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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我国区域政策的调整

来源:未知 日期:2016-11-09 点击:

  一、原有区域发展的政策缺陷
  
  我国原有区域发展的体制机制安排和政策更易于促成各个地区“单打独斗”的心态和发展模式。我国原有增长模式下的区域发展,主要体现为一种各地单打独斗式的发展方式。在行为模式上,每个地区成为单独的利益主体,各地的所作所为很大程度上由本地利益所决定,地区之间开展着激烈的竞争;在产业发展上,经常呈现产业结构雷同、重复建设、产能过剩的现象,不同地区之间的专业化分工程度明显不足;在市场环境上,地方保护主义现象较为严重,恶性竞争时有发生,市场一体化推进相对迟缓。
  
  在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制度安排下,大多数政策的制定实施和最终呈现的效果,都同时受到中央和地方的影响,而两者之间的利益取向并不总是一致的,所以有时就会出现地方事项过多受到中央的制约,产生不合理的“跑步(部)进京”或“跑步(部)前(钱)进”;有时又出现中央决策难以在地方贯彻落实,“政令不出中南海”。在区域发展上则表现为:一方面,中央关于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市场一体化的许多政策经常受到地方利益的掣肘,难以有效发挥其效果;另一方面,一些本是地方局部事务的区域发展规划,被不恰当地上升至中央政府决策层面,冠以“国家战略”的称号,造成区域政策的日益碎片化。
  
  二、新常态下区域政策的核心问题
  
  新常态下区域政策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促进区域的协同发展,尤其是跨省域、大范围的区域协同发展问题”,推进“市场一体化”是其中的重中之重。我国的区域政策应更多转向促进“要素在空间优化配置所带来的生产率提高”。此外,也有几点应当进一步说明。
  
  第一,区域政策转向更注重区域协同发展和市场一体化,并不意味着就不再需要发挥各个地方的积极主动性,也不意味着地方竞争的模式就应该受到完全摒弃。
  
  在新常态下,需要“要素在空间优化配置所带来的生产率提高”在推动区域发展中发挥出更关键的作用,但并不意味着依靠每个区域挖掘自身潜力、互相竞争推动经济增长的方式就过时了,应该被淘汰。我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各地差异巨大,充分发挥出地方的积极性来带动本地发展,依靠地方之间的互相竞争来推动全国的增长,总是需要的。对“要素在区域间优化配置所带来生产率提高”的强调,并不带来对原有“依靠各地增加本身要素投入和生产率提高”方式的舍弃,两者之间不是非黑即白的二元对立关系,而是在不同时期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有不同的侧重而已。新常态下,发挥地方积极性和区域竞争的动力,依然是非常重要的,只不过中央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引导和规范。
  
  第二,区域政策更注重区域之间的协同发展,并不意味着不能再出台针对特殊区域范围内的政策;不过这些政策的出台,要更多遵循“先找问题、再定区域”的“问题指向性”或“功能指向性”模式。
  
  无论是引导单个地区增加要素投入,还是优化地区之间要素优化配置,主要还是从“效率”的视角出发来出台区域政策。然而,区域协调发展的内涵,除了“效率”,还有“公平”和“可持续”的目标,我国还有大量问题区域,例如生态脆弱地区、特别贫困地区、资源枯竭地区等等,这些地区囿于各种各样的原因,难以在激烈的地区竞争中获得相应的竞争优势,常常陷于发展的困境之中。所以,无论是从“公平”还是“可持续”的角度,区域政策必须对这些问题地区施以援手,不管是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还是保护生态环境,中央的区域政策需要承担起相应的事权责任,切实帮助这些问题地区走出困境。
  
  但应强调的是,这些指向特定区域的区域政策,要改变过去那种“先定区域、再给政策”的通常做法,因为这往往会造成不同地区在获取政策优惠上的不合理竞争,形成地方相互攀比的浮夸心态和行为。而是要采取“先找问题、再定区域”的“问题指向性”或“功能指向性”模式,应该保证不同地区在享受区域政策的机会公平性。中央部门可以设定相应的区域选择标准,只要有类似问题、达到标准的地区,都应该享受相应的政策。换言之,针对问题区域的政策实施,尽管在最终的竞争结果上是有差异的,但在选择区域的过程中应该保证开放和公平。国家可基于全局性的考虑,针对一些地区共同的特定问题,制定特殊性区域政策,并设定享受该政策的进入和退出条件,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区域,都可以申请。中央要严把准入关、提供切实的政策指导和优惠;同时应加强实施监督和退出管理,及时调整享受政策优惠的区域名单。
  
