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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5]62号

来源:未知 日期:2015-10-12 点击:

       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厦门、深圳银监局:

  根据国务院同意设立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的批复精神及印发的相关方案,为做好自贸区银行业监管工作,更好地支持自贸区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一、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的银行业监管事项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0号)执行。

  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银行业监管事项亦可比照当前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政策执行。

  三、各银监局应加强对辖内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管理,及时报告有关重大问题。

  附件: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15年4月16日

  (此件发至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

  附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13〕40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自贸区内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持中资银行入区发展。允许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上海本地银行在区内新设分行或专营机构。允许将区内现有银行网点升格为分行或支行。在区内增设或升格的银行分支机构不受年度新增网点计划限制。

  二、支持区内设立非银行金融公司。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在区内申设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支持上海辖内信托公司迁址区内发展;支持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区内设立分公司;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在区内设立专业子公司。

  三、支持外资银行入区经营。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在区内设立子行、分行、专营机构和中外合资银行。允许区内外资银行支行升格为分行。研究推进适当缩短区内外资银行代表处升格为分行、以及外资银行分行从事人民币业务的年限要求。

  四、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区内银行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在区内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参股与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区内设立中外合资银行。

  五、鼓励开展跨境投融资服务。支持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跨境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大宗商品贸易融资、全供应链贸易融资、离岸船舶融资、现代服务业金融支持、外保内贷、商业票据等。支持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进跨境投资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跨境并购贷款和项目贷款、内保外贷、跨境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业务、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等。

  六、支持区内开展离岸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在区内开展离岸银行业务。

  七、简化准入方式。将区内银行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的机构、高管和部分业务准入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设立区内银行业准入事项绿色快速通道,建立准入事项限时办理制度,提高准入效率。

  八、完善监管服务体系。支持探索建立符合区内银行业实际的相对独立的银行业监管体制,贴近市场提供监管服务,有效防控风险。建立健全区内银行业特色监测报表体系,探索完善符合区内银行业风险特征的监控指标。优化调整存贷比、流动性等指标的计算口径和监管要求。


  2013年9月28日

  (此件发至外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上海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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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5-10-12 来源:未知 点击:

       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厦门、深圳银监局:

  根据国务院同意设立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的批复精神及印发的相关方案,为做好自贸区银行业监管工作,更好地支持自贸区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一、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的银行业监管事项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0号)执行。

  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银行业监管事项亦可比照当前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政策执行。

  三、各银监局应加强对辖内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管理,及时报告有关重大问题。

  附件: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15年4月16日

  (此件发至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

  附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13〕40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自贸区内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持中资银行入区发展。允许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上海本地银行在区内新设分行或专营机构。允许将区内现有银行网点升格为分行或支行。在区内增设或升格的银行分支机构不受年度新增网点计划限制。

  二、支持区内设立非银行金融公司。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在区内申设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支持上海辖内信托公司迁址区内发展;支持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区内设立分公司;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在区内设立专业子公司。

  三、支持外资银行入区经营。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在区内设立子行、分行、专营机构和中外合资银行。允许区内外资银行支行升格为分行。研究推进适当缩短区内外资银行代表处升格为分行、以及外资银行分行从事人民币业务的年限要求。

  四、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区内银行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在区内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参股与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区内设立中外合资银行。

  五、鼓励开展跨境投融资服务。支持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跨境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大宗商品贸易融资、全供应链贸易融资、离岸船舶融资、现代服务业金融支持、外保内贷、商业票据等。支持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进跨境投资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跨境并购贷款和项目贷款、内保外贷、跨境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业务、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等。

  六、支持区内开展离岸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在区内开展离岸银行业务。

  七、简化准入方式。将区内银行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的机构、高管和部分业务准入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设立区内银行业准入事项绿色快速通道,建立准入事项限时办理制度,提高准入效率。

  八、完善监管服务体系。支持探索建立符合区内银行业实际的相对独立的银行业监管体制,贴近市场提供监管服务,有效防控风险。建立健全区内银行业特色监测报表体系,探索完善符合区内银行业风险特征的监控指标。优化调整存贷比、流动性等指标的计算口径和监管要求。


  2013年9月28日

  (此件发至外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上海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