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twork

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中心 > 高新区新闻 >

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 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办法

来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4-12-17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21〕28号)等文件要求,加强对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绩效评价,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产业科技创新高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高新区是指省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第三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直相关部门做好高新区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绩效评价遵循导向性原则,通过“以评促建”,引导高新区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遵循科学性原则,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综合利用各类指标,保证评价结果的全面、科学、公正。遵循可操作性原则,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指标评价体系,并充分考虑统计数据及相关资料的可获得性。遵循特色性原则,在紧跟国家政策导向的基础上,聚焦我省发展实际,设置具有四川特色的指标。

第二章  指标体系

第五条  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体系由季度报告指标和年度绩效评价指标构成。

第六条  季度报告指标包含园区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速、园区营业收入及增速等16项指标。

第七条  年度绩效评价指标由高质量发展综合质效、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产业结构与竞争力、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开放合作与国际化水平、营商环境与创新创业创造活力6项一级指标组成,下设36项二级指标,其中,定量指标35项、定性指标1项,具体包括:

(一)高质量发展综合质效。主要评价高新区总体经济运行、土地集约利用等情况,包括园区生产总值及增速、园区营业收入及增速、固定资产投资额及增速、园区制造业及生产性服务业营业收入占比、园区管委会当年可支配财力、“亩均论英雄”园区评价排名、全员劳动生产率及其增长率、园区质量管理能力检验级及以上企业数、园区综合发展情况等9项指标。

(二)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主要评价高新区创新平台、创新人才、研发投入、成果转化等情况,包括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数及增速、从业人员中研发人员全时当量数占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合计占营业收入比重、每万人当年发明专利拥有量及授权数、当年获得风险投资的企业数、人均技术合同成交额、省级及以上高质量孵化器及高层级企业加速器在孵企业数及增速等7项指标。

(三)产业结构与竞争力。主要评价高新区产业结构、优质企业集聚、高新区整体竞争力等情况,包括主导产业营业收入占园区营业收入比重、高技术制造业营业收入占制造业营业收入比重、高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占园区营业收入比重、优质企业数及增速、从业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占比、园区企业净利润率等6项指标。

(四)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主要评价高新区智慧化绿色化发展情况,包括上云工业企业占比、单位增加值综合能耗、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覆盖率、数字产业相关企业营业收入占园区企业营业收入比重等4项指标。

(五)开放合作与国际化水平。主要评价高新区开放发展、参与国际竞争、整合国际创新资源等情况,包括进出口总额及增速、营业收入中高新技术企业出口总额占比、从业人员中外籍常驻人员和留学归国人员占比、内资控股企业当年对境外直接投资额及增速、园区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额及增速、当年PCT国际专利申请量及增速等6项指标。

(六)营商环境与创新创业创造活力。主要评价高新区营商环境、创业活力及人才吸引力,包括当年新注册企业数、当年登记入库的科技型及创新型中小企业数量及增速、年末从业人员数及增速、工业标准厂房利用率等4项指标。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四川省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作为评价机构具体实施。

第九条  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上一年度(即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情况;季度报告指标在下一季度首月末之前填报完成。

第十条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开展季度报告指标、年度绩效评价指标相关数据和材料的收集、汇总、核实。填报数据和相关材料须经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上报。

第十一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结合部门职能对年度数据资料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评价办法设置加减分项。评价期内,园区获得国家级、省级表彰奖励以及获得国家、省级有关工作试点等情形,园区在评价材料中自行列表提供,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由经济和信息化厅酌情加分;对季度、年度数据材料上报不及时、不准确,或存在工作落实不力、信息报送滞后等情况的园区,由经济和信息化厅酌情减分。

第十三条  凡评价年度内的省级高新区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所属化工园区被降为“较高安全风险或高安全风险”等级、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重大及以上生态破坏事件、重大统计造假事件、重大及以上产品质量事故、重大典型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和严重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等情况,相关主管部门已认定并作出正式处理意见的,年度绩效评价排名直接按末位处理。评价年度内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班子成员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移送司法机关的,年度绩效评价排名直接按末位处理。

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开展年度绩效评价,计算高新区各项指标得分,结合加减分情况得出各高新区绩效评价总分,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党组会审议后,形成各高新区年度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由经济和信息化厅发文通报各高新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并抄送省直相关部门、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

第十六条  国家高新区仅报送数据,不参与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为准;对上一年度新批准设立的省级高新区,仅参与数据报送和评价,不参与排名。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对绩效评价排名靠前的高新区,省直相关部门在项目申报、产业资源、人才引进、扩区调位、资金支持等方面予以倾斜。对年度绩效评价排名靠前、符合条件的省级高新区,优先推荐升级国家高新区。

第十八条  对年度绩效评价排名后10%的省级高新区,在扩区调位方面不予支持,由经济和信息化厅提出要求加强整改。连续三年排名末位的省级高新区,由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向省政府建议不再纳入高新区序列。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九条  高新区管委会对上报数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填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情节轻微的扣减绩效评价指标中相应的分值,情节严重的直接在绩效评价排名中按末位处理,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一律不得擅自对外泄露相关信息。有关单位未经授权,不得使用相关数据或发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工作经费由经济和信息化厅予以保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省级高新区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有异议或认为绩效评价工作中存在不公正和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济和信息化厅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通报相关调查处理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高质量发展季度报告指标

2.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高质量发展年度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3.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高质量发展年度绩效评价指标解释

 

 

