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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3-10-31 点击: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落实《“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我们组织编制了《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11月25日前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联系电话:010-68205340
 
  传真:010-68205337
 
  电子信箱:hbc miit.gov.cn
 
  附件:《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2023年10月26日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
 
  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完善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建设,发挥绿色工厂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根据《“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绿色工厂梯度培育是指从以下两个维度建立培育机制:纵向形成国家、省、市三级联动的绿色工厂培育机制;横向形成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的培育机制。
 
  绿色工厂作为绿色制造核心实施单元,是指实现了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工厂。
 
  绿色工业园区作为绿色工厂和绿色基础设施集聚的平台,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园区规划、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能源利用、资源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过程,全方位实现绿色低碳和循环可持续发展的工业园区。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作为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工厂实施绿色制造的关键,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企业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的全过程,实现供应链全链条绿色化水平协同提升的链主企业。
 
  第三条[工作原则]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标准引领和全面覆盖的原则,以绿色工厂培育为基础,以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为支撑,优化政策环境,引导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激发企业绿色制造的内生动力,发挥绿色制造标杆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行业、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第四条[工作分工]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制定评价标准,遴选发布国家层面的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以下简称绿色制造名单),推动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相关办法或实施细则,负责本地区的培育、管理和推荐工作。
 
  第五条[平台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建设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作为开展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的统一平台。
 
  二
 
  培育要求
 
  第六条[地方培育]省级工信部门应将本地区具备培育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工业园区列为培育对象,制定培育计划,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持续完善绿色发展各项工作。
 
  第七条[绿色工厂培育要求]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至少符
 
  合以下条件:
 
  1.是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2.符合绿色工厂相关标准、政策要求。
 
  第八条[绿色工业园区培育要求]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1.是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
 
  2.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3.符合绿色工业园区相关标准、政策要求。
 
  第九条[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要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1.是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属于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链主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
 
  2.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3.符合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政策要求。
 
  三
 
  创建程序
 
  第十条[提交申报材料]企业、园区按照自愿原则选择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照相关标准进行评价。第三方机构要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附件1)开展工作,对所出具评价报告内容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经第三方评价达到标准要求的企业、园区,通过管理平台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省层面绿色工厂创建]省级工信部门依据管理平台收到的申报材料,按照本地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相关办法或实施细则组织本地区省市层面绿色工厂创建,发布省层面绿色工厂名单。省层面绿色工厂原则上应先纳入市层面绿色工厂名单。
 
  第十二条[国家层面绿色工厂创建]省级工信部门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在充分征求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后,于每年6月30日前将本地区具有代表性和引领性的省层面绿色工厂通过管理平台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绿色工厂的推荐数量将按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和梯度培育体系建设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各省推荐的工厂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年度公示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国家层面绿色工厂名单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绿色工业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国家层面绿色工业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流程和时间要求与国家层面绿色工厂相同。省级工信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组织省层面绿色工业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自行确定推荐单位是否需纳入省层面绿色工业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创建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用于国家层面绿色工厂创建的标准清单(详见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已纳入清单的行业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不在清单范围的行业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重点用能行业优先支持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等标杆水平的工厂,其他行业优先支持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1级水平的工厂。
 
  国家层面绿色工业园区创建依据《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附件2,后续根据实际随时修订)。推荐的园区应为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优先支持绿色工厂数量多、占比高的工业园区。
 
  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用于国家层面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的行业指标体系(详见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已发布行业指标体系的按照指标体系进行评价,未发布的行业依据《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附件3,后续根据实际随时修订)。推荐的企业原则上应为国家层面绿色工厂,优先支持汽车、机械、电子、纺织、通信制造等行业以及供应商中绿色工厂数量众多的龙头企业和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企业。
 
  省级工信部门可参考上述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适当调整要求,确定创建省市层面所使用的标准。
 
  第十五条[否决条件]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不得列为绿色制造名单单位:
 
  (一)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二)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相关部门反馈意见为准);
 
  (三)被动态调整出名单单位的;
 
  (四)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失信被执行人。
 
  四
 
  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动态填报]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实施动态跟踪机制。国家、省、市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填报动态管理表(附件4),上报年度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
 
  第十七条[地方监督]省级工信部门应加强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开展对创建成效的持续跟踪和研究分析,发现存在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实时上报,并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复核。
 
  第十八条[取消情形]存在以下情形的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移出并进行公告:
 
  (一)第十五条中所提到情况;
 
  (二)不按时填报动态管理表;
 
  (三)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造假等问题。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即时从各层面名单移出并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变更处理]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如发生名称变更时,应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及时上报所在地方工信部门。所在地方工信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变更意见。对涉及到上一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的,于每年推荐名单时,将变更意见统一上报,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公告和变更。如因投资、并购或其他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或组织边界与列入时发生重大变更,应在填报动态管理表时予以说明,由所在地方工信部门核实后上报,不再符合相关标准的移出名单。
 
