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项目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来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5-08-21 点击:次
陕西省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项目
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以下分别简称“产业集群”、“产业强镇”)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关于印发〈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强镇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和《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批复立项,下达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的产业集群、产业强镇项目全链条管理。
第三条 项目建设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产业集群项目由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产业强镇项目由省级牵头抓总,市(区)督促指导,县(市、区)组织实施,乡(镇、农场)具体落实。
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项目统筹谋划、遴选申报、组织实施、督促指导、绩效评价、评估验收等工作。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项目遴选确定、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督促检查、验收抽查、绩效评估等工作。
相关县(市、区)成立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产业集群、产业强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产业集群、产业强镇项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具体项目的建设实施、日常管理等工作。
相关乡(镇、农场)成立由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产业强镇工作推进小组,负责具体项目建设实施。
第二章 储备申报
第四条 省市县逐级建立项目储备库,加强对储备项目的跟踪指导和动态管理。其中,产业集群建设工作由省级统筹规划,确定主导产业、建设思路、建设目标、建设区域、功能布局等,各市县须根据省级有关要求开展项目储备。
第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当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工作要求,按职责分工开展项目申报遴选,组织专家对建设方案、拟建设项目进行论证评审,经省农业农村厅会议集体研究,并商省财政厅同意,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推荐上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产业集群项目的年度续建方案,在省级建设方案基础上,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结合上一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编制。
第六条 除当年有重大政策安排外,各市县拟申报项目原则上应从储备库中遴选确定。产业集群项目申报时,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编制建设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行文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并汇总市本级项目后,形成市级建设方案,联合市级财政部门报请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产业强镇项目申报时,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编制建设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行文上报,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联合行文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市县两级应做好项目建设事前评估,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建设主体项目承载能力、用地环评关键前置条件落实情况等进行充分评估。
第七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审查意见,组织项目市县完善建设方案,省农业农村厅对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项目的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和资金分配等事项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其中,产业集群项目在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官网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官网公示,产业强镇项目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官网公示,一般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建设方案按要求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相关市(区)、县(市、区)还应做好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项目入库、主体遴选、验收支付等有关事项的公开公示工作。
第八条 建设方案经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同意备案后,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年度建设方案至各地执行。其中,产业集群项目建设县(市、区)应根据印发的年度建设方案编制县级建设方案,市本级项目由支撑单位编制具体建设方案,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省农业农村厅批复后实施。
第九条 事业单位不得承担生产经营性项目,不得以项目名义为经营主体采购设备和建设设施,不得对承担的建设任务进行转包、分包。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产业集群项目建设期一般为4年,首批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建设期为2年,从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批准立项当年开始计算。产业强镇首批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建设期为1年,从项目批准建设后次年开始计算,无法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最长可延期1年。
第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政策宣贯和建设培训,定期调度项目建设情况,适时开展现场调研督导。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调研督导,掌握项目建设进展,协调解决问题,推进项目建设,及时按要求填报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及产业集群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客观反映项目建设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梳理总结、典型挖掘和宣传推介等工作,工作总结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规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对建设进度缓慢,不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变更,挤占、挪用、截留、滞留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等问题的,及时采取限期整改、印发提醒函、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结余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取消建设资格等处理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向有关单位建议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和保密的各项规定,坚持履职尽责、公平公正,严禁利用项目管理职权谋取任何个人利益。要完善项目监管,注重廉政风险防范,加强项目管理支撑单位的纪律约束。对违反规定影响干预项目管理,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对发生重大农业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侵占农民利益、重大负面舆情等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虚构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县(市、区),不得参与产业集群、产业强镇项目建设,已列入建设区域且在建设期内的,终止安排中央财政奖补资金。