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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

来源:未知 日期:2017-06-14 点击: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根据省、市委 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围绕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国际港口名城、打造东方文明之都、早日跻身全国大城市第一方队的目标定位和建设“一圈三中心”的决策部署,抓住“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的机遇,立足全面争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要求,把推进科技创新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齐发展短板的重要举措,加快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培育新的发展动能,努力把宁波建设成为区域创新资源集聚能力强、创新创造创意成果多、科技创新生态好的全国一流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率先迈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前列,为宁波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制造业创新中心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市科技创新实现跨越发展,率先迈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前列,成为创新体系健全、创新绩效高、经济社会效益好、创新辐射引领作用强的区域创新中心,集聚一批优秀创新人才,形成一批高端引领的创新型企业,新材料、先进制造等产业进入全国乃至全球价值链中高端。
  
  ——创新要素更加集聚。建成一批新兴产业高度集聚的创新型园区,培育高水平产业技术研究院50家,规上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占比超过60%,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年均增长15%以上。累计引进科学家、产业领军人才、知名创业投资人等1000名以上,吸引集聚各类创新创业人才超过10万人。
  
  ——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实现突破。产业技术水平实现从跟跑转向并跑,部分重点产业和细分领域实现领跑。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3.2%。累计培育创新型初创企业12000家、高新技术企业2600家。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38件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例达到43%以上。
  
  ——创新生态更加优化。激励创新的政策体系更加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更加严格,创新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创新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创新活力竞相迸发,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和社会氛围。
  
  二、培育创新型企业群体
  
  1.扶持创新型初创企业。实施“智团创业”计划,支持科技人员、海外留学归国者、民营企业家以及“创二代”创业者、青年大学生等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发挥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引导天使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探索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搭建科技创业众筹平台。对纳入备案库的创新型初创企业,根据入库企业成长性、研发活动等因素给予培育奖励。支持区县(市)设立创新创业种子资金,按各区县(市)创新型初创企业数量规模、研发投入等因素,以转移支付方式予以配套支持。加快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适当扩大抵用范围,允许列支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委托外部研发发生的相关费用。
  
  2.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和培训辅导力度,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监测预警、检查机制。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启动技术先进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推进计划,对建有县级以上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和获得各级体现企业创新能力称号的,依据其年度研发投入,给予不超过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参加《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鼓励企业争创专利示范企业。实行高新技术产业地方税收增量返还奖励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增收上交市级的当年增量部分,返还奖励给各区县(市),统筹用于科技创新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3.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引导创新型领军企业建立企业科技创新团队,加快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聚,支持其建设或与国内外名校院所共建高水平研发机构。对经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不超过600万元的支持,对认定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予以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鼓励企业承担国家及省、市重大科技创新任务,主动融入国家重大创新战略布局,研制具有重大影响的战略技术和产品(装备)。支持企业在内部建立对外开放的创客工场等公共平台,视同为专业化众创空间享受优惠政策。试点开展企业创新方法和研发准备金制度,引导企业开展技术路线图、创新发展战略研究,并按一定标准预先储备专门用于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准备资金,形成内部规范的创新管理制度。
  
  三、建设科技创新高端平台
  
  4.全面争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按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和要求,联合浙东南相关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推动以宁波国家高新区为核心载体的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建设,围绕打造“民营经济转型先行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开放协同创新引领区、新兴产业发展集聚区、制造业升级样板区”的目标定位,优先支持高端创新要素在宁波高新区集聚,支持开展智能经济发展、新材料和先进制造等产业技术创新,以及民间资本投资创新创业、开放式协同创新等层面政策试点。
  
  5.布局“一带两湾”创新空间。打造沿江两岸创新创业带、杭州湾创新湾区、象山湾创新湾区(“一带两湾”),建设具有区域影响力的创新资源集聚高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和特色高新技术产业增长极。加快编制“一带两湾”空间布局、总体发展战略、产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促进产城融合发展政策,优先支持高端创新要素在宁波新材料科技城、国际海洋生态科技城集聚。布局建设中官路创业创新大街、环杭州湾创新中心等一批创新创业新地标。鼓励区县(市)加大对“一带两湾”的扶持力度,支持开展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保障重大创新项目用地需求,现有各项政策优先支持“一带两湾”创新创业体系构建。
  
