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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

来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1-11-29 点击:

日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联合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厅制定印发《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从项目准入类型、引导产业布局、拓展用地渠道、优化用地审批、强化用地监管5个方面提出15条硬措施,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
《实施细则》明确,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类型包括农产品加工场所、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仓储保鲜冷链等农产品加工流通用地,农家乐、民宿、农事体验等农村休闲观光旅游场所用地,农产品网上营销、农村寄递物流基础设施等农村电商服务用地。此类用地政策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不得挖湖造景等。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要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加快推进县乡、村庄规划编制,编制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促进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协调发展。建立规划“留白”机制。编制村庄规划时,可预留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同时,可通过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合理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等措施进一步拓展用地渠道。在用地审批方面,通过简化用地报批程序、分类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保障新增建设用地,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实施细则》强调,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严禁违规占用耕地进行农村产业建设,不得造成耕地污染,防止耕地“非粮化”。严禁借“点状供地”之名批少占多,严禁超标准配套农业设施用地或私自改变用途。要建立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退出机制,对出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从事与农业无关的工业商业项目、擅自分割转让转租、破坏生态环境等情况的,应依法依规收回土地使用权。要加强部门联动,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纳入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范围,引导农村产业融合规范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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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

2021-11-29 来源:高新院 achie.org 点击:

日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联合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厅制定印发《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从项目准入类型、引导产业布局、拓展用地渠道、优化用地审批、强化用地监管5个方面提出15条硬措施,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
《实施细则》明确,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类型包括农产品加工场所、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仓储保鲜冷链等农产品加工流通用地,农家乐、民宿、农事体验等农村休闲观光旅游场所用地,农产品网上营销、农村寄递物流基础设施等农村电商服务用地。此类用地政策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不得挖湖造景等。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要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加快推进县乡、村庄规划编制,编制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促进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协调发展。建立规划“留白”机制。编制村庄规划时,可预留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同时,可通过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合理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等措施进一步拓展用地渠道。在用地审批方面,通过简化用地报批程序、分类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保障新增建设用地,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实施细则》强调,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严禁违规占用耕地进行农村产业建设,不得造成耕地污染,防止耕地“非粮化”。严禁借“点状供地”之名批少占多,严禁超标准配套农业设施用地或私自改变用途。要建立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退出机制,对出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从事与农业无关的工业商业项目、擅自分割转让转租、破坏生态环境等情况的,应依法依规收回土地使用权。要加强部门联动,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纳入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范围,引导农村产业融合规范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