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未知 日期:2019-06-27 点击:

  各设区市发改委、省级有关单位:
  
  为高质量编制好浙江省“十四五”规划,我委制定了《浙江省“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共同扎实做好我省“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
  
  附件:1.浙江省“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2.省级有关部门名单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8日
  
  附件1
  
  浙江省“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十四五”规划是我国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规划。编制好我省“十四五”规划,对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八八战略”再深化、改革开放再出发,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推动浙江“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结合以往五年规划编制工作的成熟经验和做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十四五”规划编制主要成果
  
  浙江省“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时间跨度为两年左右,主要形成三项工作成果,即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重大课题系列研究报告、《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基本思路》、《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
  
  二、“十四五”规划编制总体安排
  
  根据规划编制程序,我省“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分为前期研究、形成基本思路、拟定《纲要》框架、《纲要》(草案)形成和审议四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前期研究阶段(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
  
  3月,形成浙江省“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4月,印发“十四五”规划前期研究课题计划;5月,公开选聘课题承担单位;6-7月,形成一批前期课题研究成果,开展“十四五”规划“六个重大”(重大产业、重大平台、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政策、重大改革举措)谋划工作;向国家报送我省希望纳入国家“十四五”基本思路重点内容的基本考虑;8月,组织“十四五”课题研究报告评审验收。
  
  (二)形成基本思路阶段(2019年9月至2019年底)
  
  9月,启动“十四五”规划基本思路起草工作,举办全省“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研讨班;11月,起草形成“十四五”规划基本思路(初稿),召开专家学者、企业家、老同志和省级有关部门“十四五”规划座谈会,赴各地市听取地方对全省“十四五”规划基本思路的建议;12月,组织申报省级“十四五”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完成“十四五”规划基本思路并报送省委省政府。
  
  (三)拟定规划《纲要》框架阶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
  
  1-2月,制订省级“十四五”规划编制目录;3-5月,成立“十四五”规划《纲要》起草组,为省委提供支撑材料,配合省委起草“十四五”规划《建议》;6月,起草形成“十四五”规划《纲要》框架,组织开展公众为“十四五”规划《纲要》建言献策活动。
  
  (四)《纲要》(草案)形成和审议阶段(2020年7月至2021年初)
  
  7-9月,根据省委《建议》,起草形成《纲要》(征求意见稿),同步完成省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征求意见稿起草工作;10-11月,召开省级有关部门、地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征求意见会和专家论证会,修改形成《纲要》(草案);12月,向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汇报“十四五”规划《纲要》(草案),修改形成《纲要》人代会审议稿;2021年初,“十四五”规划《纲要》提交省人代会审议。
  
  三、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层面,将按程序建立“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机制,对规划编制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和研究。省级部门和市县政府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职,主要领导要主动承担“十四五”规划编制总牵头人的责任,统筹各方力量,选好配好工作专班,强化经费和后勤保障,着力形成聚力谋发展、齐心编规划的良好工作氛围。
  
  二是组建专家队伍。成立省“十四五”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研究院所、高等院校的资深专家学者组成,对全省规划研究编制工作提供全领域、全过程、全方位的咨询支持。
  
  三是创新工作方法。坚持开门编制规划,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规划编制手段。
  
  附件2
  
  省级有关部门名单
  
  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粮食物资局、省医保局、省人防办、省大数据局、省监狱管理局、省林业局、省文物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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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9-06-27 来源:未知 点击:

  各设区市发改委、省级有关单位:
  
  为高质量编制好浙江省“十四五”规划,我委制定了《浙江省“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共同扎实做好我省“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
  
  附件:1.浙江省“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2.省级有关部门名单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8日
  
  附件1
  
  浙江省“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十四五”规划是我国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规划。编制好我省“十四五”规划,对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八八战略”再深化、改革开放再出发,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推动浙江“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结合以往五年规划编制工作的成熟经验和做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十四五”规划编制主要成果
  
  浙江省“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时间跨度为两年左右,主要形成三项工作成果,即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重大课题系列研究报告、《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基本思路》、《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
  
  二、“十四五”规划编制总体安排
  
  根据规划编制程序,我省“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分为前期研究、形成基本思路、拟定《纲要》框架、《纲要》(草案)形成和审议四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前期研究阶段(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
  
  3月,形成浙江省“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4月,印发“十四五”规划前期研究课题计划;5月,公开选聘课题承担单位;6-7月,形成一批前期课题研究成果,开展“十四五”规划“六个重大”(重大产业、重大平台、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政策、重大改革举措)谋划工作;向国家报送我省希望纳入国家“十四五”基本思路重点内容的基本考虑;8月,组织“十四五”课题研究报告评审验收。
  
  (二)形成基本思路阶段(2019年9月至2019年底)
  
  9月,启动“十四五”规划基本思路起草工作,举办全省“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研讨班;11月,起草形成“十四五”规划基本思路(初稿),召开专家学者、企业家、老同志和省级有关部门“十四五”规划座谈会,赴各地市听取地方对全省“十四五”规划基本思路的建议;12月,组织申报省级“十四五”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完成“十四五”规划基本思路并报送省委省政府。
  
  (三)拟定规划《纲要》框架阶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
  
  1-2月,制订省级“十四五”规划编制目录;3-5月,成立“十四五”规划《纲要》起草组,为省委提供支撑材料,配合省委起草“十四五”规划《建议》;6月,起草形成“十四五”规划《纲要》框架,组织开展公众为“十四五”规划《纲要》建言献策活动。
  
  (四)《纲要》(草案)形成和审议阶段(2020年7月至2021年初)
  
  7-9月,根据省委《建议》,起草形成《纲要》(征求意见稿),同步完成省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征求意见稿起草工作;10-11月,召开省级有关部门、地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征求意见会和专家论证会,修改形成《纲要》(草案);12月,向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汇报“十四五”规划《纲要》(草案),修改形成《纲要》人代会审议稿;2021年初,“十四五”规划《纲要》提交省人代会审议。
  
  三、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层面,将按程序建立“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机制,对规划编制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和研究。省级部门和市县政府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职,主要领导要主动承担“十四五”规划编制总牵头人的责任,统筹各方力量,选好配好工作专班,强化经费和后勤保障,着力形成聚力谋发展、齐心编规划的良好工作氛围。
  
  二是组建专家队伍。成立省“十四五”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研究院所、高等院校的资深专家学者组成,对全省规划研究编制工作提供全领域、全过程、全方位的咨询支持。
  
  三是创新工作方法。坚持开门编制规划,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规划编制手段。
  
  附件2
  
  省级有关部门名单
  
  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粮食物资局、省医保局、省人防办、省大数据局、省监狱管理局、省林业局、省文物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