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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3-08-08 点击: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发改环资〔2021〕969号)和《广东省循环经济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年)》(粤发改资环〔2022〕39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全面梳理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典型案例和实践模式,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构建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保障国家资源能源安全,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23年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评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评价对象
 
  广东省境内的有关企业、园区或城市(区县)。
 
  (一)企业
 
  1、依法在广东省境内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关企业;
 
  2、企业主营业务和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要求,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
 
  3、近3年无发生重大环境、安全、质量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以“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
 
  4、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满足清洁生产企业条件;
 
  5、企业运营良好,经济、环境、社会效益明显。
 
  (二)园区
 
  1、依法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园区或产业聚集地,且园区建设及其区域范围内企业符合产业政策和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
 
  2、园区近3年无发生过重大环境、安全、质量事故。
 
  3、制定循环经济相关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在推动减量化(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化、再利用等方面的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4、园区主导产业突出,围绕主导产业、龙头企业、核心资源,构建了较具规模、耦合度较高的循环经济产业链,可实现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5、园区循环经济工作组织机构健全,循环经济管理制度、激励机制执行情况良好。
 
  (三)城市(区县)
 
  1、城市(区县)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部署要求,制定循环经济相关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行动计划等,有明确的发展循环经济组织协调机构或机制;
 
  2、区域内循环经济产业链条清晰,培育形成了循环经济产业或产业集聚区;
 
  3、实施了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取得良好的经济、环境、社会效益;
 
  4、近3年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均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
 
  示范单位分类与申报条件
 
  (一)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示范项目)
 
  1、示范项目的申报主体为企业;
 
  2、示范项目应为在建(已投入资金占总投资额度不低于50%)或近三年内建成并完成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手续齐全;
 
  3、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
 
  4、示范项目申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塑料替代和塑料污染治理项目、快递包装绿色转型项目、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项目、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项目、废气回收综合利用项目、废水综合利用项目、余热余压回收利用项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再制造产业化项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项目、城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项目、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生物质资源化利用项目、节水和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清洁生产技改项目、绿色低碳零碳负碳技术示范推广应用项目、资源循环利用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循环经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等循环经济领域项目。
 
  (二)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典型案例)
 
  1、典型案例申报主体为企业;
 
  2、申报典型案例的企业项目应已完成竣工验收三年及以上,并取得一定的经济、环境、社会效益;
 
  3、典型案例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引领性,并且可持续、可推广、可复制。
 
  4、典型案例申报范围同示范项目申报范围。
 
  (三)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实践模式)
 
  1、实践模式申报主体为企业、园区或城市(区县)。
 
  2、实践模式应为形成标准化、规模化或虽未形成规模但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循环经济实践模式;
 
  3、实践模式应立足产业特点,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循环经济发展思路,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代价,取得显著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并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和推广意义;
 
  4、实践模式申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园区或城市(区县)通过上下游产业联合、优化整合,实现区域内物质循环利用、废物综合利用,形成循环经济典型产业链;相关行业企业间或企业集团内部实现资源共享、废物互为利用;企业对工业废弃物、农业废弃物、社会废弃产品、生活垃圾等进行规模化处理,实现废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循环经济实践模式。
 
  申报流程与要求
 
  (一)提交材料。申报单位如实填写申报材料(详见附件),并将纸质版申报材料一式3份,电子版申报材料光盘或U盘1份(含申报材料所有内容,Word格式+PDF格式),于9月1日前报我协会。
 
  (二)专家评审。我协会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筛选、评审,并视情况开展现场核查。
 
  (三)名单发布。我协会对专家评出的示范项目、典型案例和实践模式进行公示、宣传、推广,具体方式包括:
 
  1、在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会刊等媒介平台上发布;
 
  2、由协会统一颁发“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示范项目)”、“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典型案例)”和“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实践模式)”牌匾;
 
  3、入选《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典型经验做法推广清单》;
 
  4、在协会组织的循环经济相关活动上展示与宣传;
 
  5、被评价为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的企业或园区优先推荐向国家、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及其他单位申请纳入相关专项资金和绿色金融扶持项目,推动循环发展先行先试项目落地。
 
  联系方式
 
  附件:
 
  1.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评价申报材料封面;
 
  2.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评价申请表。
 
  (请点击【阅读全文】下载附件)
 