  6.推进高新园区创新发展。按照“一区一特”发展要求,整合优化提升区县(市)现有开发区、产业园区资源,以园中园、区中园、专业园等方式,加快形成聚集效应显著、错位发展的特色高新技术产业集群,争取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实现“全覆盖”,鼓励有条件的争创省级以上高新园区。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支持机制,市各类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资金优先支持高新区实施重大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项目,优先保障高新园区重大创新平台用地需求。结合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体系,配套实施差别化的用电、用水、排污、信贷等政策性奖励。推进高新区投资开发与管理体制创新,选择科研基础条件较好的高新区核心区块,试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运营”管理模式,以科技大街、科技小镇、科技广场等方式,委托专业公司全权负责开展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科技招商。
  
  7.建设高水平产业技术研究院。支持高校院所面向产业发展需求建设高等技术研究院、工业技术研究院,鼓励企业、高校院所牵头合作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加大对区县(市)引进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且区县(市)已投入经费支持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按照基建(不含土地购置款)、研发仪器设备购置等投入预算,市本级财政分别给予不超过20%和30%比例的支持,对支撑和引领全市科技进步、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鼓励争创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经国家批准认定的,予以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支持。创新产业技术研究院投资建设与运行管理机制,鼓励产业技术研究院取得独立法人实体资格,试行股份化合作投资和理事会及其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为主要架构的法人治理机制。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开展产业关键技术集成与攻关,同等享受企业研发投入奖励政策。
  
  8.培育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面向“中国制造2025”主要发展领域,聚焦宁波重点细分领域发展的重大需求,整合产学研创新资源,鼓励企业、高校院所牵头合作共建产业协同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对列入市级和省级的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列入国家级的制造业创新中心,采取“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围绕区域产业发展前沿技术、基础应用技术,争创国家级重大科技基础平台、国家实验室,对经国家批准认定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鼓励行业龙头企业联合高校、院所、上下游企业牵头组建制造业创新中心,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资、多样化模式的协同运作机制。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凝练研究任务,打通科技创新链,鼓励牵头重大科技专项。
  
  9.打造新型孵化载体。支持产业园区、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高校院所牵头建设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新型科技孵化载体。鼓励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完善创业服务链。对经认定(备案)的孵化载体,根据孵化面积、创业人员规模、在孵(或毕业)企业数量、仪器设备购置等因素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培育发展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公共研发平台,对认定为市级重点培育的众创空间,并符合宁波产业创新发展需求的,按照其科研基础设施投入(不含土地购置款),给予3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创业孵化载体新建和扩建项目,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建设用地。鼓励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投入产出等条件的前提下,创业场所使用的高标准厂房可以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
  
  四、推进重点领域科技创新
  
  10.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面向宁波产业转型发展方向,结合国家发展战略及“中国制造2025”等重大创新布局,按照全产业链一体化模式,前瞻布局高端精细化工、新型磁性材料与器件、高端金属材料、海洋新材料、先进碳材料、高档数控机床及工业机器人、关键基础零部件、智能芯片及基础软件、智能信息设施及产品、清洁能源装备、高性能诊疗设备、新能源汽车等重大科技专项,攻克产业发展的重点关键核心技术,引领催生新兴产业,实现产业技术“领跑”。加强对关系区域产业创新发展的科学问题研究,支持自由探索的基础应用研究,形成一批原创性科技成果,为重大专项技术突破提供源头储备。支持农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民生领域的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惠及民生。统筹全市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用于支持重大专项。
  
  11.创新重大科技专项组织模式。健全更加灵活有效的科技项目实施机制,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的导向作用,让创新主体拥有更大的自主空间,加快形成“企业出题、院所出智、协同破题”的协同创新机制。推进重大科技专项与重大产业、重大建设项目的联动,把重大科技专项与产业招商、科技招商、人才引进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裂变效应。按照产业链布局创新链,探索试行“创新团队协同”“优势企业主导”“产业联盟协作”“研发实体制”等组织实施模式,推广企业技术难题竞标等“研发众包”模式,提高重大专项创新产出效率。
  