  第二十条[第三方机构管理]地方工信部门要加强对在本地区开展业务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经查实在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评价对象问题的第三方机构在管理平台中列入黑名单并进行通报,三年内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评价结果。
 
  工业和信息化部适时公布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工作的有关情况,引导第三方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同一法人的第三方机构每年度开展的国家层面绿色制造评价项目(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总计不得超过15项。
 
  第二十一条[社会监督]任何组织或个人可针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名单单位和第三方机构所在地工信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
 
  对受理的举报内容,地方工信部门应及时进行核实,被举报名单单位或第三方机构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存在所举报事项的,视情节轻重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第十八条要求从绿色制造名单移出或按第二十条将第三方机构列入黑名单。
 
  五
 
  配套机制
 
  第二十二条[工信部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对国家层面绿色工厂开展星级评价,开发推广企业“绿码”,统筹推动分行业绿色工厂评价标准的制定,加大对名单单位支持力度,联合有关部门在规划布局、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政府采购、试点示范、金融服务、品牌宣传等方面给予重点指导或持续支持,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引导金融资源为工业绿色发展提供精准支撑,实施绿色制造宣传推广行动,开展绿色制造培训。
 
  第二十三条[地方工信部门工作]地方工信部门负责制定出台本地区对绿色制造的扶持和指导政策,把绿色工厂梯度培育作为推动区域制造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抓手,对本地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政策,联合有关部门积极运用财政、产业、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用能等政策,支持名单单位持续提升。
 
  第二十四条[第三方机构工作]参与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的第三方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培养,主动向培育对象宣贯绿色制造相关理念和要求,推广先进成熟经验,深入挖掘绿色发展工作亮点和潜在改进空间,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议,跟踪培育对象绿色发展过程的需求,提供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和持续性技术服务。
 
  第二十五条[名单单位工作]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应积极通过公开渠道展示宣传绿色制造先进技术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披露环境信息,发挥先进示范引领带动作用。鼓励绿色工厂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绿色工业园区制定绿色工厂支持政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加大绿色工厂产品采购力度。
 
  六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
 
  2.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
 
  3.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
 
  4.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动态管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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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10-31 来源:高新院 achie.org 点击: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落实《“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我们组织编制了《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11月25日前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联系电话:010-68205340
 
  传真:010-68205337
 
  电子信箱:hbc miit.gov.cn
 
  附件:《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2023年10月26日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
 
  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完善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建设,发挥绿色工厂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根据《“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绿色工厂梯度培育是指从以下两个维度建立培育机制:纵向形成国家、省、市三级联动的绿色工厂培育机制;横向形成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的培育机制。
 
  绿色工厂作为绿色制造核心实施单元,是指实现了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工厂。
 
  绿色工业园区作为绿色工厂和绿色基础设施集聚的平台,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园区规划、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能源利用、资源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过程,全方位实现绿色低碳和循环可持续发展的工业园区。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作为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工厂实施绿色制造的关键,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企业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的全过程,实现供应链全链条绿色化水平协同提升的链主企业。
 
  第三条[工作原则]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标准引领和全面覆盖的原则,以绿色工厂培育为基础,以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为支撑,优化政策环境,引导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激发企业绿色制造的内生动力,发挥绿色制造标杆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行业、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第四条[工作分工]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制定评价标准,遴选发布国家层面的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以下简称绿色制造名单),推动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相关办法或实施细则,负责本地区的培育、管理和推荐工作。
 
  第五条[平台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建设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作为开展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的统一平台。
 
  二
 
  培育要求
 
  第六条[地方培育]省级工信部门应将本地区具备培育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工业园区列为培育对象,制定培育计划,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持续完善绿色发展各项工作。
 
  第七条[绿色工厂培育要求]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至少符
 
  合以下条件:
 
  1.是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2.符合绿色工厂相关标准、政策要求。
 
  第八条[绿色工业园区培育要求]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1.是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
 
  2.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3.符合绿色工业园区相关标准、政策要求。
 
  第九条[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要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1.是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属于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链主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
 
  2.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3.符合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政策要求。
 
  三
 
  创建程序
 
  第十条[提交申报材料]企业、园区按照自愿原则选择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照相关标准进行评价。第三方机构要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附件1)开展工作,对所出具评价报告内容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经第三方评价达到标准要求的企业、园区,通过管理平台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省层面绿色工厂创建]省级工信部门依据管理平台收到的申报材料,按照本地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相关办法或实施细则组织本地区省市层面绿色工厂创建,发布省层面绿色工厂名单。省层面绿色工厂原则上应先纳入市层面绿色工厂名单。
 
