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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关于开展数字产业集群培育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5-10-24 点击:

各设区市财政局、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数字经济集聚区培育提升行动”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培育壮大数字经济发展动能,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决定开展数字产业集群培育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乘数效应,引导推动从事数字产品制造、数字产品服务、数字技术应用、数据要素驱动的企业主体及相关机构形成协同共生的产业组织形态,构建数字产业集群梯次培育格局,激活数据要素价值潜力,促进我省数字产业高质量集聚发展,提升我省数字经济发展核心竞争力,为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提供支撑。

(二)支持对象。2025-2027年择优选取40个左右地区开展试点,其中,2025年首批选择10个地区开展试点。申报试点的地区应为县(市、区)、开发区。鼓励2个及以上县(市、区)或开发区联合申报,但需明确牵头申报主体。

二、试点领域及支持方向

(一)试点领域。重点围绕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虚拟现实等新兴产业,数字文创、数字健康、数字能源、数字农业等融合产业,聚焦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的数据产业,发展定位清晰、发展目标明确,通过政策引导、资源集聚、创新驱动等系列举措,逐步形成产业链协同和区域协同的发展格局,打造成以龙头企业带动、数据要素为驱动、数据产业为新增长点的数字产业集群。

(二)支持方向。围绕数字化转型和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方向重点项目,聚焦打造综合性数字赋能平台,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平台,数据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数据领域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攻关等项目建设,推动数据流通利用,支撑数据要素价值释放。主要包括:

1.支持重点行业综合数字化赋能。围绕交通运输、电力能源、工业制造、医疗健康、现代农业等重点方向建设综合性数字赋能平台,主要聚焦打造跨领域跨行业的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能力,打通产业链上下游各环节,加快多条技术路线收敛、验证多种商业运营模式。

2.支持产业集群综合数字化赋能。建设面向区域的综合性数字赋能公共平台和基础设施,支撑集群数据应用、技术创新、新模式新场景的首次落地,提供集群内产业链供应链协同转型的公共服务。

3.支持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建设。聚焦可信数据空间、数场、数联网、区块链等技术应用建设区域、行业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按照统一目录标识、统一身份登记和统一接口要求,鼓励多种典型数据流通利用技术实践融合应用。

4.支持重点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围绕科学研究、工业制造、农业农村、智慧能源、交通运输、金融服务、医疗卫生、教育教学、商贸流通、人力资源、文化旅游、应急管理、气象服务、绿色低碳、城市治理等重点行业领域,建设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平台。

5.支持数据产业公共服务。整合多方资源,聚焦企业和行业发展中的共性需求,为数据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普惠化、标准化、专业化服务的平台载体,包括但不限于行业数据资源的汇聚流通、数据产品开发和验证、数据产品与服务评测、创新孵化、金融服务、人才培养等与产业发展相关的公共服务的平台,培育壮大数据企业。

6.支持数据领域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攻关。围绕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数据标注产业发展等方面重点需求,推动数据领域核心技术、关键设备攻关和中试迭代。

三、申报要求

(一)发展定位清晰。以数字产业基础较好的特定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已评定的省数字经济集聚区、产业园、开发区等)为核心,产业发展规划目标明确、功能定位科学合理,聚焦试点方向,有相对集聚的产业空间布局,经过培育能够完成制定的绩效目标,在国内同行业有较大影响力。

(二)产业链条完整。至少有一家龙头企业并培育带动一批紧密关联的配套数字企业,拥有技术创新型、数字赋能型、平台服务型或场景应用型的优质企业20家以上。领军企业和骨干企业引领作用明显,有效带动本地产业链上下游的中小企业成长,有力促进产业链企业共生共赢。

(三)创新能力突出。构建了多层次创新平台,集成开放创新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与行业领军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创新合作机制,形成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协同创新。

(四)服务体系健全。具有较完备的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举措,能够有效引导资源要素向主导产业、特色产业集聚,集群管理机构、行业协会等集群促进组织发挥作用明显,集群科技服务、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较为完善。

(五)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

四、资金支持

(一)资金分配。省级统筹数字经济发展资金对入选试点地区给予定额资金支持,其中,国家级开发区不超过1500万元,省级开发区、县(市、区)不超过1000万元,联合申报的共不超过1500万元。试点期内分批下达支持资金,获批试点当年拨付不超过70%资金,剩余资金根据绩效考核评价结果拨付。

