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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高新区:《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的六条措施》及《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的六条措施的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3-09-18 点击:

  福州高新区科学技术局印发《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的六条措施》及《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的六条措施的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
 
  区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推动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特制定如下扶持措施。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的六条措施》及《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的六条措施的实施细则》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书面反馈邮寄至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乌龙江中大道7号创新园二期17号楼16层。
 
  2.电子邮件反馈至邮箱fzgxqkjj 126.com。
 
  信封或电子邮件名称上请注明“《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的六条措施》及《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的六条措施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24日。
 
  附件:1.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的六条措施(征求意见稿)
 
  2.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的六条措施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福州高新区科学技术局
 
  2023年9月14日
 
  附件1:
 
  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的六条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推动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特制定如下扶持措施。
 
  一、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模以下(限额以下)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对重新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二、新迁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对新迁入的规模以下(限额以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对新迁入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三、高新技术企业上规模奖励
 
  对首次上规模(上限额)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或引进奖励
 
  对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或引进1家规模以上(限额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机构3万元奖励,每培育或引进1家规模以下(限额以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机构2万元奖励,当培育或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规模(上限额)后再给予运营机构1万元奖励。
 
  五、高新技术企业购买服务奖励
 
  对通过向区内专业中介机构购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辅导、咨询服务,并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万元补助。
 
  六、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奖励
 
  对每年帮助区内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5家及以上的区内中介机构,给予中介机构5000元/家的奖励;认定10家及以上的区内中介机构,给予中介机构6000元/家的奖励。每家区内中介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七、其他事项
 
  (一)以上奖补资金若与国家、省、市要求配套资金重复或与区其他政策重叠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补;政策每年根据财政预算实际情况予以兑现。
 
  (二)每年由区科学技术局发布申报通知并组织实施。
 
  (三)以上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四)本措施的适用对象为注册地、纳税地、数据纳统地在福州高新区的企业及相关机构。适用对象享受本政策奖补后如注册地、纳税地、数据纳统地迁出福州高新区,将追回已发放奖补。
 
  (五)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一经发现,即可追回奖补资金,三年内取消其申报福州高新区财政资金的各类奖补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本政策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的六条措施的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推动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结合福州高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政策产生的相关经费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从区“科技类政策补贴”项目中列支。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区财政金融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地、纳税地、数据纳统地在福州高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中介机构及运营机构;
 
  2.无行政处罚、失信或其他违法不良记录。
 
  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予扶持:
 
  (一)在享受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不诚信记录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存在安全隐患但拒不整改、恶性投诉事件或弄虚作假被查处的;
 
  (五)其他不适宜资金支持的事项。
 
  第三章扶持政策、申报条件及材料
 
  第五条申报基本资料
 
  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基本资料: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企业承诺书、纳税证明、信用报告、企业内资情况表、其他相关必备证明材料。所有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需提供原件备查。
 
  第六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规模以下(限额以下)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对重新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当年度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重新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迁入)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高新技术企业迁入奖励
 
  对新迁入的规模以下(限额以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对新迁入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新迁入福州高新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申报材料: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迁入)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高新技术企业上规模(上限额)奖励
 
  对当年度首次上规模(上限额)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当年度首次上规模(上限额)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申报材料: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规模(上限额)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或引进奖励
 
  对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或引进1家规模以上(限额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机构3万元奖励;
 
  每培育或引进1家规模以下(限额以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机构2万元奖励;
 
  当培育或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规模(上限额)后再给予运营机构1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培育或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2.申报材料: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或引进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3);
 
  (2)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文件;
 
  (3)培育或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执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入驻协议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购买服务补助奖励
 
  对向区内专业中介机构购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辅导、培训和咨询服务,并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万元补助。
 
  1.申报条件:向区内专业中介机构(需经区科学技术局备案,不含从事审计工作的财务公司、事务所等)购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辅导、咨询服务,并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购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4);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购买服务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区内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奖励
 
  对每年帮助区内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5家及以上的区内中介机构,给予中介机构5000元/家的奖励;
 
  认定10家及以上的区内中介机构,给予中介机构6000元/家的奖励。每家区内中介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福州高新区管委会签订合同中已有培育任务指标的中介机构,需在扣除任务指标的基础上,予以奖励)
 
  1.申报条件:帮助区内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5家及以上的区内中介机构(需经区科学技术局备案,不含从事审计工作的财务公司、事务所等)
 
  2.申报材料: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5);
 
  (2)服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服务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复印件。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区科技局每年适时发布年度申报通知,组织申报。
 
  (二)单位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
 
  (三)材料审核。由区科技局或委托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四)公示审批。审核结果在福州高新区网站公示,公示期7日。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合格后,由区科技局报管委会审批。
 
  (五)下达资金。审核意见经管委会审批通过后,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金融局向申报单位下达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申报单位按规定报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申报的材料应确保完整、清晰,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统一用A4纸打印,直接装订或胶装,每页加盖公章及骑缝章,并提供原件备查及申报事项信息电子文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一经发现,即可追回奖补资金,三年内取消申报福州高新区财政资金的各类奖补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申报单位享受本政策奖补后,如注册地、纳税地、数据纳统地迁出福州高新区,将追回已发放奖补。
 
  第十七条以上奖补资金若与国家、省、市要求配套资金重复或与区其他政策重叠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补;政策每年根据财政预算实际情况予以兑现。
 
  第十八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原福州高新区《关于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八条措施》及相关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政策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附件: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迁入)奖励资金申请表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规模(上限额)奖励资金申请表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或引进奖励资金申请表
 