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项目建设建档立册,及时整理归档项目储备、申报、公示、建设、验收、资金支付、绩效评估等全过程资料(须包含项目工作总结、绩效评估报告、验收表、验收实施主体照片或视频等),确保档案完整、规范、可查。建档立册资料以能实际反映项目建设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为标准,更注重实际工作过程自然产生的工作内容,不得过分留痕、刻意留痕,增加工作负担。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已建成项目的后续运营管护,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适时开展问题排查整治,避免场馆设施设备重建轻管、低效闲置、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确保项目长期运营持续发挥效益。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 产业集群、产业强镇项目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按照《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省级印发的《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鼓励各地创新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方式,灵活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按进度比例拨付等方式,推进项目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撬动各类资金投入形成合力。注重联农带农,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农企业扶持政策与带动农户增收挂钩机制。
第十九条 中央财政奖补资金重点支持对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带动作用强、示范作用强的项目,不得“撒胡椒面”、搞平均分配,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市政道路、农村公路、绿化养护和旅游设施等与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一般性建设,不得用于购买对产业发展没有实质性作用的玻璃幕墙、大屏幕等,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场地租赁、管理费、项目咨询和论证评审费等一般性支出,不得大量购买一次性生产资料、办公或实验耗材;不得用于“三保”和政府债务还本付息;不得与已有普惠性政策渠道支持的建设内容,如农机购置补贴、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农田建设等有交叉重复。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调整变更
第二十一条 已通过部级备案的建设方案不可随意调整变更。对因不可抗力、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等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履行变更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产业集群项目变更涉及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市本级项目支撑单位编制项目调整变更方案,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核查同意后,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进行材料审核、实地核查和专家论证,经商省财政厅后予以批复,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涉及变更的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下达该项目县(市、区)或市本级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总额的30%,超过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总额30%的,应按照项目申报程序,重新申报立项。变更不涉及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市本级项目支撑单位研究调整,并报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产业强镇项目变更涉及中央资金额度低于下达该乡镇资金总额50%(含)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项目调整变更方案,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报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备案;变更涉及中央资金额度超过50%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调整方案,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核查同意后报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经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复核后,重新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变更不涉及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研究调整,并报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调整变更申请文件应同时附报关于项目调整变更原因的说明材料、项目调整变更后的实施方案、集体研究的会议纪要、项目调整变更涉及实施主体等利益相关方的承诺函(项目调出方承诺放弃项目的承诺函,调入方承诺实施项目、足额投入自筹资金的承诺函)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主体根据自身需求、市场变化等情况,在建设地点、建设方向、主要建设内容不变以及总投资不减少的前提下,个别设备发生变化或个别工程量发生变动的,可以由项目建设主体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同意,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竣工验收由建设主体提出申请。涉及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应完成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原则上由县级审计部门或经县级审计部门公布认可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工作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配合,市级、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复核。产业集群市本级项目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验收,省农业农村厅对通过验收项目进行抽查复核。抽查发现不合格的全面排查、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成立专门的项目验收组,按照验收规范开展现场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结果负责。原则上验收组至少有5名相对固定成员组成,包含组长1名、行政人员1名、技术专家和财务审计人员至少3名。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
第二十九条 验收合格后,应及时足额支付中央财政奖补资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当通知建设主体限期整改,并组织再次验收,验收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补助资格。
第七章 绩效评估
第三十条 产业集群项目在建设第2年组织开展中期绩效评估,在建设第3年组织开展后期绩效评估,在建设第4年组织开展末期绩效评估;未通过评估的项目暂缓安排后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整改后可申请1次重新评估,2次均未通过的不再安排后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产业强镇项目原则上在第2年组织开展省级绩效评估,推荐参加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评估,通过评估的乡镇可获得第2笔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奖补资金应在评估后第2年年底前全部支出;每个乡镇只能提出1次评估申请,建设期内未申请或评估未通过的乡镇不再安排后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估,对照评估指标,总结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系统梳理建设成效,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确保建设进展成效客观、真实、准确。
第三十一条 强化绩效评估结果运用,对绩效较好的县(市、区),将在项目续建资金安排、推荐参加部级评估等方面予以支持。对绩效较差的,视情减少安排续建资金或暂缓推荐参加评估,并责成所在市(区)采取措施加强督促指导,加快建设进度。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相关规定与年度工作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按年度工作通知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