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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及管理办法

来源:未知 日期:2018-04-18 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为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就业推动全民创业工作的意见》(郑发[2009]9号)精神,建立郑州市创业孵化基地或园区(以下简称创业孵化基地),积极为自主创业者提供创业场地和创业服务,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类型和标准

  创业孵化基地分为工业加工型、市场型、楼宇型和门面型4种类型。

  1、工业加工型孵化基地:根据当地实际,新建、利用较大规模旧房屋改造辟建或在各类园区中建设的,以培育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小企业为主、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场所。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厂房1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10家以上,安排就业200人以上。

  2、市场型孵化基地:要求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地理位置适宜,市场经营项目相对专业化,各摊位相对独立,有专门的市场管理小组和管理制度,主要用于对外经营、商品买卖等创业项目。入驻经营实体50家以上,安排就业200人以上。

  3、楼宇型孵化基地:要求是多层写字楼,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有独立办公室,各创业人员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主要用于生产、代理、经销等创业项目。入驻经营实体20家,安排就业50人以上。

  4、门面型孵化基地:要求方便消费者、地理位置相对适宜,至少由20个独立门面集中组成,每个门面不少于6平方米,各创业人员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主要用于经营、销售、服务类等创业项目。安排就业30人以上。

  二、认定范围

  1、市直、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建立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2、社会力量新建的创业孵化基地。

  3、整合社会资源形成的创业孵化基地。(指利用辖区内现有的成片商铺、商务用房或专业市场,通过市场化运作,形成的创业孵化基地。)

  三、认定条件

  1、申报的创业孵化基地必须符合各类型基地的标准。

  2、吸纳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毕业两年内的大中专生、到基层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残疾人、被征地农民等八类人员创业比例占基地创业人员总数的40%以上。

  四、申报认定程序

  1、市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建立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由市创业指导中心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认定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市直社会力量新建或整合社会资源形成的创业孵化基地,由社会法人单位提出申请,市创业指导中心初审,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由市创业指导中心授予“XXX创业孵化基地”或“XXX创业孵化园区”牌匾,报市财政局备案。

  2、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建立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由创业指导机构提出申请,社会力量新建或整合社会资源形成的创业孵化基地,由社会法人单位提出申请,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经市创业指导中心复核后,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授予“XXX创业孵化基地”或“XXX创业孵化园区”牌匾,报县(市)区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市直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申报,须填写《郑州市创业孵化基地情况统计及认定表》(附件一)和《郑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入孵实体情况登记表》(附件六)。

  县(市)区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申报,须填写《郑州市____县(市)区创业孵化基地情况统计及认定表》(附件二)和《郑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入孵实体情况登记表》(附件六)。

  五、组织管理

  县(市)区要依托现有的劳动保障培训就业指导中心(或就业训练中心)成立创业指导中心,在负责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工作的同时,负责对本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郑州市创业指导中心负责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和对县(市)区创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基地要建立创业服务办公室,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管理基地日常业务。

  六、补贴政策

  1、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建立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其配套设施建设、维护经费等,由同级财政部门从创业专项资金中予以补贴。

  2、对社会力量新建和整合社会资源形成的创业孵化基地,当地创业专项资金对入孵基地创业人员给予场地、房租补贴。入驻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毕业两年内大中专生等八类人员,在享受我市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享受场地、房租补贴:月租在300元以下的,每月补贴80%;月租在300元至500元的,每月补贴70%;月租在500元以上的,补贴60%;最高每月补贴500元。县(市)区创业孵化基地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房租补贴标准。

  3、鼓励基地市场主体与社会金融机构合作,为基地入孵实体提供减免贷款利息的融资服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定的,由当地财政部门从创业专项资金中给予银行贴息补贴。

  市直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补贴,须每季度末填写《郑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审批表》(附件三),县(市)区填写《郑州市____县(市)区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审批表》(附件四),同时各级创业孵化基地须报送《郑州市创业孵化基地配套服务情况汇总表》(附件五)和《郑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入孵实体情况登记表》(附件六),并附补贴申请、创业孵化基地中创业人员的营业执照、登记失业证明、身份证、租房合同、租金缴纳凭证、贷款贴息证明等原始资料及复印件。

