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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评价

来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6-03-12 点击: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评价指标体系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北京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25〕4号)有关要求,规范北京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级高新区”)评价工作,建立市级高新区优胜劣汰、动态调整机制,特制订《北京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办法(试行)》(附件1)和评价指标体系(附件2)。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2026年3月10日至3月16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panjian@kw.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宏安街9号院1号楼6层,邮编:101117(请在信封上注明“市级高新区评价办法意见征集”字样)

3.联系电话:010-55578095(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

4.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附件:

1.《北京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办法(试行)》

2.北京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指标体系

3.关于《北京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4.意见反馈表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3月10日

 

 

北京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北京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规范北京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级高新区”)评价工作,建立市级高新区优胜劣汰、动态调整机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高新区评价的评价对象、指标设定、评价组织、评价应用等。

第三条 市级高新区评价遵循科学性、导向性、可行性原则。

(一)科学性。评价指标注重定量和定性、总量和增量、结构和效率相结合,科学评价市级高新区发展情况。

(二)导向性。通过评价引导市级高新区注重提高发展质效、营造创新生态、提升土地利用效率等,进一步促进高质量发展。

(三)可行性。充分考虑统计数据的可获取性,优先选用符合统计标准,且数据易采集、可量化、能对比的指标。

第四条 市级高新区评价分为综合评价和区块评价。综合评价以各市级高新区整体为评价对象,区块评价以各市级高新区区块为评价对象。

 
第二章 综合评价指标
 

第五条 综合评价指标设立综合质效、企业培育、创新能力、生态活力、开放合作、空间利用等6大类一级指标、30项二级指标,同时设4项定性指标。

第六条 综合质效重点关注当年企业营业收入、地均产出、人均产出等,引导市级高新区全面提升产业发展能级,切实发挥对区域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

第七条 企业培育重点关注上市企业、独角兽企业等优质企业,以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等,引导市级高新区加强企业培育,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第八条 创新能力重点关注企业研发投入强度、企业发明专利拥有量等,引导市级高新区进一步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促进各类创新要素集聚融合,持续提升创新体系效能。

第九条 生态活力重点关注科技服务机构、孵化器、创业投资机构布局情况等,引导市级高新区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提升区域创新创业活力。

第十条 开放合作重点关注利用外资情况、外资企业、跨国企业总部、国际化活动等,引导市级高新区提升国际化发展水平,增强全球创新资源配置能力。

第十一条 空间利用重点关注土地开发利用进度、新增产业化落地项目投资额等,引导市级高新区提高土地空间利用效率,持续引进落地产业化项目。

第十二条 将市级高新区在评价年度内发生的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环境事件、严重违反土地和建设规划事件等方面的处理意见和通报结果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区块评价指标
 

第十三条 区块评价结合市级高新区发展实际和统计工作实际,按照经济产出、土地开发利用等现状,对区块划分为培育发展类区块与开发建设类区块。针对培育发展类区块侧重评价区块的综合质效、企业培育、创新能力、生态活力等情况,针对开发建设类区块侧重评价企业培育、空间利用等情况。

第十四条 培育发展类区块评价指标包括当年营业收入、地均产出、企业研发投入强度、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技术合同成交额、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保有量等26个指标。开发建设类区块评价指标包括土地开发率、土地供应率、土地建成率、当年新注册企业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保有量、科技型和创新型中小企业数、当年新增产业化落地项目地均投资额等20个指标。区块评价设3项定性指标。

 
第四章 评价组织
 

第十五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牵头组织市级高新区评价工作,与中关村分园创新发展综合评价同步开展。

第十六条 各分园管理机构负责开展市级高新区自评价工作,提交自评价报告。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价,专业机构结合各市级高新区自评价报告,形成综合和区块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各市级高新区自评价报告与专业机构评价意见,形成评价结果和工作建议。

第十八条 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数据采用市级高新区上年度相关数据,评价结果反映市级高新区上年度发展绩效。

第十九条 各市级高新区要建立健全评价统计工作体系,切实保证评价信息填报质量。

 

第五章 评价应用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依据综合评价结果,优先推荐创新能力强、发展质量高、产业特色明显的市级高新区升级,纳入国家高新区范围,并在科技项目申报、创新资源布局、创新人才引进、园区和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更大力度支持。

第二十一条 依据区块评价结果,对于发展建设进展滞后的区块限期整改,给予一年整改期,第二年整改不达标的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报市政府批准后,退出市级高新区序列,同步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针对生态涵养区区块,所在区政府可提交过渡期申请材料,并就预计达到的发展目标作出承诺,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可设置不超过5年的过渡期,先行纳入市级高新区。过渡期满后未达到承诺目标的,自动退出市级高新区序列。未提交过渡期申请材料的,不享受过渡期政策。战略留白区块参照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可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和市级高新区发展建设需要,对评价指标适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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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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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评价指标体系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北京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25〕4号)有关要求,规范北京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级高新区”)评价工作,建立市级高新区优胜劣汰、动态调整机制,特制订《北京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办法(试行)》(附件1)和评价指标体系(附件2)。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2026年3月10日至3月16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panjian@kw.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宏安街9号院1号楼6层,邮编:101117(请在信封上注明“市级高新区评价办法意见征集”字样)

