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twork

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中心 > 高新区新闻 >

沈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4-12-13 点击: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促进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发展,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市人民政府开展开发区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沈阳高新区)管理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 沈阳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创新、规划引领、集聚集约、发展导向的原则,成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区域科技创新中心。

第四条【管理体制】 沈阳高新区管委会作为沈阳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开发建设、发展规划、经济管理、投资服务、招商引资、科技创新等工作,实行企业化管理。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由属地区人民政府承担。

市发改、科技、工信、自然资源、住建、商务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推动解决沈阳高新区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支持沈阳高新区发展。

第五条【管理权限】 沈阳高新区依法享受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部分省级经济管理权限。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将沈阳高新区管理范围内的经济管理权限授权或者委托沈阳高新区管委会行使,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经济管理权限相应的监督管理及执法工作由属地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六条【财政体制】 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沈阳高新区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相应财政管理机制。从 2024 年起,按照沈阳市财政体制改革后,市对区县(市)采用“基数定额上解+增量按比例分享”的方式划分税收财力。为支持沈阳高新区高质量发展,体制改革后市集中财力增量部分的50%,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给予奖补支持。

第七条 【人事制度】 沈阳高新区管委会享有中层干部管理权和人员总额内用人自主权;沈阳高新区按照市政府确定的限额或者标准,自主决定机构设置、职级管理、人员聘用、绩效薪酬等,按照省、市相关规定进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第八条 【运营机制】 沈阳高新区实行“管委会+公司”运营机制。沈阳高新区管委会组建开发功能专业化、融资模式多元化、空间功能集成化、业务运营市场化的平台公司。

第九条 【产业发展支持】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重大产业规划、重大产业项目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配套以及专项资金投入等方面加大对沈阳高新区支持力度。

第十条【产业政策】 沈阳高新区管委会可以根据产业规划,制定引导产业聚集、扶持产业发展、鼓励产业创新等政策。

第十一条【产业布局】根据国家和省市对国家级高新区的工作要求,结合沈阳高新区发展需要,重点布局发展以新质生产力为代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支撑的现代服务业。坚持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推动“两业融合”“两化融合”,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资金支持】市人民政府在沈阳高新区新开发片区的建设项目融资发债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并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沈阳高新区新开发片区的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科技创新】 沈阳高新区应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升科技创新投入效能,加大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力度,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加快培养创新型人才队伍,推动科技开放合作。布局并推动建设重点实验室、中试验证等创新平台,建设高能级企业孵化器,促进科技、教育、产业、人才、金融等资源要素融通发展。

第十四条 【规划管理】 沈阳市人民政府依法授权或委托沈阳高新区规划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职能(涉及全市重大问题,如核心板块等,报市政府审批),修改后一周内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十五条 【土地管理】 将沈阳高新区纳入省关于开发区(园区、新区)建设用地直报试点单位,依法委托沈阳高新区开展辖区内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组织用地报批材料,提交用地申请,直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报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依法委托沈阳高新区工业、物流仓储、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用地土地出让、租赁、划拨审批。

第十六条 【审批权限】 沈阳高新区管委会原享有已下放和委托行使的省级、市级行政职权不变。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对沈阳高新区内经营和工程建设相关行政职权事项进行审批。

沈阳高新区应当进行创新试点,简化流程要件,提高服务效率,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十七条【土地利用】 沈阳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在开发区内可以通过收购储备、鼓励流转、协议置换、合作经营、自主开发等方式,对闲置土地、低效用地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 【人才政策】  支持沈阳高新区打造创新发展的人才队伍,持续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加大对沈阳高新区引进人才的支持力度,不断提升人才吸引力。鼓励沈阳高新区不断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探索实施更加开放、科学、高效的人才评价、培养、使用制度。

沈阳高新区可以采取不同方法引进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重点高校优秀毕业生等不同类别人员,按照《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招聘为事业人员再纳入授薪人员管理。

沈阳高新区可自主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招聘事业身份人员,招聘结果报市主管部门备案。招聘人员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后,再纳入员额管理。

沈阳高新区可自主组织园区企事业单位开展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认定结果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对外合作】 沈阳高新区应当加强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交往合作,积极拓展与蒙俄、日韩、欧美等国家地区科技合作领域,拓展优化对外开放通道平台,落实“一带一路”国际科技创新合作计划;组织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

第二十条 【先行先试】 鼓励沈阳高新区对属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重大举措、符合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的探索性制度和具有重大示范带动作用的创新机制等方面,依法开展先行先试。

第二十一条 【容错机制】 沈阳高新区管委会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减责免责机制,鼓励探索创新、干事创业。建立以支持改革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激发创新活力。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年月日起施行。

 