(二)资金使用。奖补资金应用于支持试点培育的数字经济重点项目,具体项目和支持额度由集群所在设区市数字经济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试点内容审核确定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备案。已从其他渠道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支持。要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新建改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不得用于政府数字化平台项目建设。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申报。各设区市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摸底,组织地区开展申报。试点实施期为2年,申报地区要立足自身实际编制实施方案,应包括工作基础、工作目标、建设任务、资金使用方向、保障措施等内容,并附相关佐证材料,敏感材料请勿在申报材料中体现,请各地汇总直接刻盘报送(模板见附件)。

(二)初审推荐。各设区市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择优推荐申报地区,并向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省财政厅报送推荐函,2025年每个设区市最多推荐2个试点地区(联合申报算1个试点地区)。已纳入试点范围的地区在后续年度不再重复申报。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含可编辑电子版、加盖公章的扫描版和纸质版),由各设区市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于10月27日前提交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电子版同步报送省财政厅。

(三)组织评选。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参加竞争性评审的申报地区。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采用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竞争性评审。书面评审主要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以及申报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战略和地方实际,提出的工作目标、政策保障等是否切实可行,重点项目清单是否符合支持方向等。必要时,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组织人员现场核查。现场评审主要组织申报地区开展现场答辩。具体评审方案另行下发。

(四)方案批复。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评审得分排名,确定入围试点名单,按程序公示后予以认定。试点地区实施方案修改完善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批复。试点地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如调整需设区市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备案。

(五)绩效评价。各地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指导试点地区开展绩效评价。试点启动第二年,由设区市数字经济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试点地区开展年度绩效自评,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牵头进行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与后续资金安排挂钩,防止出现“重申报、轻落实”的情况。试点期满后,由设区市数字经济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试点地区开展整体绩效自评,出具书面意见,并报送绩效自评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省财政厅组织进行整体绩效评价。对于评价结果较差的,将视情况严重程度采取督促整改、暂停试点资格、收回奖补资金等措施。

六、有关要求

各地要督促申报单位如实编制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将实行“一票否决”。落实过紧日子要求,避免委托中介机构“编本子”“讲故事”、印制豪华材料等情况。

 

附件:江西省数字产业集群试点实施方案(模板)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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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关于开展数字产业集群培育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5-10-24 来源:高新院 achie.org 点击:

各设区市财政局、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数字经济集聚区培育提升行动”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培育壮大数字经济发展动能,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决定开展数字产业集群培育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乘数效应,引导推动从事数字产品制造、数字产品服务、数字技术应用、数据要素驱动的企业主体及相关机构形成协同共生的产业组织形态,构建数字产业集群梯次培育格局,激活数据要素价值潜力,促进我省数字产业高质量集聚发展,提升我省数字经济发展核心竞争力,为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提供支撑。

(二)支持对象。2025-2027年择优选取40个左右地区开展试点,其中,2025年首批选择10个地区开展试点。申报试点的地区应为县(市、区)、开发区。鼓励2个及以上县(市、区)或开发区联合申报,但需明确牵头申报主体。

二、试点领域及支持方向

(一)试点领域。重点围绕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虚拟现实等新兴产业,数字文创、数字健康、数字能源、数字农业等融合产业,聚焦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的数据产业,发展定位清晰、发展目标明确,通过政策引导、资源集聚、创新驱动等系列举措,逐步形成产业链协同和区域协同的发展格局,打造成以龙头企业带动、数据要素为驱动、数据产业为新增长点的数字产业集群。

(二)支持方向。围绕数字化转型和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方向重点项目,聚焦打造综合性数字赋能平台,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平台,数据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数据领域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攻关等项目建设,推动数据流通利用,支撑数据要素价值释放。主要包括:

1.支持重点行业综合数字化赋能。围绕交通运输、电力能源、工业制造、医疗健康、现代农业等重点方向建设综合性数字赋能平台,主要聚焦打造跨领域跨行业的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能力,打通产业链上下游各环节,加快多条技术路线收敛、验证多种商业运营模式。

2.支持产业集群综合数字化赋能。建设面向区域的综合性数字赋能公共平台和基础设施,支撑集群数据应用、技术创新、新模式新场景的首次落地,提供集群内产业链供应链协同转型的公共服务。

3.支持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建设。聚焦可信数据空间、数场、数联网、区块链等技术应用建设区域、行业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按照统一目录标识、统一身份登记和统一接口要求,鼓励多种典型数据流通利用技术实践融合应用。

