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年度青岛高新区科技金融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2-07-15 点击:次
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推动企业快速发展,根据高新区科技金融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区科技金融补助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本市场贴息
(一)政策依据
1.《青岛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青红工办字〔2018〕29号)
2.《关于印发<青岛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青高新经发促〔2019〕47号)
(二)政策内容
对已上市、拟上市、挂牌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补贴,每家企业的年度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上市企业贴息比例为20%;拟上市企业贴息比例为17%;新三板挂牌企业贴息比例为15%;四板、中证挂牌企业贴息比例为10%。
(三)申报范围
本次申报工作面向我区已上市、拟上市、以及在新三板、蓝海股权交易中心、齐鲁股权交易中心、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挂牌的企业。
对于符合条件企业,银行贷款支付利息时间应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10日期间内。
注:鉴于此次申报期仅为8个月,故该政策贴息上限为50*(8/12)=33.33万元。
(四)企业资格认定标准
1.上市企业:完成发行上市即认定为上市公司
2.拟上市企业:完成三方中介机构上市签约,券商出具立项证明文件。
3.新三板:完成挂牌
4.蓝海股权交易中心、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完成挂牌
5.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挂牌企业:完成挂牌
在政策兑现期内,若企业资格发生变化,将按照相关节点进行分阶段兑现。
(五)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科技金融政策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政策期内新迁址入区的应做补充说明);
3.已上市、拟上市,或在新三板、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平台、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挂牌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人行出具的企业征信报告;
5.贷款明细表(附件2);
6.企业贷款合同、借据、贷款到账凭证、付息凭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7.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申报材料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按以上顺序排列。
二、上市挂牌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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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1.《青岛高新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意见》(青高新管〔2021〕14号)
2.《青岛高新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意见的实施细则》(青高新财金〔2021〕15号)
(二)政策内容
对拟上市企业在银行贷款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30%的贴息补助,年度最高3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在银行贷款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15%的贴息补助,年度最高15万元。
(三)申报范围
本次申报工作面向我区拟上市及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对于合条件企业,银行贷款支付利息时间应在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6月28日期间内。
注:鉴于此次申报期为16个月,故该政策贴息上限为30*(16/12)=39.99万元。
(四)企业资格认定标准
1.拟上市企业:完成三方中介机构上市签约,券商出具立项证明文件。
2.新三板:完成挂牌
在政策兑现期内,若企业资格发生变化,将按照相关节点进行分阶段兑现。
(五)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科技金融政策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政策期内新迁址入区的应做补充说明);
3.企业拟上市及新三板挂牌相关证明材料;
4.人行出具的企业征信报告;
5.贷款明细表(附件2);
6.企业贷款合同、借据、贷款到账凭证、付息凭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7.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申报材料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按以上顺序排列。
三、科技金融贴息
(一)政策依据
1.《青岛高新区关于聚焦创新引领加快企业雁阵培育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试行意见》(青高新管〔2021〕22号)
2.《青岛高新区关于科技金融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青高新财金〔2021〕69号)
(二)政策内容
对获得区内银行、区内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科技型企业,贷款期限超过3个月(含)以上、及时还本付息、信誉良好的,按贷款支付利息的30%给予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贴息不超过10万元;同一笔贷款与其他贴息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申报范围
本次申报面向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银行贷款利息支付时间须在2021年6月29日至2022年6月28日期间内。
(四)申报说明
贷款机构应为在区内纳税的商业银行或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若贷款合同银行为商业银行青岛分行签订的,需要该商业银行青岛分行提供该贷款为其高新区支行经办的相关证明。贷款合同期限超过3个月(含)。
(五)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科技金融政策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政策期内新迁址入区的应做补充说明);
3.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证明材料;
4.贷款明细表(附件2);
5.人行征信报告;
6.企业贷款合同、借据、贷款到账凭证、付息凭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7.贷款经办银行为高新区支行的证明材料;
8.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申报材料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按以上顺序排列。
四、贴保政策
(一)政策依据
1.《青岛高新区关于聚焦创新引领加快企业雁阵培育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试行意见》(青高新管〔2021〕22号)
2.《青岛高新区关于科技金融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青高新财金〔2021〕69号)
(二)政策内容
对通过担保公司担保授信获得区内银行、区内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科技型企业,按实际贷款额度支出的担保费给予补助(费率原则上不高于2%),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范围
本次申报面向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保费支付时间须在2021年6月29日至2022年6月28日期间内。
(四)申报说明
贷款经办金融机构须为区内银行或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同一笔贷款的贴保扶持,与其他贷款贴保政策不重复享受。
(五)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科技金融政策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政策期内新迁址入区的应做补充说明);
3.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证明材料;
4.人行征信报告;
5.担保合同及支付担保费证明材料;
6.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凭证等证明材料;
7.贷款经办银行为高新区支行的证明材料;
8.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申报材料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按以上顺序排列。
五、股权融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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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1.《青岛高新区关于聚焦创新引领加快企业雁阵培育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试行意见》(青高新管〔2021〕22号)
2.《青岛高新区关于科技金融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青高新财金〔2021〕69号)
3.《青岛高新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意见》(青高新管〔2021〕14号)
4.《青岛高新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意见的实施细则》(青高新财金〔2021〕15号)
(二)政策内容
鼓励拟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科技型企业股权融资。对获得创投基金股权投资的拟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未上市科技型企业,按实际投资到位额给予一次性补助,获得投资500万元以内的按实际到位额度的5%补助,实际到位投资额度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3%补助,实际到位投资额度1000万元以上的,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2%补助(按梯次分开计算)。本政策有效期内单个企业累计叠加最高补助100万元。
(三)申报范围
本次申报面向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资金实际到位时间须在2021年6月29日至2022年6月28日期间内。
(四)申报说明
创投基金须在中基协备案,融资金额按扣除政府性出资后的实际到账金额进行确认,单个企业三年政策期内最高补助100万元,与其它股权融资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参与高新区管委组织的项目路演活动的企业优先获得该项补助。
(五)申报材料
(1)《青岛高新区科技金融政策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政策期内迁址入区的应做补充说明);
(3)拟上市或新三板挂牌或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证明材料;
(4)股权融资合同、银行到账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5)创投基金在中基协备案的证明材料;....
(6)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申报材料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按以上顺序排列。
六、有关要求
1.同一企业同一时间段内贴息补助就高不重复享受。
2.请符合条件的企业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提报相关资料,并于7月25日15:00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财政金融部(创业大厦A座1807室)。请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报送,逾期不再受理。
本政策与其他贴息政策不重复享受。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本文所涉及的相关文件执行,由财政金融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