主页 > 新闻中心 > 高新区新闻 >

沈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4-12-13 来源:高新院 achie.org 点击: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促进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发展,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市人民政府开展开发区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沈阳高新区)管理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 沈阳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创新、规划引领、集聚集约、发展导向的原则,成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区域科技创新中心。

第四条【管理体制】 沈阳高新区管委会作为沈阳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开发建设、发展规划、经济管理、投资服务、招商引资、科技创新等工作,实行企业化管理。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由属地区人民政府承担。

市发改、科技、工信、自然资源、住建、商务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推动解决沈阳高新区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支持沈阳高新区发展。

第五条【管理权限】 沈阳高新区依法享受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部分省级经济管理权限。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将沈阳高新区管理范围内的经济管理权限授权或者委托沈阳高新区管委会行使,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经济管理权限相应的监督管理及执法工作由属地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六条【财政体制】 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沈阳高新区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相应财政管理机制。从 2024 年起,按照沈阳市财政体制改革后,市对区县(市)采用“基数定额上解+增量按比例分享”的方式划分税收财力。为支持沈阳高新区高质量发展,体制改革后市集中财力增量部分的50%,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给予奖补支持。

第七条 【人事制度】 沈阳高新区管委会享有中层干部管理权和人员总额内用人自主权;沈阳高新区按照市政府确定的限额或者标准,自主决定机构设置、职级管理、人员聘用、绩效薪酬等,按照省、市相关规定进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第八条 【运营机制】 沈阳高新区实行“管委会+公司”运营机制。沈阳高新区管委会组建开发功能专业化、融资模式多元化、空间功能集成化、业务运营市场化的平台公司。

第九条 【产业发展支持】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重大产业规划、重大产业项目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配套以及专项资金投入等方面加大对沈阳高新区支持力度。

第十条【产业政策】 沈阳高新区管委会可以根据产业规划,制定引导产业聚集、扶持产业发展、鼓励产业创新等政策。

第十一条【产业布局】根据国家和省市对国家级高新区的工作要求,结合沈阳高新区发展需要,重点布局发展以新质生产力为代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支撑的现代服务业。坚持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推动“两业融合”“两化融合”,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资金支持】市人民政府在沈阳高新区新开发片区的建设项目融资发债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并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沈阳高新区新开发片区的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科技创新】 沈阳高新区应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升科技创新投入效能,加大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力度,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加快培养创新型人才队伍,推动科技开放合作。布局并推动建设重点实验室、中试验证等创新平台,建设高能级企业孵化器,促进科技、教育、产业、人才、金融等资源要素融通发展。

第十四条 【规划管理】 沈阳市人民政府依法授权或委托沈阳高新区规划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职能(涉及全市重大问题,如核心板块等,报市政府审批),修改后一周内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十五条 【土地管理】 将沈阳高新区纳入省关于开发区(园区、新区)建设用地直报试点单位,依法委托沈阳高新区开展辖区内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组织用地报批材料,提交用地申请,直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报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依法委托沈阳高新区工业、物流仓储、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用地土地出让、租赁、划拨审批。

第十六条 【审批权限】 沈阳高新区管委会原享有已下放和委托行使的省级、市级行政职权不变。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对沈阳高新区内经营和工程建设相关行政职权事项进行审批。

沈阳高新区应当进行创新试点,简化流程要件,提高服务效率,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十七条【土地利用】 沈阳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在开发区内可以通过收购储备、鼓励流转、协议置换、合作经营、自主开发等方式,对闲置土地、低效用地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 【人才政策】  支持沈阳高新区打造创新发展的人才队伍,持续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加大对沈阳高新区引进人才的支持力度,不断提升人才吸引力。鼓励沈阳高新区不断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探索实施更加开放、科学、高效的人才评价、培养、使用制度。

沈阳高新区可以采取不同方法引进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重点高校优秀毕业生等不同类别人员,按照《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招聘为事业人员再纳入授薪人员管理。

沈阳高新区可自主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招聘事业身份人员,招聘结果报市主管部门备案。招聘人员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后,再纳入员额管理。

沈阳高新区可自主组织园区企事业单位开展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认定结果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对外合作】 沈阳高新区应当加强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交往合作,积极拓展与蒙俄、日韩、欧美等国家地区科技合作领域,拓展优化对外开放通道平台,落实“一带一路”国际科技创新合作计划;组织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

第二十条 【先行先试】 鼓励沈阳高新区对属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重大举措、符合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的探索性制度和具有重大示范带动作用的创新机制等方面,依法开展先行先试。

第二十一条 【容错机制】 沈阳高新区管委会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减责免责机制,鼓励探索创新、干事创业。建立以支持改革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激发创新活力。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