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核心区绩效评价导引
根据《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20〕173号)、《关于支持农业“双强行动”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办〔2022〕5 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导引。
一、评价对象
温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藤桥核心区、永兴核心区、三溪核心区建设单位。
二、评价程序
(一)网络申报。温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核心区建设单位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评价通知文件,登录温州市科技大脑填报上年度相关数据,并上传佐证材料。
(二)初步审核。属地科技部门对填报的数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三)现场复核。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3位专家对填报的年度数据进行现场复核。
(四)结果公布。排序第1且考核分数≥90分为优秀,考核分数≥70分为良好,考核分数≥60分为合格。若考核分数<60分,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三、结果运用
对年度评价优秀的核心区建设单位予以奖励150万元,对年度评价良好的核心区建设单位予以奖励75万元。奖励资金由建设单位自主用于相关的科技创新活动支出,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奖励、福利。年度评价档次为不合格的核心区建设单位,发函提醒整改,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做好督导,确保整改到位。
附件:温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核心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 温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核心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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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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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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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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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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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条件保障(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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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建成面积(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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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建成面积1000亩得3分,每增加100亩得0.1分,每减少100亩扣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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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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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年度投入(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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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投入500万得3分,每增加10万得0.1分,每减少10万扣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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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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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年度技术交流活动(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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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活动达6次得3分,每减少1次扣0.5分,每增加1次加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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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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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资源集聚(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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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以上研发机构总数(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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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内市级以上研发机构2家得3分,每减少1家扣1.5分,每增加1家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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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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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以上创业服务机构总数(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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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内创业服务机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孵化器、加速器)1家得3分,每减少1家扣3分,每增加1家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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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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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建设单位或入驻企业承担市级以上科技项目数(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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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承担1项市级科技项目得0.5分,每承担1项省级科技项目得2.5分,每承担1项国家级科技项目得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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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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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建设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数(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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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开展1项产学研合作项目(合同实际金额5万元以上)得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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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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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成果产出(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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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建设单位或入驻企业年度发明专利数(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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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授权1项发明专利得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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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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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建设单位或入驻企业年度获得省级以上新品种数(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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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通过1项国家或者浙江省审定的自主选育新品种分别得5分、2分;每新增1项列入国家级、省级主导品种名录的,分别得5分、2分;每新增1项取得国家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或者浙江省认定的自主选育的新品种以及获得动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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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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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企业数量(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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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入驻企业5家得5分,每增加1家加1分,每减少1家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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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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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示范推广(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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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年度培训人次(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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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培训1500人次得3分,每增加500人次加1分,每减少500人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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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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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年度科技推广(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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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推广新品种、新技术面积5000亩得分2.5分,每增加200亩加0.1分,每减少200亩扣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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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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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综合绩效(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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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总产值(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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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年度总产值1000万得5分,每增加200万加1分,每减少200万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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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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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综合评价(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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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环境提升、信息化水平及工作配合程度情况酌情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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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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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分(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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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发展成效在省级及以上党报党刊报道得5分。建设单位及入驻企业年度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一、二等奖,分别得20、15分,获省科技技术奖励一、二、三等奖,分别得15、10、5分。入驻企业年度每获评1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3分;每获评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加5分;每获评1家省级农业重点企业研究院加10分。建设单位或入驻企业年度获评市级创新载体(由各市级行政部门认定的载体)加5分,省级创新载体(由各省级行政部门认定的载体)加10分,国家级创新载体(由国家各部委认定的载体)加20分。本项最高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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