  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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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评价工作的通知

2023-08-08 来源:高新院 achie.org 点击: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发改环资〔2021〕969号)和《广东省循环经济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年)》(粤发改资环〔2022〕39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全面梳理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典型案例和实践模式,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构建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保障国家资源能源安全,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23年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评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评价对象
 
  广东省境内的有关企业、园区或城市(区县)。
 
  (一)企业
 
  1、依法在广东省境内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关企业;
 
  2、企业主营业务和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要求,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
 
  3、近3年无发生重大环境、安全、质量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以“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
 
  4、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满足清洁生产企业条件;
 
  5、企业运营良好,经济、环境、社会效益明显。
 
  (二)园区
 
  1、依法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园区或产业聚集地,且园区建设及其区域范围内企业符合产业政策和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
 
  2、园区近3年无发生过重大环境、安全、质量事故。
 
  3、制定循环经济相关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在推动减量化(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化、再利用等方面的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4、园区主导产业突出,围绕主导产业、龙头企业、核心资源,构建了较具规模、耦合度较高的循环经济产业链,可实现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5、园区循环经济工作组织机构健全,循环经济管理制度、激励机制执行情况良好。
 
  (三)城市(区县)
 
  1、城市(区县)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部署要求,制定循环经济相关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行动计划等,有明确的发展循环经济组织协调机构或机制;
 
  2、区域内循环经济产业链条清晰,培育形成了循环经济产业或产业集聚区;
 
  3、实施了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取得良好的经济、环境、社会效益;
 
  4、近3年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均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
 
  示范单位分类与申报条件
 
  (一)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示范项目)
 
  1、示范项目的申报主体为企业;
 
  2、示范项目应为在建(已投入资金占总投资额度不低于50%)或近三年内建成并完成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手续齐全;
 
  3、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
 
  4、示范项目申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塑料替代和塑料污染治理项目、快递包装绿色转型项目、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项目、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项目、废气回收综合利用项目、废水综合利用项目、余热余压回收利用项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再制造产业化项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项目、城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项目、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生物质资源化利用项目、节水和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清洁生产技改项目、绿色低碳零碳负碳技术示范推广应用项目、资源循环利用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循环经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等循环经济领域项目。
 
  (二)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典型案例)
 
  1、典型案例申报主体为企业;
 
  2、申报典型案例的企业项目应已完成竣工验收三年及以上,并取得一定的经济、环境、社会效益;
 
  3、典型案例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引领性,并且可持续、可推广、可复制。
 
  4、典型案例申报范围同示范项目申报范围。
 
  (三)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实践模式)
 
  1、实践模式申报主体为企业、园区或城市(区县)。
 
  2、实践模式应为形成标准化、规模化或虽未形成规模但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循环经济实践模式;
 
  3、实践模式应立足产业特点,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循环经济发展思路,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代价,取得显著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并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和推广意义;
 
  4、实践模式申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园区或城市(区县)通过上下游产业联合、优化整合,实现区域内物质循环利用、废物综合利用,形成循环经济典型产业链;相关行业企业间或企业集团内部实现资源共享、废物互为利用;企业对工业废弃物、农业废弃物、社会废弃产品、生活垃圾等进行规模化处理,实现废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循环经济实践模式。
 
  申报流程与要求
 
  (一)提交材料。申报单位如实填写申报材料(详见附件),并将纸质版申报材料一式3份,电子版申报材料光盘或U盘1份(含申报材料所有内容,Word格式+PDF格式),于9月1日前报我协会。
 
  (二)专家评审。我协会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筛选、评审,并视情况开展现场核查。
 
  (三)名单发布。我协会对专家评出的示范项目、典型案例和实践模式进行公示、宣传、推广,具体方式包括:
 
  1、在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会刊等媒介平台上发布;
 
  2、由协会统一颁发“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示范项目)”、“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典型案例)”和“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实践模式)”牌匾;
 
  3、入选《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典型经验做法推广清单》;
 
  4、在协会组织的循环经济相关活动上展示与宣传;
 
  5、被评价为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的企业或园区优先推荐向国家、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及其他单位申请纳入相关专项资金和绿色金融扶持项目,推动循环发展先行先试项目落地。
 
  联系方式
 
  附件:
 
  1.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评价申报材料封面;
 
  2.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评价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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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