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关于支持新材料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稿)
来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5-08-07 点击:次
第一条 加快发展新材料产业集群,依据《广东省发展先进材料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1—202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深府〔2022〕1号)、《深圳市培育发展新材料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等文件精神,结合光明区发展重点和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已登记注册,从事新材料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第三条 本措施重点支持锂离子电池、固态电池、钠离子电池、钙钛矿光伏电池等新能源材料前沿技术攻关和规模化生产;有机发光材料及其配套功能材料、显示用光刻胶及其配套试剂、柔性显示用聚酰亚胺、偏光片上游原材料等新型显示材料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工程化技术突破;第三代半导体衬底及外延片、高端导热散热材料、高频高速覆铜板、射频材料等电子信息材料研发和生产基地建设;对延链补链具有重要作用,或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第四条 对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后事先备案的新材料创新型企业,入驻经认定的新材料成果转化园区,按实际租赁面积给予最高20元/平方米/月、最长3年租金补贴,补贴面积最高1000平方米。
第五条 对企业使用大科学装置平台开展新材料研发工作发生的设施使用费,按照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六条 对企业牵头建设新型显示材料、新能源材料、电子信息材料等领域的测试验证线并对外提供中试验证服务的,根据其对外提供中试验证服务的机时和产能,每年对该测试验证线按运营费用的3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七条 本措施原则上同市级以上政策可叠加享受,与光明区其它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适用,不重复补贴,所需资金从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纳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请指南为准。
第八条 本措施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本措施由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