  12.完善重大科技专项决策组织机制。加强科技治理能力建设,推进产业发展技术预见,强化重大创新任务顶层设计,科学决策产业创新发展主攻方向和突破口。成立由科技、经信、发改、财政、教育等相关部门组成的重大科技专项协调委员会,统筹研究产业发展过程中的综合交叉科学、前沿技术等事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编制重大科技专项组织推进方案,形成部门联动的重大科技专项决策推进机制。组建由科学家、企业家、科技人员、创业投资者等组成的科技发展战略咨询委员会,研究提出重大科技计划的目标、任务,谋划、编制重大科技专项的实施方案。完善重大科技项目评估、评审机制,强化重大科技项目绩效评价,形成动态调整机制。
  
  13.推动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推广应用。推进新能源汽车、先进材料、物联网等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对列入重点支持的新能源汽车、“互联网+”等示范推广项目,依据市级相关政策给予支持。推动互联网在各领域的渗透融合,鼓励开展基于开源软件和硬件平台的业态创新,发展大规模个性化定制、工业大数据、数字医疗等可能产生颠覆式创新的新业态。推广众包设计、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推进制造业服务化,推动开放式研发设计。
  
  14.强化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区域布局试点,摸清全市专利资源的规模和分布特点,绘制优势领域产业专利布局地图,实现创新资源优化配置。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和目标评估制度。继续实施“发明专利增量提质服务工程”,对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的予以资助。加大企业知识产权挖掘、布局分析,推进企业专利特色库建设。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加快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培育知识产权品牌机构,构建知识产权代理、培训咨询和法律服务等全链条服务体系。
  
  五、加快自主创新产品推广应用
  
  15.建立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组织编制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技术、服务)推荐目录,遴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带动产业发展潜力的重点产品进入推荐目录。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政府采购、药械采购和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以“已完成类似项目业绩”等非法定资格条件将自主创新产品排斥在外,在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应要求设计单位在目录产品满足项目需求的前提下,不得设定排斥目录产品的技术标准。设立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财政、经信、科技等部门组成的自主创新产品采购调查响应委员会,对招标采购设立的资格条件、评标标准合理性等有异议提出投诉的,建立相应的调查反馈响应机制。
  
  16.开展自主创新产品应用示范。建立自主创新产品发布、推介机制,组织召开自主创新产品供需对接会,加大对自主创新产品宣传力度,扩大知晓度。实施自主创新产品应用示范计划,为自主创新产品首次应用提供示范平台。鼓励自主创新产品首购首用,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要制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招标采购方案,对招标采购金额在国家法定规模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药械采购和国有投资项目,允许面向目录产品实施单一来源采购或邀请招标。
  
  17.鼓励企业应用自主创新产品。综合运用需求与供给方补贴政策,对企业首批(次)购买推荐目录内的自主创新产品,按照产品采购额,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用户方或者供给方不超过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引导保险公司推出自主创新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鼓励自主创新产品应用的险种,对投保企业给予不超过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于生产制造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内的装备,且投保“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的企业,享受国家保费补贴的,给予保费配套,并按国家费率补足100%的投保年度保费,原则上不超过3年。鼓励企事业单位应用自主创新产品,支持购买首台(套)产品。
  
  六、加速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
  
  18.建立健全科技投融资体系。紧抓国家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机遇,按照创新创业阶段特征和企业成长规律,引导科技银行、担保、创投、保险等各类科技金融机构合作,打造财政资金与社会资金、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有机结合的科技投融资体系,构建满足不同需求的科技金融服务链。建立完善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鼓励创新型企业在新三板、宁波股权交易中心等挂牌融资。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等在主板、创业板以及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发行公司债、项目收益债等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于研发活动。
  
  19.推动天使投资发展。落实国家促进天使投资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争取天使投资人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推进市、区两级联动,扩大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规模至10亿元。对经评估、能显著带动产业创新转型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跟投方式可“一事一议”。支持天使引导基金与符合条件的专业化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合作,共同发起设立天使基金,投资在孵创新型初创企业。引导基金阶段参股比例不超过天使基金实收资本的30%。完善天使投资引导基金退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创新创业。积极争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在我市合作成立基金公司,支持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20.加快发展科技信贷。建立健全银行资本与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的投贷联动机制,通过引导基金的跟投,鼓励银行加快投贷联动机制研究,积极开展投贷联动试点。完善科技信贷风险池资本金管理,争取区县(市)设立子风险池资金“全覆盖”,建立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科技企业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支持金融机构设立科技专营分支机构、科技金融事业部、科技支行等专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机构,加大对投贷联动、选择权信贷等扶持力度,推动其开展股权投资与信贷投放相结合的投贷联动融资服务试点。
  
