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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机制将大有可为

来源:未知 日期:2016-04-29 点击:

  健全股权融资机制

  首先,要继续探讨改进目前对金融机构的“分业管理”制度,逐步放开直至取消金融机构进行股权直接投资的限制,在严格控制投融资风险的前提下,鼓励社保基金 、 保险 基金 、 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参与风险投资 、 创业投资 、 私募股权 、产业投资基金等新型投融资方式 , 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各行业处于技术研发、创建和初期成长阶段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其次,要加快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国内资本市场尤其是为新兴产业和中小科技企业提供融资的创业板和中小板市场要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各行业的企业上市融资探讨实施“绿色通道”制度,降低企业上市门槛,加快上市进度;加强目前正在试点的“新三板”市场建设,为处于加速成长和扩张阶段的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支持。再次,要继续加快国内产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各行业的企业采取技术交易、股权转让、企业并购等融资活动提供场所和渠道。

  完善债权融资机制

  首先,要大力发展企业债券融资。现有的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组合债、短期融资债等债券融资渠道应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各行业现有企业实施倾斜政策,努力扩大发债规模,为处于成长期的新兴企业提供低成本债权融资渠道。

  其次,要逐步完善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发展的银行信贷融资机制,积极探讨适应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和贷款评审制度。对可抵押资产数量较少、目前正处在成长初期、市场前景明确、良好的新兴企业贷款,商业银行应积极探讨采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技术股权质押融资以及担保贷款、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提供信贷支持。

  最后,要积极探讨开展租赁融资、信托融资、资产证券化(A B S融资 )等项目融资方式, 战略性新兴产业中节能环保 、 新能源 、 高端装备制造 、 新能源汽车等行业 ,市场发展前景明确 、 未来收益相对比较稳定 , 特别适合采取信托融资 、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等项目融资方式融资;对设备投资需求比较旺盛的高端装备制造 、 新能源 汽车 、 新能源 、 节能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 、 新信息技术产业中的网络设施建设和运营等领域,租赁融资方式发展前景广阔。

  探讨构建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分工协作机制

  要积极探讨按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不同阶段构建不同的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分工合作方式,即在技术研发、新企业创建和成长初期,企业规模和资产总量很小、投资资金需求规模也不高,因而重点应鼓励发展包括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在内的股权融资机制,债权融资应重点发展低成本的企业债券融资和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或技术股权质押贷款等银行信贷融资方式。

  在企业快速成长和扩张阶段 , 投资资金需求规模较大,并且企业已经拥有相对稳定并不断扩大的现金流,大规模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的条件均已经成熟 , 因而这一阶段应采取债融资和股权融资并重的融资机制 。在债权融资方面 , 鼓励企业间采取商业银 行贷款 、企业债券以及信托 、 资产证券化、 融资租赁等项目债权方式融资 ; 在股权融资方面,鼓励通过建立追求稳定收益的产业投资基金、企业上市、资产转让、并购等股权让渡方式融资。

  健全完善包括各类财政性资金在内的政策性融资机制

  一是 要积极探讨建立确保国家对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投入稳定持续增长的长效机制。国家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研发资金投入和预算内资金(投资)投入要与国家财政收入增长挂钩,实现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财政性资金投入与国家财政收入同步增长、同步提高。

  二是 要继续贯彻落实目前国家已经明确的、鼓励设立政府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政策,财政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将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支出明确纳入年度预算范围,确保该项基金总投入规模的相对稳定和分年度投入计划的相对稳定。

  三是 要积极探讨建立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发展的财政性专项建设基金制度。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建设基金可考虑采取两种方式筹集:一是考虑到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的先导性、战略性和重要性,可考虑向全国所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征收;二是考虑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所在行业发展的重要性和贡献,可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所在行业的企业征收。从实践看,采取第二种方式运作,操作性更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建设基金既可采取固定数额征收,也可采取按企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为避免该项基金征收对企事业单位形成过重负担,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建设基金征收资金数额不宜过大、比例不宜过高;并且要明确征收年限(最迟到2020年之前)、封闭运作,切实提高融资效率并充分发挥作用。

  四是 要不断健全完善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产品的政府采购制度。要不断扩大政府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产品采购范围;积极推进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开展政府工程采购试点,积极探讨采取包含新技术研发、生产和运营设施投资建设、产品生产和运营在内的一揽子、全过程的政府采购方式,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尤其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公益性较强的节能环保设施、新能源电网、通信、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络基础设施、航空航天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提供政府采购融资支持。

  五是 继续完善政策性金融体系,要继续引导国家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以及正在推进商业化转型的国家开发银行不断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信贷支持力度,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重;积极探讨实施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各行业企业实行“软贷款”制度和其他利率优惠政策,降低企业信贷融资成本。


