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twork

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中心 > 高新区新闻 >

政策 | 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推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4-01-16 点击:

  苏州市高新区推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适用对象
 
  第一条本政策适用于政策期内在苏州高新区新设立(迁入)的具有一定规模的金融机构、投资基金、股权投资企业、数字金融生态圈企业等。
 
  第二章申报程序
 
  第二条申报时间。各类金融机构奖励补贴的申请每年6月前集中受理,申报单位按要求向区国资办(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相关申报资料。
 
  第三条申报材料。按本细则第三章执行。
 
  第四条申报流程。申报机构须提供书面申请和本细则所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经所属地板块(注册在金融小镇的,经苏高新金控)初审同意后,集中报送区国资办(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五条审批流程。区国资办(地方金融监管局)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奖励兑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按《苏州高新区优化惠企政策申报及兑现工作意见(试行)》(苏高新管〔2023〕20号)规定办理相关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章申报材料
 
  第七条企业需提交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申报奖励项目、申报奖励金额等)、《苏州高新区金融高质量发展政策兑现申请表》(附件1至附件6),另根据申报项目提交具体材料,参照《高新区金融高质量发展政策申报材料清单》(附件7)。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设立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金融专项资金”),本政策相关奖励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奖励资金按次年兑现上年原则,由区和板块按照6:4的比例分别承担。
 
  第九条金融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区国资办(地方金融监管局)是金融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区国资办(地方金融监管局)应严格按年初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支出项目内容和资金安排;未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而确需调整或追加的项目,按相应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受奖励对象申请奖励时存有弄虚作假、欺诈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追缴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停发未发放的奖励资金,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取消该企业今后享受新区各类政府补贴的资格并计入企业征信系统。受奖励对象在奖励期内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或迁离高新区、抽离资金、非正常注销或变相歇业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发未发放的奖励资金、取消享受本政策资格及今后享受高新区各类政府补贴的资格、追缴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区国资办(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与年度预算同步制定绩效目标,并加强执行期中绩效监控,年度结束后进行绩效自评价,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管理要求开展绩效再评价或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如与上级或区内其他政策同类支持重复,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国资办(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苏州高新区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苏高新办〔2020〕149号)同时废止。

 

主页 > 新闻中心 > 高新区新闻 >

政策 | 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推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4-01-16 来源:高新院 achie.org 点击:

  苏州市高新区推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适用对象
 
  第一条本政策适用于政策期内在苏州高新区新设立(迁入)的具有一定规模的金融机构、投资基金、股权投资企业、数字金融生态圈企业等。
 
  第二章申报程序
 
  第二条申报时间。各类金融机构奖励补贴的申请每年6月前集中受理,申报单位按要求向区国资办(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相关申报资料。
 
  第三条申报材料。按本细则第三章执行。
 
  第四条申报流程。申报机构须提供书面申请和本细则所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经所属地板块(注册在金融小镇的,经苏高新金控)初审同意后,集中报送区国资办(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五条审批流程。区国资办(地方金融监管局)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奖励兑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按《苏州高新区优化惠企政策申报及兑现工作意见(试行)》(苏高新管〔2023〕20号)规定办理相关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章申报材料
 
  第七条企业需提交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申报奖励项目、申报奖励金额等)、《苏州高新区金融高质量发展政策兑现申请表》(附件1至附件6),另根据申报项目提交具体材料,参照《高新区金融高质量发展政策申报材料清单》(附件7)。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设立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金融专项资金”),本政策相关奖励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奖励资金按次年兑现上年原则,由区和板块按照6:4的比例分别承担。
 
  第九条金融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区国资办(地方金融监管局)是金融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区国资办(地方金融监管局)应严格按年初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支出项目内容和资金安排;未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而确需调整或追加的项目,按相应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受奖励对象申请奖励时存有弄虚作假、欺诈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追缴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停发未发放的奖励资金,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取消该企业今后享受新区各类政府补贴的资格并计入企业征信系统。受奖励对象在奖励期内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或迁离高新区、抽离资金、非正常注销或变相歇业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发未发放的奖励资金、取消享受本政策资格及今后享受高新区各类政府补贴的资格、追缴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区国资办(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与年度预算同步制定绩效目标,并加强执行期中绩效监控,年度结束后进行绩效自评价,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管理要求开展绩效再评价或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如与上级或区内其他政策同类支持重复,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国资办(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苏州高新区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苏高新办〔2020〕1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