浙江省总决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7.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1)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鼓励企业(院所)牵头承担国家、省、市技术攻关任务,对获批项目按上级文件要求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对区级科技研发类立项项目给予单个项目最高20万元资助。
(2)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包括浙江科技大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第一完成单位全额奖励,第二、第三完成单位减半奖励。
(3)支持企业争取国家技术开发奖励,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予以配套。
三、加快企业转型升级
8.支持企业开展生产制造方式转型
对入选浙江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工业企业设备更新领域)的企业按照项目核定设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9.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1)对实际完成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分类分档支持。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及应用、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1亿元。其他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若为2024年1月27日以后开工(以立项备案时间为准),且经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或省级“专精特新”的制造业企业,实际投资额申报门槛降至500万元(含)。
(2)对实际完成投资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且符合钱塘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分类分档支持。其中主导产业项目,审定补助比例最高实际完成投资额15%,其他项目审定补助比例最高为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已申报杭州市技术改造项目的,按区级配套标准给予资助。
10.支持企业绿色化发展
(1)对新认定的绿色相关主体及获得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工厂,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2)新认定的省级零碳工厂,最高奖励100万元。
(3)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分别最高奖励20万元、10万元。
(4)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最高奖励5万元。
(5)获省级、市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15万元、10万元。
11.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
(1)对浙江数商、“数改券”、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AI工厂、市级数字工程服务商、5G工厂项目,按照市级政策给予支持。
(2)对新评定为省级“数字化车间”、省级“智能工厂”、省级“未来工厂”的企业,按“晋档差额”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奖励。
(3)对新评定为国家级“卓越级智能工厂”“领航级智能工厂”的企业,按“晋档差额”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500万元奖励。
(4)对当年首次遴选列入市级、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按“晋档差额”分别给予最高2万元、10万元的奖励。
(5)对当年首次取得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资质一级、二级、三级,信息安全服务资质一级、二级、三级,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资质五级、四级、三级,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DCMM)资质四级、三级、二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资质五级、四级、三级的制造业和服务业企业,按“晋档差额”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6)对数字化工程服务机构,每年按为工业企业智能制造提供技术咨询、整体解决方案设计、设备制作、维护服务的技术服务收入的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列入省级产业大脑试点的建设运营公司,年度评估结果为领航级、卓越级的,分别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四、强化领军型企业引领
12.支持制造业企业
对制造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5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000万、800万、400万、200万、100万、50万的奖励;年营业收入进档的企业给予差额奖励。
13.开展省级以上科技领军企业认定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领军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14.开展区级领航企业认定
每年根据产业规模、产业效益、产业投资、产业增长、硬核科技5个维度认定区级领航企业50家,每家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高成长型企业跨越发展
15.鼓励企业升规纳统
(1)工业企业:对首次上规纳统的工业企业给予不高于2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规后连续3年保持在规的工业企业,给予不高于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企业:首次上规纳统,额外给予不高于5万元一次性奖励。
(3)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首次上规纳统,额外给予不高于5万元一次性奖励。
16.支持企业规模突破
对于当年度工业总产值同比增幅高于6%的制造业企业,按产值增量大小给予分档奖励。增量5亿(含)以内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最高奖励1万元;增量5亿—10亿(含)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最高奖励2万元;增量超出10亿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最高奖励3万元。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与阶段性政策从高从优享受。
17.推动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
加快产业链上下游对接,助力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对规上制造业企业开展“钱塘经链”活动的,按照企业实际支出活动费不超过8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不超过30万元。
18.支持软信企业集聚
(1)对符合杭州市新一轮推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的,按照市级政策给予支持。
(2)对获得国家、浙江省首批次软件产品认定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4、65类)企业,额外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奖励。
