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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修订省级高新园区认定办法,生态保护贯穿全链条

来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5-08-11 点击:

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建圈强链,有序规范全省省级高新区认定管理,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将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深度融入高新园区的准入门槛、申报材料、优先支持和动态监管全链条,对拟认定的省级高新园区提出了明确而严格的环境要求。 

 

认定条件中的生态环境硬性指标

绿色发展举措

园区必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制定有力政策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环境风险管控

近3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未被列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 

园区排水许可实现“应办尽办”,确保污水合规排放。

 

优先认定的生态友好型园区

《办法》第七条明确指出,国家级绿色园区、零碳园区在申请认定省级高新园区时将获得优先支持。

 

申报材料中的环境合规证明

《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要求) 申请省级高新区需提交:  

依法开展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污染物达标排放、危险废物规范贮存与处置的证明材料;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用等级、环境信息公开记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文件。  

 

土地集约利用与安全监管

在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中需位居全省同级别开发区前1/3(新设园区除外);  

近3年未发生省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督办的违法用地案件;  

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健全,近3年无重大安全事故。 

 

持续监管与退出机制

省级高新区需接受年度绩效评价,环境表现纳入考核体系;  

对连续3年评价后10%且整改不力的园区,按程序报请省政府撤销资格

省级高新区由哪些部门来认定?《办法》明确,省级高新区认定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会同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应急管理厅、省统计局等省直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并按照职责服务指导省级高新区建设发展工作,日常工作由经济和信息化厅具体承担。市(州)政府承担省级高新区建设的主体责任。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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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修订省级高新园区认定办法,生态保护贯穿全链条

2025-08-11 来源:高新院 achie.org 点击:

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建圈强链,有序规范全省省级高新区认定管理,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将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深度融入高新园区的准入门槛、申报材料、优先支持和动态监管全链条,对拟认定的省级高新园区提出了明确而严格的环境要求。 

 

认定条件中的生态环境硬性指标

绿色发展举措

园区必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制定有力政策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环境风险管控

近3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未被列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 

园区排水许可实现“应办尽办”,确保污水合规排放。

 

优先认定的生态友好型园区

《办法》第七条明确指出,国家级绿色园区、零碳园区在申请认定省级高新园区时将获得优先支持。

 

申报材料中的环境合规证明

《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要求) 申请省级高新区需提交:  

依法开展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污染物达标排放、危险废物规范贮存与处置的证明材料;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用等级、环境信息公开记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文件。  

 

土地集约利用与安全监管

在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中需位居全省同级别开发区前1/3(新设园区除外);  

近3年未发生省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督办的违法用地案件;  

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健全,近3年无重大安全事故。 

 

持续监管与退出机制

省级高新区需接受年度绩效评价,环境表现纳入考核体系;  

对连续3年评价后10%且整改不力的园区,按程序报请省政府撤销资格

省级高新区由哪些部门来认定?《办法》明确,省级高新区认定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会同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应急管理厅、省统计局等省直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并按照职责服务指导省级高新区建设发展工作,日常工作由经济和信息化厅具体承担。市(州)政府承担省级高新区建设的主体责任。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