  21.推进科技保险创新。探索成立面向科技创业的专业保险公司,支持现有保险公司成立科技保险专营机构,面向创新型企业提供研发中断、产品研发责任、新产品试用、知识产权融资保险、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等险种。实施科技保险补贴,对参加科技保险的企业每年按险种给予不超过50%的保费补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建立科技保险风险补助机制,安排相应的科技保险补偿资金,纳入科技信贷风险池。按照不同的保险险种,单笔保单合计补偿额原则上不超过保险机构单笔保单实际赔付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22.培育发展技术市场。加快建成宁波科技大市场,鼓励各区县(市)加快建设区域性、专业化技术市场或科技大市场分市场,并按照其基本建设、运营绩效等因素,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奖励。整合科技计划管理系统、科技成果奖励系统等数据资源,加快构建标准规范的科技成果资源数据库。强化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登记备案,采集科技成果供需信息数据,加快科技成果分类标引。推进科技成果资源数据挖掘应用,面向技术创新需求,发展科技成果信息推送、科技检索导航、专利预警、维权等专业化服务,支持编制创新地图,凝练企业技术需求,制订产业技术创新路线图,发布技术预见报告。
  
  23.完善专业化科技服务体系。按照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发展要求,加快引进和培育发展研发设计、创业孵化、检验检测、科技文献等各类科技服务机构。推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和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开放共享,对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建立以公共服务量、运营成本等因素为重点的服务绩效考评机制,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支持;对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产品的,以服务收入、服务绩效等因素给予经费奖励。推进高校院所专业化、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试点,组建职业化专业技术经纪人队伍,实行市场化聘任,对从事技术转移的经纪人员,可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
  
  24.落实科技成果“三权”改革。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且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和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全部留归项目承担单位,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允许高校、院所通过协商谈判、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交易价格和作价入股比例。实行科技成果价格协议公示制度,对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以确定合理价格。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没有签订实施协议,且单位在专利授权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登记备案后超过一年未进行转化的,完成人可以自行实施转化并获得全部收益。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25.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高校院所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担任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正职领导的,为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单位制定的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试行高校、科研院所正职领导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股权的代持制度。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用于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支出,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26.推进开放式创新。加强与长三角区域城市及周边区域科技合作,加快引进军工企业和国防科研机构的先进技术、民用紧缺技术,支持企业赴境外开展技术合作或技术收购,推动全方位合作创新。对在我市引进转化的重大科技成果,根据实际支付的技术合同交易金额或相关股权进行折算的金额,给予受让方或者委托方15%、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补助,对特别重大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鼓励企业“走出去”,赴境外自建、合作共建或收购研发中心。支持境外知名高校院所、跨国企业来甬设立研发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产业技术研究院的扶持政策。鼓励企业以租用、独立运行、自建等方式,建设境外科技企业孵化器、国际创新合作园。完善对外科技交流管理机制,对国际技术转移与科技合作项目所需付汇,实行研发单位事先承诺,市级相关部门事后并联监管。
  
  八、优化科技创新人才管理机制
  
  27.完善科技人员激励机制。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承担企业科技项目,横向课题经费纳入单位统一管理,按合同协议使用经费。探索实施事业单位高层次科技人才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鼓励企事业单位以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形式对科技人员进行奖励,符合税法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条件的科技人员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等股权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允许5年内分期缴纳税款。
  
  28.建立科技人员双向流动机制。鼓励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提供技术服务。落实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对经同意离岗的可在5年内保留原单位人事关系,同等享受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创业期内,离岗科技人员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安排工作。创业期满,要回原单位工作的,由本人提前向原单位提交返岗工作申请,原单位要及时安排工作。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特设岗位,引进顶尖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不受岗位总量、岗位等级、结构比例限制,经主管部门审核,可单独制定收入分配倾斜政策,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鼓励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一定的流动岗位,吸引招聘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人才,流动岗位人员工资报酬由单位自有资金或成果转化收益中列支,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管理。
  