(3)对当年度新认定为浙江省数字经济产业园、数字楼宇的园区,给予园区运营团队最高20万元奖励。
六、支持创新型科技企业加速成长
19.鼓励科技型企业梯队培育发展
(1)对当年新认定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最高1万元奖励;对当年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最高0.3万元奖励。
(2)对当年新增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再给予最高10万元区级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高新技术企业首次上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当年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且通过区级推荐的单位给予最高2万元申报奖励。
(3)对当年新认定的市“新雏鹰”企业,按照上级要求给予配套奖励。
20.鼓励创新型企业梯队培育发展
(1)对首次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给予最高1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及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银行贷款利率低于贷款合同签订日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定比例的一年期“专精特新贷”银担专属产品,符合条件的,给予企业不高于1%的贷款贴息,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1.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
(1)对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装备的企业,分别给予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2)纳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产品的企业,可获得年度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保险补偿;或可获得按照国际、国内和省内类别首台(套)装备总价的20%、10%和5%的一次性推广应用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
(3)对通过省级鉴定验收的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给予3万元奖励,对评定为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健全中小企业孵化培育梯队
22.支持小微园区建设
(1)鼓励园区提档评星。认定为省级小微企业园给予园区运营团队最高10万元奖励;认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园区运营团队最高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实施晋档补差);认定为省级数字化试点园区、示范园区的省级园区,给予园区运营团队最高10万元奖励;认定为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省级小微企业园给予园区运营团队最高50万元的奖励。
(2)鼓励园区集聚培育。园区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代码64、65)科学研究及技术服务业企业(代码73、74、75)等优质企业,每净增一家,给予园区运营团队最高奖励3万元,单个园区每年奖励不超过30万元。培育规上工业企业,每净增一家,给予园区运营团队最高奖励10万元(净增1-4家按每家最高5万元给予奖励;净增5家及以上,按每家最高10万元给予奖励;单家新上规企业当年产值达1亿元及以上的,按最高10万元给予奖励);培育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每净增一家,给予园区运营团队最高奖励10万元(其中省级专精特新企业每家最高奖励6万元、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每家最高奖励10万元);培育上市企业,每净增一家,给予园区运营团队最高奖励10万元。支持中小微工业企业集聚发展、上楼生产,新升规工业企业租用省级小微企业园生产制造空间超过1000平方米且租期不少于3年的,每年按照不超过80%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1元/(平方米·天)。
(3)鼓励园区提质升级。园区(含入驻企业)年营收同比增幅达到15%以上,按实际增量排名前10的园区,给予园区运营团队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4)鼓励园区强化服务。经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园,投资建设、中试、小试、实验室等公共服务平台,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20%的一次性补助(投资时间以认定前365天起算),单个园区不超过100万元。实施数字化园区改造提升(使用园区大脑)的,可按设备、软件(不含软件服务费)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20%的一次性补助(投资时间以认定前365天起算),单个园区不超过50万元。
(5)鼓励优质运营商建设园区。鼓励优质运营商(园区运营团队)建设(运营)创新产业园,两年内培育规上工业企业达到15家及以上或规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代码64、65)科学研究及技术服务业(代码73、74、75)企业20家及以上,按照企业实际租用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0平方米)给予优质运营商最高一年期1元/(平方米·天)的租金支持,租金未达到1元/(平方米·天)的以实际租赁价格为准。
23.加强孵化器建设
(1)对新认定为部级、省级、市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众创空间等其他类型的科创载体按减半支持。
(2)孵化器培育高企奖励。对市级以上孵化器新增1家规上工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机构5万元奖励,其他类别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机构3万元奖励,单个孵化机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支持新增的高新技术企业入驻市级及以上孵化器,按照不超过80%的标准给予最高2年房租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方。
八、附则
1.本政策意见条款由区经信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在年初确定的预算总额及统筹上级政策资金基础上组织实施。
2.企业在当年度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或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不得享受本政策支持。
3.原则上本政策涉及的奖励资金,如上级已有奖补安排,则本政策奖励标准含上级资金;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对同一事项不得重复享受多项政策支持,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4.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钱塘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若干政策的意见》钱政发〔2025〕20号文件一致。此前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如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如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