4.支持重点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围绕科学研究、工业制造、农业农村、智慧能源、交通运输、金融服务、医疗卫生、教育教学、商贸流通、人力资源、文化旅游、应急管理、气象服务、绿色低碳、城市治理等重点行业领域,建设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平台。

5.支持数据产业公共服务。整合多方资源,聚焦企业和行业发展中的共性需求,为数据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普惠化、标准化、专业化服务的平台载体,包括但不限于行业数据资源的汇聚流通、数据产品开发和验证、数据产品与服务评测、创新孵化、金融服务、人才培养等与产业发展相关的公共服务的平台,培育壮大数据企业。

6.支持数据领域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攻关。围绕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数据标注产业发展等方面重点需求,推动数据领域核心技术、关键设备攻关和中试迭代。

三、申报要求

(一)发展定位清晰。以数字产业基础较好的特定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已评定的省数字经济集聚区、产业园、开发区等)为核心,产业发展规划目标明确、功能定位科学合理,聚焦试点方向,有相对集聚的产业空间布局,经过培育能够完成制定的绩效目标,在国内同行业有较大影响力。

(二)产业链条完整。至少有一家龙头企业并培育带动一批紧密关联的配套数字企业,拥有技术创新型、数字赋能型、平台服务型或场景应用型的优质企业20家以上。领军企业和骨干企业引领作用明显,有效带动本地产业链上下游的中小企业成长,有力促进产业链企业共生共赢。

(三)创新能力突出。构建了多层次创新平台,集成开放创新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与行业领军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创新合作机制,形成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协同创新。

(四)服务体系健全。具有较完备的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举措,能够有效引导资源要素向主导产业、特色产业集聚,集群管理机构、行业协会等集群促进组织发挥作用明显,集群科技服务、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较为完善。

(五)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

四、资金支持

(一)资金分配。省级统筹数字经济发展资金对入选试点地区给予定额资金支持,其中,国家级开发区不超过1500万元,省级开发区、县(市、区)不超过1000万元,联合申报的共不超过1500万元。试点期内分批下达支持资金,获批试点当年拨付不超过70%资金,剩余资金根据绩效考核评价结果拨付。

(二)资金使用。奖补资金应用于支持试点培育的数字经济重点项目,具体项目和支持额度由集群所在设区市数字经济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试点内容审核确定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备案。已从其他渠道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支持。要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新建改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不得用于政府数字化平台项目建设。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申报。各设区市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摸底,组织地区开展申报。试点实施期为2年,申报地区要立足自身实际编制实施方案,应包括工作基础、工作目标、建设任务、资金使用方向、保障措施等内容,并附相关佐证材料,敏感材料请勿在申报材料中体现,请各地汇总直接刻盘报送(模板见附件)。

(二)初审推荐。各设区市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择优推荐申报地区,并向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省财政厅报送推荐函,2025年每个设区市最多推荐2个试点地区(联合申报算1个试点地区)。已纳入试点范围的地区在后续年度不再重复申报。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含可编辑电子版、加盖公章的扫描版和纸质版),由各设区市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于10月27日前提交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电子版同步报送省财政厅。

(三)组织评选。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参加竞争性评审的申报地区。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采用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竞争性评审。书面评审主要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以及申报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战略和地方实际,提出的工作目标、政策保障等是否切实可行,重点项目清单是否符合支持方向等。必要时,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组织人员现场核查。现场评审主要组织申报地区开展现场答辩。具体评审方案另行下发。

(四)方案批复。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评审得分排名,确定入围试点名单,按程序公示后予以认定。试点地区实施方案修改完善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批复。试点地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如调整需设区市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备案。

(五)绩效评价。各地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指导试点地区开展绩效评价。试点启动第二年,由设区市数字经济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试点地区开展年度绩效自评,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牵头进行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与后续资金安排挂钩,防止出现“重申报、轻落实”的情况。试点期满后,由设区市数字经济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试点地区开展整体绩效自评,出具书面意见,并报送绩效自评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省财政厅组织进行整体绩效评价。对于评价结果较差的,将视情况严重程度采取督促整改、暂停试点资格、收回奖补资金等措施。

六、有关要求

各地要督促申报单位如实编制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将实行“一票否决”。落实过紧日子要求,避免委托中介机构“编本子”“讲故事”、印制豪华材料等情况。

 

附件:江西省数字产业集群试点实施方案(模板)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