3.联系电话:010-55578095(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

4.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附件:

1.《北京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办法(试行)》

2.北京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指标体系

3.关于《北京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4.意见反馈表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3月10日

 

 

北京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北京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规范北京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级高新区”)评价工作,建立市级高新区优胜劣汰、动态调整机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高新区评价的评价对象、指标设定、评价组织、评价应用等。

第三条 市级高新区评价遵循科学性、导向性、可行性原则。

(一)科学性。评价指标注重定量和定性、总量和增量、结构和效率相结合,科学评价市级高新区发展情况。

(二)导向性。通过评价引导市级高新区注重提高发展质效、营造创新生态、提升土地利用效率等,进一步促进高质量发展。

(三)可行性。充分考虑统计数据的可获取性,优先选用符合统计标准,且数据易采集、可量化、能对比的指标。

第四条 市级高新区评价分为综合评价和区块评价。综合评价以各市级高新区整体为评价对象,区块评价以各市级高新区区块为评价对象。

 
第二章 综合评价指标
 

第五条 综合评价指标设立综合质效、企业培育、创新能力、生态活力、开放合作、空间利用等6大类一级指标、30项二级指标,同时设4项定性指标。

第六条 综合质效重点关注当年企业营业收入、地均产出、人均产出等,引导市级高新区全面提升产业发展能级,切实发挥对区域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

第七条 企业培育重点关注上市企业、独角兽企业等优质企业,以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等,引导市级高新区加强企业培育,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第八条 创新能力重点关注企业研发投入强度、企业发明专利拥有量等,引导市级高新区进一步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促进各类创新要素集聚融合,持续提升创新体系效能。

第九条 生态活力重点关注科技服务机构、孵化器、创业投资机构布局情况等,引导市级高新区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提升区域创新创业活力。

第十条 开放合作重点关注利用外资情况、外资企业、跨国企业总部、国际化活动等,引导市级高新区提升国际化发展水平,增强全球创新资源配置能力。

第十一条 空间利用重点关注土地开发利用进度、新增产业化落地项目投资额等,引导市级高新区提高土地空间利用效率,持续引进落地产业化项目。

第十二条 将市级高新区在评价年度内发生的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环境事件、严重违反土地和建设规划事件等方面的处理意见和通报结果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区块评价指标
 

第十三条 区块评价结合市级高新区发展实际和统计工作实际,按照经济产出、土地开发利用等现状,对区块划分为培育发展类区块与开发建设类区块。针对培育发展类区块侧重评价区块的综合质效、企业培育、创新能力、生态活力等情况,针对开发建设类区块侧重评价企业培育、空间利用等情况。

第十四条 培育发展类区块评价指标包括当年营业收入、地均产出、企业研发投入强度、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技术合同成交额、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保有量等26个指标。开发建设类区块评价指标包括土地开发率、土地供应率、土地建成率、当年新注册企业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保有量、科技型和创新型中小企业数、当年新增产业化落地项目地均投资额等20个指标。区块评价设3项定性指标。

 
第四章 评价组织
 

第十五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牵头组织市级高新区评价工作,与中关村分园创新发展综合评价同步开展。

第十六条 各分园管理机构负责开展市级高新区自评价工作,提交自评价报告。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价,专业机构结合各市级高新区自评价报告,形成综合和区块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各市级高新区自评价报告与专业机构评价意见,形成评价结果和工作建议。

第十八条 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数据采用市级高新区上年度相关数据,评价结果反映市级高新区上年度发展绩效。

第十九条 各市级高新区要建立健全评价统计工作体系,切实保证评价信息填报质量。

 

第五章 评价应用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依据综合评价结果,优先推荐创新能力强、发展质量高、产业特色明显的市级高新区升级,纳入国家高新区范围,并在科技项目申报、创新资源布局、创新人才引进、园区和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更大力度支持。

第二十一条 依据区块评价结果,对于发展建设进展滞后的区块限期整改,给予一年整改期,第二年整改不达标的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报市政府批准后,退出市级高新区序列,同步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针对生态涵养区区块,所在区政府可提交过渡期申请材料,并就预计达到的发展目标作出承诺,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可设置不超过5年的过渡期,先行纳入市级高新区。过渡期满后未达到承诺目标的,自动退出市级高新区序列。未提交过渡期申请材料的,不享受过渡期政策。战略留白区块参照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可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和市级高新区发展建设需要,对评价指标适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