  4.购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补助资金申请表
 
  5.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奖励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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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高新区:《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的六条措施》及《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的六条措施的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2023-09-18 来源:高新院 achie.org 点击:

  福州高新区科学技术局印发《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的六条措施》及《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的六条措施的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
 
  区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推动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特制定如下扶持措施。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的六条措施》及《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的六条措施的实施细则》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书面反馈邮寄至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乌龙江中大道7号创新园二期17号楼16层。
 
  2.电子邮件反馈至邮箱fzgxqkjj 126.com。
 
  信封或电子邮件名称上请注明“《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的六条措施》及《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的六条措施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24日。
 
  附件:1.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的六条措施(征求意见稿)
 
  2.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的六条措施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福州高新区科学技术局
 
  2023年9月14日
 
  附件1:
 
  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的六条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推动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特制定如下扶持措施。
 
  一、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模以下(限额以下)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对重新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二、新迁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对新迁入的规模以下(限额以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对新迁入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三、高新技术企业上规模奖励
 
  对首次上规模(上限额)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或引进奖励
 
  对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或引进1家规模以上(限额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机构3万元奖励,每培育或引进1家规模以下(限额以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机构2万元奖励,当培育或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规模(上限额)后再给予运营机构1万元奖励。
 
  五、高新技术企业购买服务奖励
 
  对通过向区内专业中介机构购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辅导、咨询服务,并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万元补助。
 
  六、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奖励
 
  对每年帮助区内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5家及以上的区内中介机构,给予中介机构5000元/家的奖励;认定10家及以上的区内中介机构,给予中介机构6000元/家的奖励。每家区内中介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七、其他事项
 
  (一)以上奖补资金若与国家、省、市要求配套资金重复或与区其他政策重叠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补;政策每年根据财政预算实际情况予以兑现。
 
  (二)每年由区科学技术局发布申报通知并组织实施。
 
  (三)以上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四)本措施的适用对象为注册地、纳税地、数据纳统地在福州高新区的企业及相关机构。适用对象享受本政策奖补后如注册地、纳税地、数据纳统地迁出福州高新区,将追回已发放奖补。
 
  (五)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一经发现,即可追回奖补资金,三年内取消其申报福州高新区财政资金的各类奖补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本政策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的六条措施的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推动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结合福州高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政策产生的相关经费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从区“科技类政策补贴”项目中列支。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区财政金融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地、纳税地、数据纳统地在福州高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中介机构及运营机构;
 
  2.无行政处罚、失信或其他违法不良记录。
 
  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予扶持:
 
  (一)在享受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不诚信记录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存在安全隐患但拒不整改、恶性投诉事件或弄虚作假被查处的;
 
  (五)其他不适宜资金支持的事项。
 
  第三章扶持政策、申报条件及材料
 
  第五条申报基本资料
 
  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基本资料: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企业承诺书、纳税证明、信用报告、企业内资情况表、其他相关必备证明材料。所有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需提供原件备查。
 
  第六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规模以下(限额以下)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对重新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当年度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重新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迁入)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高新技术企业迁入奖励
 
  对新迁入的规模以下(限额以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对新迁入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新迁入福州高新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申报材料: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迁入)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高新技术企业上规模(上限额)奖励
 
  对当年度首次上规模(上限额)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当年度首次上规模(上限额)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申报材料: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规模(上限额)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或引进奖励
 
  对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或引进1家规模以上(限额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机构3万元奖励;
 
  每培育或引进1家规模以下(限额以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机构2万元奖励;
 
  当培育或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规模(上限额)后再给予运营机构1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培育或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2.申报材料: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或引进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3);
 
  (2)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文件;
 
  (3)培育或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执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入驻协议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购买服务补助奖励
 
  对向区内专业中介机构购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辅导、培训和咨询服务,并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万元补助。
 
  1.申报条件:向区内专业中介机构(需经区科学技术局备案,不含从事审计工作的财务公司、事务所等)购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辅导、咨询服务,并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购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4);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购买服务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区内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奖励
 
  对每年帮助区内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5家及以上的区内中介机构,给予中介机构5000元/家的奖励;
 
  认定10家及以上的区内中介机构,给予中介机构6000元/家的奖励。每家区内中介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福州高新区管委会签订合同中已有培育任务指标的中介机构,需在扣除任务指标的基础上,予以奖励)
 
  1.申报条件:帮助区内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5家及以上的区内中介机构(需经区科学技术局备案,不含从事审计工作的财务公司、事务所等)
 
  2.申报材料: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5);
 
  (2)服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服务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复印件。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区科技局每年适时发布年度申报通知,组织申报。
 
  (二)单位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
 
  (三)材料审核。由区科技局或委托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四)公示审批。审核结果在福州高新区网站公示,公示期7日。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合格后,由区科技局报管委会审批。
 
  (五)下达资金。审核意见经管委会审批通过后,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金融局向申报单位下达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申报单位按规定报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申报的材料应确保完整、清晰,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统一用A4纸打印,直接装订或胶装,每页加盖公章及骑缝章,并提供原件备查及申报事项信息电子文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一经发现,即可追回奖补资金,三年内取消申报福州高新区财政资金的各类奖补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申报单位享受本政策奖补后,如注册地、纳税地、数据纳统地迁出福州高新区,将追回已发放奖补。
 
  第十七条以上奖补资金若与国家、省、市要求配套资金重复或与区其他政策重叠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补;政策每年根据财政预算实际情况予以兑现。
 
  第十八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原福州高新区《关于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八条措施》及相关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政策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附件: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迁入)奖励资金申请表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规模(上限额)奖励资金申请表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或引进奖励资金申请表
 
  4.购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补助资金申请表
 
  5.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奖励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