主页 > 新闻中心 > 高新区新闻 >

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 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办法

2024-12-17 来源:高新院 achie.org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21〕28号)等文件要求,加强对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绩效评价,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产业科技创新高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高新区是指省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第三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直相关部门做好高新区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绩效评价遵循导向性原则,通过“以评促建”,引导高新区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遵循科学性原则,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综合利用各类指标,保证评价结果的全面、科学、公正。遵循可操作性原则,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指标评价体系,并充分考虑统计数据及相关资料的可获得性。遵循特色性原则,在紧跟国家政策导向的基础上,聚焦我省发展实际,设置具有四川特色的指标。

第二章  指标体系

第五条  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体系由季度报告指标和年度绩效评价指标构成。

第六条  季度报告指标包含园区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速、园区营业收入及增速等16项指标。

第七条  年度绩效评价指标由高质量发展综合质效、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产业结构与竞争力、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开放合作与国际化水平、营商环境与创新创业创造活力6项一级指标组成,下设36项二级指标,其中,定量指标35项、定性指标1项,具体包括:

(一)高质量发展综合质效。主要评价高新区总体经济运行、土地集约利用等情况,包括园区生产总值及增速、园区营业收入及增速、固定资产投资额及增速、园区制造业及生产性服务业营业收入占比、园区管委会当年可支配财力、“亩均论英雄”园区评价排名、全员劳动生产率及其增长率、园区质量管理能力检验级及以上企业数、园区综合发展情况等9项指标。

(二)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主要评价高新区创新平台、创新人才、研发投入、成果转化等情况,包括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数及增速、从业人员中研发人员全时当量数占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合计占营业收入比重、每万人当年发明专利拥有量及授权数、当年获得风险投资的企业数、人均技术合同成交额、省级及以上高质量孵化器及高层级企业加速器在孵企业数及增速等7项指标。

(三)产业结构与竞争力。主要评价高新区产业结构、优质企业集聚、高新区整体竞争力等情况,包括主导产业营业收入占园区营业收入比重、高技术制造业营业收入占制造业营业收入比重、高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占园区营业收入比重、优质企业数及增速、从业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占比、园区企业净利润率等6项指标。

(四)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主要评价高新区智慧化绿色化发展情况,包括上云工业企业占比、单位增加值综合能耗、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覆盖率、数字产业相关企业营业收入占园区企业营业收入比重等4项指标。

(五)开放合作与国际化水平。主要评价高新区开放发展、参与国际竞争、整合国际创新资源等情况,包括进出口总额及增速、营业收入中高新技术企业出口总额占比、从业人员中外籍常驻人员和留学归国人员占比、内资控股企业当年对境外直接投资额及增速、园区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额及增速、当年PCT国际专利申请量及增速等6项指标。

(六)营商环境与创新创业创造活力。主要评价高新区营商环境、创业活力及人才吸引力,包括当年新注册企业数、当年登记入库的科技型及创新型中小企业数量及增速、年末从业人员数及增速、工业标准厂房利用率等4项指标。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四川省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作为评价机构具体实施。

第九条  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上一年度(即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情况;季度报告指标在下一季度首月末之前填报完成。

第十条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开展季度报告指标、年度绩效评价指标相关数据和材料的收集、汇总、核实。填报数据和相关材料须经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上报。

第十一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结合部门职能对年度数据资料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评价办法设置加减分项。评价期内,园区获得国家级、省级表彰奖励以及获得国家、省级有关工作试点等情形,园区在评价材料中自行列表提供,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由经济和信息化厅酌情加分;对季度、年度数据材料上报不及时、不准确,或存在工作落实不力、信息报送滞后等情况的园区,由经济和信息化厅酌情减分。

第十三条  凡评价年度内的省级高新区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所属化工园区被降为“较高安全风险或高安全风险”等级、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重大及以上生态破坏事件、重大统计造假事件、重大及以上产品质量事故、重大典型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和严重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等情况,相关主管部门已认定并作出正式处理意见的,年度绩效评价排名直接按末位处理。评价年度内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班子成员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移送司法机关的,年度绩效评价排名直接按末位处理。

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开展年度绩效评价,计算高新区各项指标得分,结合加减分情况得出各高新区绩效评价总分,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党组会审议后,形成各高新区年度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由经济和信息化厅发文通报各高新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并抄送省直相关部门、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

第十六条  国家高新区仅报送数据,不参与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为准;对上一年度新批准设立的省级高新区,仅参与数据报送和评价,不参与排名。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对绩效评价排名靠前的高新区,省直相关部门在项目申报、产业资源、人才引进、扩区调位、资金支持等方面予以倾斜。对年度绩效评价排名靠前、符合条件的省级高新区,优先推荐升级国家高新区。

第十八条  对年度绩效评价排名后10%的省级高新区,在扩区调位方面不予支持,由经济和信息化厅提出要求加强整改。连续三年排名末位的省级高新区,由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向省政府建议不再纳入高新区序列。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九条  高新区管委会对上报数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填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情节轻微的扣减绩效评价指标中相应的分值,情节严重的直接在绩效评价排名中按末位处理,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一律不得擅自对外泄露相关信息。有关单位未经授权,不得使用相关数据或发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工作经费由经济和信息化厅予以保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省级高新区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有异议或认为绩效评价工作中存在不公正和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济和信息化厅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通报相关调查处理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高质量发展季度报告指标

2.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高质量发展年度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3.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高质量发展年度绩效评价指标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