  29.健全科技人才分类考核评价机制。鼓励高校院所服务地方经济,根据其服务企业数量(人次)、横向课题数量、技术交易金额等因素予以奖励,形成与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相挂钩的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机制。对创新创造、成果转化、社会服务等业绩突出的单位,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要建立科技人员分类评价考核制度,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开发服务的科技人员与从事基础研究的科技人员采取差异化的考核评价和岗位评聘标准。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开发服务的,要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绩效指标在考核评价中的权重,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和职务晋升等方面予以倾斜,对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科技人员可以破格评聘。
  
  九、完善科技管理制度
  
  30.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完善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支持机制,继续加大对科技创新支持力度。优化支出结构,重点支持区域重大创新资源布局、重大研发平台、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工程等公共科技活动。完善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机制,建立健全竞争性分配与普惠性支持、直接资助与间接资助、事前资助与事后补助“三个结合”的经费分配机制。改进科技项目绩效评价,侧重评价科技创新质量和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贡献,加快建立既符合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又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的项目绩效评价体系。
  
  31.改进科技经费使用管理。简化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简化政府采购方式审批、变更、预算调剂流程,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合理拓展科技经费列支范围,允许列支中试、产业化试制样机、产品以及设备、设施;创业类项目,允许列支创业团队人员工资、办公场房等费用。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由承担单位继续使用,在2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解决野外试验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据实予以报销。提高间接费用比重,最高可到20%,软件开发类等较侧重人力资本投入的科技项目可适当提高比例,取消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比例限制。
  
  32.强化科技计划项目监管。建立统一的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全过程痕迹化管理。实行科技报告制度,对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要呈交科技报告,并将其作为项目验收的基本依据。强化知识产权产出导向,将知识产权产出列为重大专项、人才团队、重大科技创新载体认定、评价的重要参考条件。健全科研信用管理体系,将科技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评审专家的信用记录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强化承担单位法人责任,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实行科技项目公示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承担单位要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经费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研究成果产出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十、强化科技创新支撑保障
  
  3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造最优、最强、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专利侵权违法行为。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探索建立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违法行为打击机制。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建立部门协同、区县(市)联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推进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相互衔接、优势互补。推进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将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与享受有关科技创新政策等相挂钩。健全维权和纠纷调解机制,完善知识产权维权网络体系,推进知识产权综合运用与保护第三方平台建设,引导区县(市)建立知识产权维权中心工作站。加强涉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防控,建立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网络,提高企业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能力。
  
  34.建立创新政策审查和宽容失败机制。建立以创新为导向的政策环境,对新制订政策是否制约创新进行审查,及时废止或修改有违创新规律、阻碍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发展的政策条款。落实《关于审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建设的意见》(审政研发〔2016〕61号),遵循科技创新基本规律,建立科学的科技项目和经费审计监督制度和办法,避免简单套用相关规定和财务管理方法,避免多头审计、重复审计,推动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结果的共享。健全宽容失败机制,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勤勉尽责、但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创新失败、未达成预期目标的,不作负面评价,并允许其在今后仍可享受相关科技政策。
  
  35.完善创新驱动评价考核机制。聚焦率先迈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前列,建立创新驱动发展考核指标体系,重点考核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创新绩效、创新环境、知识产权保护等内容,系统评价区域创新驱动发展水平,并纳入区县(市)党政领导科技进步和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科学建立对高新区、产业功能区的考核评价机制,将创新成果产出及转化、创新环境建设、以及对区域的辐射力和带动力等作为重要指标,促进和推动区域创新能力提高。完善区域创新指数发布制度,定期公布评价结果。
  
  36.营造创新文化氛围。积极传承“自主创新、民族品牌、产业报国”甬商精神,弘扬“千方百计提升品牌、千方百计保持市场、千方百计自主创新、千方百计改善管理”新四千的创新文化。深入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加强科学教育和科技普及,提高公众科学素养。宣传报道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创新创业先进人物,激励科技人员、企业家积极投身创新创业。激发创新创业干劲,在各类媒体开设“创业汇”“创业梦想秀”“创业新锐”等栏目,展示创新创业成就,讲好创新创业故事,加快构建尊重知识、崇尚创造、包容开放的创新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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