  第十二条[国家层面绿色工厂创建]省级工信部门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在充分征求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后,于每年6月30日前将本地区具有代表性和引领性的省层面绿色工厂通过管理平台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绿色工厂的推荐数量将按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和梯度培育体系建设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各省推荐的工厂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年度公示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国家层面绿色工厂名单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绿色工业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国家层面绿色工业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流程和时间要求与国家层面绿色工厂相同。省级工信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组织省层面绿色工业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自行确定推荐单位是否需纳入省层面绿色工业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创建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用于国家层面绿色工厂创建的标准清单(详见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已纳入清单的行业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不在清单范围的行业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重点用能行业优先支持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等标杆水平的工厂,其他行业优先支持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1级水平的工厂。
 
  国家层面绿色工业园区创建依据《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附件2,后续根据实际随时修订)。推荐的园区应为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优先支持绿色工厂数量多、占比高的工业园区。
 
  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用于国家层面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的行业指标体系(详见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已发布行业指标体系的按照指标体系进行评价,未发布的行业依据《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附件3,后续根据实际随时修订)。推荐的企业原则上应为国家层面绿色工厂,优先支持汽车、机械、电子、纺织、通信制造等行业以及供应商中绿色工厂数量众多的龙头企业和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企业。
 
  省级工信部门可参考上述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适当调整要求,确定创建省市层面所使用的标准。
 
  第十五条[否决条件]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不得列为绿色制造名单单位:
 
  (一)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二)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相关部门反馈意见为准);
 
  (三)被动态调整出名单单位的;
 
  (四)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失信被执行人。
 
  四
 
  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动态填报]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实施动态跟踪机制。国家、省、市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填报动态管理表(附件4),上报年度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
 
  第十七条[地方监督]省级工信部门应加强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开展对创建成效的持续跟踪和研究分析,发现存在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实时上报,并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复核。
 
  第十八条[取消情形]存在以下情形的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移出并进行公告:
 
  (一)第十五条中所提到情况;
 
  (二)不按时填报动态管理表;
 
  (三)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造假等问题。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即时从各层面名单移出并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变更处理]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如发生名称变更时,应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及时上报所在地方工信部门。所在地方工信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变更意见。对涉及到上一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的,于每年推荐名单时,将变更意见统一上报,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公告和变更。如因投资、并购或其他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或组织边界与列入时发生重大变更,应在填报动态管理表时予以说明,由所在地方工信部门核实后上报,不再符合相关标准的移出名单。
 
  第二十条[第三方机构管理]地方工信部门要加强对在本地区开展业务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经查实在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评价对象问题的第三方机构在管理平台中列入黑名单并进行通报,三年内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评价结果。
 
  工业和信息化部适时公布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工作的有关情况,引导第三方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同一法人的第三方机构每年度开展的国家层面绿色制造评价项目(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总计不得超过15项。
 
  第二十一条[社会监督]任何组织或个人可针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名单单位和第三方机构所在地工信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
 
  对受理的举报内容,地方工信部门应及时进行核实,被举报名单单位或第三方机构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存在所举报事项的,视情节轻重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第十八条要求从绿色制造名单移出或按第二十条将第三方机构列入黑名单。
 
  五
 
  配套机制
 
  第二十二条[工信部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对国家层面绿色工厂开展星级评价,开发推广企业“绿码”,统筹推动分行业绿色工厂评价标准的制定,加大对名单单位支持力度,联合有关部门在规划布局、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政府采购、试点示范、金融服务、品牌宣传等方面给予重点指导或持续支持,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引导金融资源为工业绿色发展提供精准支撑,实施绿色制造宣传推广行动,开展绿色制造培训。
 
  第二十三条[地方工信部门工作]地方工信部门负责制定出台本地区对绿色制造的扶持和指导政策,把绿色工厂梯度培育作为推动区域制造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抓手,对本地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政策,联合有关部门积极运用财政、产业、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用能等政策,支持名单单位持续提升。
 
  第二十四条[第三方机构工作]参与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的第三方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培养,主动向培育对象宣贯绿色制造相关理念和要求,推广先进成熟经验,深入挖掘绿色发展工作亮点和潜在改进空间,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议,跟踪培育对象绿色发展过程的需求,提供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和持续性技术服务。
 
  第二十五条[名单单位工作]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应积极通过公开渠道展示宣传绿色制造先进技术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披露环境信息,发挥先进示范引领带动作用。鼓励绿色工厂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绿色工业园区制定绿色工厂支持政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加大绿色工厂产品采购力度。
 
  六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
 
  2.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
 
  3.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
 
  4.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动态管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