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通票管理办法
来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5-06-06 点击:次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通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持续完善“创新创业通票”(以下简称“创通票”)制度,优化“一票在手,创业无忧”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结合创通票发展实际需要,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通票是高新区管委会为鼓励、支持和更好地服务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发展而设计发行的一种针对特定科技服务的电子编码,通过创通票互联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现创通票的可流转、可兑现。创通票服务包是针对创新创业行为的专项服务,由第三方服务机构向企业提供,高新区管委会可根据服务效果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支持。创通票的管理与使用遵循公开普惠、自主申领、专票专用的原则,不得用于拆分、转让、买卖和质押等其它用途,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安排创通票专项资金。
第二章 所涉主体
第三条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统筹管理创通票各项工作。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创通票业务指导、服务包管理、问题协调、发布机构要求、机构监督考核等。
第四条 有意愿成为服务包提供商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机构”),须登录系统提出申请,承诺遵守创通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接受高新区管委会开展必要的检查和审计。经审核,符合标准的机构配置唯一的身份识别码。
第五条 创通票平台运营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负责系统运营管理、创通票发放、第三方服务机构资质审核、企业领票服务、企业和机构的动态监测与评价、数据统计分析、创通票宣传推广等工作,接受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督考核,并定期向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汇报。
第六条 申领创通票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高新区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创新创业的行为特征,合法经营,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自觉接受监督和评价。
第三章 服务包内容
第七条 创通票包含创新创业相关服务包,满足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多种创新创业活动的需求。
第八条 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结合工作需要另行制定服务包实施细则,包括服务内容、申请企业要求、服务机构要求、办理流程、兑现标准等,经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经征求高新区主要服务机构、企业、财政部门和法制部门意见,并经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后,科技主管部门确定服务包补贴标准,具体补贴办法在服务包实施细则中进行规定。同时,鼓励区内重点企业、机构和科创服务平台,开放自身公共服务资源,提供免费服务包。
第四章 创通票流转
第十条 企业根据自身需求通过系统在线提交信息,经系统验证后,可以申请领用针对一种或多种服务包的创通票。运营公司根据企业申请发放创通票。
第十一条 申领创通票的企业与机构间信息相互开放,企业选择服务机构,线上签订服务协议,机构须为企业提供相应的优质服务。企业与机构应严格按照服务协议履行相应权利义务。协议签订后,创通票由企业流转至机构。
第十二条 机构须按照服务协议,向企业提供达到相应标准的服务,不得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服务水平,企业须配合机构提供创通票使用成效等监测评价信息。
第五章 创通票兑现与核销
第十三条 创通票仅限在有效期内使用,涉及财政资金补贴的服务包按照以下程序执行兑现与核销:
1.机构完成服务并达成协议目标后,企业须对机构完成服务进行确认并做出客观评价,机构线上提交创通票兑现申请。
2.创通票兑现申请通过验证后,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3.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复核完毕后,由高新区财政部门对创通票专项资金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提请高新区管委会审批,批准后将资金拨付至科技主管部门。
4.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履行相关财务手续,将兑现资金拨付至机构。
5.兑现资金拨付至机构后,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将拨付成功名单发至运营公司,运营公司予以核销。
第十四条 被服务企业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等情况,造成财政补贴资金无法兑现的,企业须自行向机构支付全部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 不涉及财政资金补贴兑现的服务包,机构完成服务并达成目标后,企业需对机构完成服务进行确认并做出客观评价,由机构在线上系统提交创通票核销申请,运营公司予以核销,并将核销结果定期报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监督评价
第十六条 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和运营公司加强创通票使用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企业和机构在申请、使用创通票过程中,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企业当年领取的创通票自动失效,3年内不得申领创通票,永久取消机构的服务提供商资格,高新区管委会依法追索已兑现的补贴资金。对涉嫌违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投诉处理
第十七条 机构与企业签约后,机构如果拒不提供服务或不能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企业可在线投诉。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一经核实,将取消该机构的服务提供商资格。
第十八条 机构完成服务并达成协议目标后,企业无理由不配合对机构服务进行客观评价,机构向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投诉,一经核实,取消企业再次申领创通票的资格,可由运营公司协助机构通过系统验证,直接进入兑现程序。
第十九条 企业和机构可就运营公司违规行为向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在线投诉。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和处理意见在系统内公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创业通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高新管发〔2023〕1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