  市直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经市创业指导中心初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给予补贴。县(市)区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创业指导机构初审,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市创业指导中心复核后,报当地财政部门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拨付至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创业指导机构账户后,由创业指导机构直接拨付给入孵商户。

  七、配套服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创业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基地开展对入孵商户的创业指导等配套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可提供以下创业服务:①提供创业咨询和企业诊断;②提供创业培训;③推介创业项目;④帮助开业登记;⑤安排创业实习;⑥提供其他创业指导服务。各县(市)区每季末上报《郑州市创业孵化基地配套服务情况汇总表》(附件五),报至郑州市创业指导中心,反映孵化基地运作情况。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创业指导机构可以根据基地开展创业服务情况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创业指导服务费用。

  八、监督管理

  孵化基地采取动态管理机制,对已确认的郑州市创业孵化基地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对不再符合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和条件或存在下列情况的,将取消其孵化基地资格,收回创业孵化基地牌匾,终止对该基地的补贴政策。

  1、孵化基地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的;

  2、孵化基地被孵化对象投诉查实三次以上,没有及时整改的;

  3、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孵时承诺的各项服务的;

  4、孵化成功率低于50%的(创业实体正常经营一年为孵化成功)。

  九、其他事项

  1、各基地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创业人员

  的管理,督促其守法经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地管理规定的,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清退。

  2、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网吧、按摩、氧吧等),不予享受租金补贴。

  3、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期一般不超过二年,期满后不再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

  4、入孵劳动保障部门创业指导机构直接建立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创业实体,孵化期满,必须退出孵化基地,由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吸纳新的创业实体入孵。入孵社会力量新建或整合社会资源形成的创业孵化基地经营的实体,孵化期满,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适当延长孵化时间,不再享受基地房租补贴和其他扶持政策,孵化基地可以收取一定的租金和服务费。

  5、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创业指导机构对创业孵化基地不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达不到创业孵化基地条件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6、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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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及管理办法

2018-04-18 来源:未知 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为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就业推动全民创业工作的意见》(郑发[2009]9号)精神,建立郑州市创业孵化基地或园区(以下简称创业孵化基地),积极为自主创业者提供创业场地和创业服务,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类型和标准

  创业孵化基地分为工业加工型、市场型、楼宇型和门面型4种类型。

  1、工业加工型孵化基地:根据当地实际,新建、利用较大规模旧房屋改造辟建或在各类园区中建设的,以培育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小企业为主、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场所。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厂房1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10家以上,安排就业200人以上。

  2、市场型孵化基地:要求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地理位置适宜,市场经营项目相对专业化,各摊位相对独立,有专门的市场管理小组和管理制度,主要用于对外经营、商品买卖等创业项目。入驻经营实体50家以上,安排就业200人以上。

  3、楼宇型孵化基地:要求是多层写字楼,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有独立办公室,各创业人员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主要用于生产、代理、经销等创业项目。入驻经营实体20家,安排就业50人以上。

  4、门面型孵化基地:要求方便消费者、地理位置相对适宜,至少由20个独立门面集中组成,每个门面不少于6平方米,各创业人员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主要用于经营、销售、服务类等创业项目。安排就业30人以上。

  二、认定范围

  1、市直、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建立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2、社会力量新建的创业孵化基地。

  3、整合社会资源形成的创业孵化基地。(指利用辖区内现有的成片商铺、商务用房或专业市场,通过市场化运作,形成的创业孵化基地。)

  三、认定条件

  1、申报的创业孵化基地必须符合各类型基地的标准。

  2、吸纳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毕业两年内的大中专生、到基层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残疾人、被征地农民等八类人员创业比例占基地创业人员总数的40%以上。

  四、申报认定程序

  1、市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建立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由市创业指导中心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认定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市直社会力量新建或整合社会资源形成的创业孵化基地,由社会法人单位提出申请,市创业指导中心初审,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由市创业指导中心授予“XXX创业孵化基地”或“XXX创业孵化园区”牌匾,报市财政局备案。

