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重点新材料生产应用奖励办法
来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1-10-27 点击:次
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为加快推动我省新材料产业创新发展,我厅制定了《福建省重点新材料生产应用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新材料”是指新出现的具有优异性能和特殊功能的材料,或者是传统材料改进后性能明显提高或产生新功能的材料。
第三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四条
申报企业应提交以下资料:
第五条
省工信厅每年组织开展奖励资金申报工作。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工信部门收到辖区内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后,根据本办法和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上报省工信厅。
第六条
省工信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拟奖励企业名单并在省工信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由省工信厅组织核查。
第八条
奖励资金采用后奖补方式,根据确定的奖励企业名单,给予每家20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对列入《指导目录》的钨、稀土、锂电正极材料及相关延伸产品的生产企业,投保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责任保险等并获得国家保险补偿的,省级财政给予配套奖励,奖励金额为投保年度保费的20%。
第十条
对出具虚假销售合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的,追缴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3年内禁止企业申报本项奖励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发生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等违规行为的,依规取消省工信厅评审专家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