  (作者系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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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机制将大有可为

2016-04-29 来源:未知 点击:

  健全股权融资机制

  首先,要继续探讨改进目前对金融机构的“分业管理”制度,逐步放开直至取消金融机构进行股权直接投资的限制,在严格控制投融资风险的前提下,鼓励社保基金 、 保险 基金 、 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参与风险投资 、 创业投资 、 私募股权 、产业投资基金等新型投融资方式 , 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各行业处于技术研发、创建和初期成长阶段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其次,要加快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国内资本市场尤其是为新兴产业和中小科技企业提供融资的创业板和中小板市场要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各行业的企业上市融资探讨实施“绿色通道”制度,降低企业上市门槛,加快上市进度;加强目前正在试点的“新三板”市场建设,为处于加速成长和扩张阶段的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支持。再次,要继续加快国内产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各行业的企业采取技术交易、股权转让、企业并购等融资活动提供场所和渠道。

  完善债权融资机制

  首先,要大力发展企业债券融资。现有的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组合债、短期融资债等债券融资渠道应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各行业现有企业实施倾斜政策,努力扩大发债规模,为处于成长期的新兴企业提供低成本债权融资渠道。

  其次,要逐步完善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发展的银行信贷融资机制,积极探讨适应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和贷款评审制度。对可抵押资产数量较少、目前正处在成长初期、市场前景明确、良好的新兴企业贷款,商业银行应积极探讨采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技术股权质押融资以及担保贷款、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提供信贷支持。

  最后,要积极探讨开展租赁融资、信托融资、资产证券化(A B S融资 )等项目融资方式, 战略性新兴产业中节能环保 、 新能源 、 高端装备制造 、 新能源汽车等行业 ,市场发展前景明确 、 未来收益相对比较稳定 , 特别适合采取信托融资 、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等项目融资方式融资;对设备投资需求比较旺盛的高端装备制造 、 新能源 汽车 、 新能源 、 节能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 、 新信息技术产业中的网络设施建设和运营等领域,租赁融资方式发展前景广阔。

  探讨构建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分工协作机制

  要积极探讨按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不同阶段构建不同的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分工合作方式,即在技术研发、新企业创建和成长初期,企业规模和资产总量很小、投资资金需求规模也不高,因而重点应鼓励发展包括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在内的股权融资机制,债权融资应重点发展低成本的企业债券融资和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或技术股权质押贷款等银行信贷融资方式。

  在企业快速成长和扩张阶段 , 投资资金需求规模较大,并且企业已经拥有相对稳定并不断扩大的现金流,大规模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的条件均已经成熟 , 因而这一阶段应采取债融资和股权融资并重的融资机制 。在债权融资方面 , 鼓励企业间采取商业银 行贷款 、企业债券以及信托 、 资产证券化、 融资租赁等项目债权方式融资 ; 在股权融资方面,鼓励通过建立追求稳定收益的产业投资基金、企业上市、资产转让、并购等股权让渡方式融资。

  健全完善包括各类财政性资金在内的政策性融资机制

  一是 要积极探讨建立确保国家对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投入稳定持续增长的长效机制。国家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研发资金投入和预算内资金(投资)投入要与国家财政收入增长挂钩,实现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财政性资金投入与国家财政收入同步增长、同步提高。

  二是 要继续贯彻落实目前国家已经明确的、鼓励设立政府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政策,财政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将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支出明确纳入年度预算范围,确保该项基金总投入规模的相对稳定和分年度投入计划的相对稳定。

  三是 要积极探讨建立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发展的财政性专项建设基金制度。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建设基金可考虑采取两种方式筹集:一是考虑到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的先导性、战略性和重要性,可考虑向全国所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征收;二是考虑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所在行业发展的重要性和贡献,可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所在行业的企业征收。从实践看,采取第二种方式运作,操作性更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建设基金既可采取固定数额征收,也可采取按企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为避免该项基金征收对企事业单位形成过重负担,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建设基金征收资金数额不宜过大、比例不宜过高;并且要明确征收年限(最迟到2020年之前)、封闭运作,切实提高融资效率并充分发挥作用。

  四是 要不断健全完善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产品的政府采购制度。要不断扩大政府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产品采购范围;积极推进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开展政府工程采购试点,积极探讨采取包含新技术研发、生产和运营设施投资建设、产品生产和运营在内的一揽子、全过程的政府采购方式,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尤其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公益性较强的节能环保设施、新能源电网、通信、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络基础设施、航空航天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提供政府采购融资支持。

  五是 继续完善政策性金融体系,要继续引导国家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以及正在推进商业化转型的国家开发银行不断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信贷支持力度,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重;积极探讨实施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各行业企业实行“软贷款”制度和其他利率优惠政策,降低企业信贷融资成本。


  (作者系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