  2、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建立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由创业指导机构提出申请,社会力量新建或整合社会资源形成的创业孵化基地,由社会法人单位提出申请,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经市创业指导中心复核后,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授予“XXX创业孵化基地”或“XXX创业孵化园区”牌匾,报县(市)区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市直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申报,须填写《郑州市创业孵化基地情况统计及认定表》(附件一)和《郑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入孵实体情况登记表》(附件六)。

  县(市)区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申报,须填写《郑州市____县(市)区创业孵化基地情况统计及认定表》(附件二)和《郑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入孵实体情况登记表》(附件六)。

  五、组织管理

  县(市)区要依托现有的劳动保障培训就业指导中心(或就业训练中心)成立创业指导中心,在负责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工作的同时,负责对本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郑州市创业指导中心负责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和对县(市)区创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基地要建立创业服务办公室,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管理基地日常业务。

  六、补贴政策

  1、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建立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其配套设施建设、维护经费等,由同级财政部门从创业专项资金中予以补贴。

  2、对社会力量新建和整合社会资源形成的创业孵化基地,当地创业专项资金对入孵基地创业人员给予场地、房租补贴。入驻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毕业两年内大中专生等八类人员,在享受我市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享受场地、房租补贴:月租在300元以下的,每月补贴80%;月租在300元至500元的,每月补贴70%;月租在500元以上的,补贴60%;最高每月补贴500元。县(市)区创业孵化基地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房租补贴标准。

  3、鼓励基地市场主体与社会金融机构合作,为基地入孵实体提供减免贷款利息的融资服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定的,由当地财政部门从创业专项资金中给予银行贴息补贴。

  市直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补贴,须每季度末填写《郑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审批表》(附件三),县(市)区填写《郑州市____县(市)区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审批表》(附件四),同时各级创业孵化基地须报送《郑州市创业孵化基地配套服务情况汇总表》(附件五)和《郑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入孵实体情况登记表》(附件六),并附补贴申请、创业孵化基地中创业人员的营业执照、登记失业证明、身份证、租房合同、租金缴纳凭证、贷款贴息证明等原始资料及复印件。

  市直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经市创业指导中心初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给予补贴。县(市)区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创业指导机构初审,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市创业指导中心复核后,报当地财政部门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拨付至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创业指导机构账户后,由创业指导机构直接拨付给入孵商户。

  七、配套服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创业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基地开展对入孵商户的创业指导等配套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可提供以下创业服务:①提供创业咨询和企业诊断;②提供创业培训;③推介创业项目;④帮助开业登记;⑤安排创业实习;⑥提供其他创业指导服务。各县(市)区每季末上报《郑州市创业孵化基地配套服务情况汇总表》(附件五),报至郑州市创业指导中心,反映孵化基地运作情况。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创业指导机构可以根据基地开展创业服务情况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创业指导服务费用。

  八、监督管理

  孵化基地采取动态管理机制,对已确认的郑州市创业孵化基地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对不再符合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和条件或存在下列情况的,将取消其孵化基地资格,收回创业孵化基地牌匾,终止对该基地的补贴政策。

  1、孵化基地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的;

  2、孵化基地被孵化对象投诉查实三次以上,没有及时整改的;

  3、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孵时承诺的各项服务的;

  4、孵化成功率低于50%的(创业实体正常经营一年为孵化成功)。

  九、其他事项

  1、各基地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创业人员

  的管理,督促其守法经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地管理规定的,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清退。

  2、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网吧、按摩、氧吧等),不予享受租金补贴。

  3、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期一般不超过二年,期满后不再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

  4、入孵劳动保障部门创业指导机构直接建立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创业实体,孵化期满,必须退出孵化基地,由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吸纳新的创业实体入孵。入孵社会力量新建或整合社会资源形成的创业孵化基地经营的实体,孵化期满,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适当延长孵化时间,不再享受基地房租补贴和其他扶持政策,孵化基地可以收取一定的租金和服务费。

  5、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创业指导机构对创业孵化基地不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达不到创业孵化基地条件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6、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