  三、我国区域政策调整的关键内容
  
  “进一步厘清中央和地方事权,推进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应是我国区域政策调整的关键内容,这是因为,我国现有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制度安排,导致了主要依靠单独区域为主体的区域竞争来推动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而在专业化分工、市场一体化和区域协同发展上则相对不足。新常态下,我国经济增长在空间上要更多依靠要素在区域之间的优化配置所带来生产率提高,从而对区域政策如何进一步推进市场一体化和要素自由流动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由于已有“中央决策、地方执行”模式下,形成了中央和地方事权共担的局面,一些属于地方自身发展的局部性事务,被过多地交由中央来决策,而一些事关全局利益的中央事务,又被层层委托给地方来负责。所以要有效发挥区域政策在推进市场一体化和要素自由流动方面的作用,需要对中央和地方的事权范围进行优化和调整。应该根据“影响范围原则”,一方面中央应该收缩管辖范围,贯彻“管少管好”的原则,那些属于地方范围内的局部性事务,应下发决策权,交由地方来负责;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全国性、跨区域的事务,要改变过多地层层委托给地方来实施的做法,应加强中央政府在相关具体政策中的执行能力,切实担负起中央在规范地方竞争、推进市场一体化和区域协同发展中的重大责任。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中央和地方在事权的合理划分,并不仅仅是“尽可能详细地列出各级政府间的事权,然后再将其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这样简单,更为关键的是要形成规范化、公开、稳定和可预期的规则和过程,来对中央和地方事权关系进行动态化的调整。在此,如何有效引入司法调节,将中央和地方关系的调整纳入法治化轨道,将是实现中央和地方事权合理划分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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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我国区域政策的调整

2016-11-09 来源:未知 点击:

  一、原有区域发展的政策缺陷
  
  我国原有区域发展的体制机制安排和政策更易于促成各个地区“单打独斗”的心态和发展模式。我国原有增长模式下的区域发展,主要体现为一种各地单打独斗式的发展方式。在行为模式上,每个地区成为单独的利益主体,各地的所作所为很大程度上由本地利益所决定,地区之间开展着激烈的竞争;在产业发展上,经常呈现产业结构雷同、重复建设、产能过剩的现象,不同地区之间的专业化分工程度明显不足;在市场环境上,地方保护主义现象较为严重,恶性竞争时有发生,市场一体化推进相对迟缓。
  
  在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制度安排下,大多数政策的制定实施和最终呈现的效果,都同时受到中央和地方的影响,而两者之间的利益取向并不总是一致的,所以有时就会出现地方事项过多受到中央的制约,产生不合理的“跑步(部)进京”或“跑步(部)前(钱)进”;有时又出现中央决策难以在地方贯彻落实,“政令不出中南海”。在区域发展上则表现为:一方面,中央关于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市场一体化的许多政策经常受到地方利益的掣肘,难以有效发挥其效果;另一方面,一些本是地方局部事务的区域发展规划,被不恰当地上升至中央政府决策层面,冠以“国家战略”的称号,造成区域政策的日益碎片化。
  
  二、新常态下区域政策的核心问题
  
  新常态下区域政策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促进区域的协同发展,尤其是跨省域、大范围的区域协同发展问题”,推进“市场一体化”是其中的重中之重。我国的区域政策应更多转向促进“要素在空间优化配置所带来的生产率提高”。此外,也有几点应当进一步说明。
  
