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来源:未知 日期:2017-06-16 点击:次
咸宁日报新闻客户端记者从会上获悉,会议第一项议程为省科技厅副厅长彭泉宣读国务院批复文件国函【2017】16号。(全文如下)
《国务院关于同意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湖北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申报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请示》(鄂政文〔2015〕15号) 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定名为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政策。
一、同意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定名为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政策。
二、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后规划面积为6.68 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外环路,南至十六潭路、松林路、贺泉路,西至银泉大道,北至龟山路,界址点坐标由科技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发布。
三、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咯,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特色鲜明、规模适度、配套完善的要求,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集聚科技创新资源,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努力成为促进技术进步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成为带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强大引擎,成为抢占世界高新技术产业制高点的前沿阵地。
四、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必须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必须依法供地,以产业用地为主,严禁房地产开发,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
五、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