  第一,区域政策转向更注重区域协同发展和市场一体化,并不意味着就不再需要发挥各个地方的积极主动性,也不意味着地方竞争的模式就应该受到完全摒弃。
  
  在新常态下,需要“要素在空间优化配置所带来的生产率提高”在推动区域发展中发挥出更关键的作用,但并不意味着依靠每个区域挖掘自身潜力、互相竞争推动经济增长的方式就过时了,应该被淘汰。我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各地差异巨大,充分发挥出地方的积极性来带动本地发展,依靠地方之间的互相竞争来推动全国的增长,总是需要的。对“要素在区域间优化配置所带来生产率提高”的强调,并不带来对原有“依靠各地增加本身要素投入和生产率提高”方式的舍弃,两者之间不是非黑即白的二元对立关系,而是在不同时期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有不同的侧重而已。新常态下,发挥地方积极性和区域竞争的动力,依然是非常重要的,只不过中央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引导和规范。
  
  第二,区域政策更注重区域之间的协同发展,并不意味着不能再出台针对特殊区域范围内的政策;不过这些政策的出台,要更多遵循“先找问题、再定区域”的“问题指向性”或“功能指向性”模式。
  
  无论是引导单个地区增加要素投入,还是优化地区之间要素优化配置,主要还是从“效率”的视角出发来出台区域政策。然而,区域协调发展的内涵,除了“效率”,还有“公平”和“可持续”的目标,我国还有大量问题区域,例如生态脆弱地区、特别贫困地区、资源枯竭地区等等,这些地区囿于各种各样的原因,难以在激烈的地区竞争中获得相应的竞争优势,常常陷于发展的困境之中。所以,无论是从“公平”还是“可持续”的角度,区域政策必须对这些问题地区施以援手,不管是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还是保护生态环境,中央的区域政策需要承担起相应的事权责任,切实帮助这些问题地区走出困境。
  
  但应强调的是,这些指向特定区域的区域政策,要改变过去那种“先定区域、再给政策”的通常做法,因为这往往会造成不同地区在获取政策优惠上的不合理竞争,形成地方相互攀比的浮夸心态和行为。而是要采取“先找问题、再定区域”的“问题指向性”或“功能指向性”模式,应该保证不同地区在享受区域政策的机会公平性。中央部门可以设定相应的区域选择标准,只要有类似问题、达到标准的地区,都应该享受相应的政策。换言之,针对问题区域的政策实施,尽管在最终的竞争结果上是有差异的,但在选择区域的过程中应该保证开放和公平。国家可基于全局性的考虑,针对一些地区共同的特定问题,制定特殊性区域政策,并设定享受该政策的进入和退出条件,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区域,都可以申请。中央要严把准入关、提供切实的政策指导和优惠;同时应加强实施监督和退出管理,及时调整享受政策优惠的区域名单。
  
  三、我国区域政策调整的关键内容
  
  “进一步厘清中央和地方事权,推进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应是我国区域政策调整的关键内容,这是因为,我国现有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制度安排,导致了主要依靠单独区域为主体的区域竞争来推动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而在专业化分工、市场一体化和区域协同发展上则相对不足。新常态下,我国经济增长在空间上要更多依靠要素在区域之间的优化配置所带来生产率提高,从而对区域政策如何进一步推进市场一体化和要素自由流动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由于已有“中央决策、地方执行”模式下,形成了中央和地方事权共担的局面,一些属于地方自身发展的局部性事务,被过多地交由中央来决策,而一些事关全局利益的中央事务,又被层层委托给地方来负责。所以要有效发挥区域政策在推进市场一体化和要素自由流动方面的作用,需要对中央和地方的事权范围进行优化和调整。应该根据“影响范围原则”,一方面中央应该收缩管辖范围,贯彻“管少管好”的原则,那些属于地方范围内的局部性事务,应下发决策权,交由地方来负责;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全国性、跨区域的事务,要改变过多地层层委托给地方来实施的做法,应加强中央政府在相关具体政策中的执行能力,切实担负起中央在规范地方竞争、推进市场一体化和区域协同发展中的重大责任。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中央和地方在事权的合理划分,并不仅仅是“尽可能详细地列出各级政府间的事权,然后再将其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这样简单,更为关键的是要形成规范化、公开、稳定和可预期的规则和过程,来对中央和地方事权关系进行动态化的调整。在此,如何有效引入司法调节,将中央和地方关系的调整纳入法治化轨道,将是实现中央和地方事权合理划分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