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公共技术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3-06-21 点击:次
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高新区公共技术平台,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发展,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领先科技园区,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修订形成了《成都高新区公共技术平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
2023年6月12日
成都高新区公共技术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成都高新区公共技术平台是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平台建设和运营,充分发挥平台对成都高新区产业发展促进和推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高新区建设公共技术平台旨在优化公共技术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提升科技创新环境,促进区内企业以较低成本获得平台的专业技术服务,加速技术研发、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强化企业技术创新和持续发展能力,推动成都高新区产业发展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技术平台是指符合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及新兴产业领域,由政府、企业、高校院所、行业组织等多元主体投入建设的实体公共实验室、研发环境、生产线及设备,拥有成体系的软硬件专业仪器设备和专业技术服务团队,具备相关行业背景和认证资质等基础条件,并开放资源为区内科技型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技术验证、分析试验、检验检测、概念验证、认证测试、计量校准、中试熟化、工艺优化、云服务等专业化技术服务。公共技术平台包括检验检测中心、中试平台等。
第四条经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认定的公共技术平台对外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可以获得高新区相应的政策支持。
对企业使用经认定的公共技术平台,若机构运营多个平台,按照多个平台每年累计服务费用计算最高不超过20%的标准,按去尾法给予公共技术平台运营机构每年最高100万元的服务补贴。
对使用一家或多家平台技术服务的企业,按照一家或多家平台的使用费用总额计算最高不超过20%的标准,按去尾法给予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的使用补贴。
第二章申报和认定的条件
第五条平台的承担主体是指公共技术平台的承担建设主体,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组织等。
单个承担主体建有多个公共技术平台的,可以分别申报。
单个公共技术平台由多个承担主体共同出资建设的,由其中某一个承担主体作为申报主体牵头申报,不能由多个承担主体共同申报。
第六条申报公共技术平台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注册地或登记地址、税收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
(二)“四上库”、“名录库”、“火炬统计”等其中之一的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
(三)在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申报主体未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等消极名单;
(四)申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无刑事犯罪记录。申报主体没有重大行政处罚记录,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拟申报的平台应符合本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
第三章申报认定程序
第七条申报认定程序主要包括承担主体自主申报、材料初审、专家评审、办公会审定、公示、发文认定程序。
(一)承担主体自主申报。承担主体通过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官方网站,阅读申报要求,下载申报书并如实填写。申报资料包括认定申请书、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平台建设内容、经费投入、团队介绍、主要平台设备的清单和照片、服务收费、服务成效及其相关附件等材料。
(二)材料初审。业务对口处室对申报主体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要求的,不纳入专家评审范围。
(三)专家评审。业务对口处室组织不少于3名行业专家,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进行集中评审。
(四)办公会审定。业务对口处室将专家评审后拟认定的平台名单及相关信息整理汇总后报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办公会审定。
(五)公示。经办公会审定后,业务对口处室对拟认定的公共技术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六)发文认定。公示期内无异议后,正式发文认定。
第四章复核与备案
第八条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参照认定条件与程序,对所有的公共技术平台每年开展复核,上一年及当年新认定的平台不纳入复核工作,复核内容包括承担主体情况,平台的服务情况;对复核后,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及时摘牌清退,不纳入成都高新区公共技术平台相关政策支持范围。经摘牌清退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成都高新区公共技术平台。
第九条平台的承担主体发生下列变化的,按以下办法备案:
(一)平台承担主体仅有名称、主要经营地址变更的,由申报主体向业务对口处室提供承担主体变更的相关资料,经高新区科技创新局主管公共技术平台的业务对口处室审核备案后,进行变更。
(二)变更前后的承担主体存在控股关系的,变更前或变更后的主体应及时向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主管公共技术平台的业务对口处室提供平台所有权整体移交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经业务对口处室审核备案后,进行变更,平台资格继续有效。
(三)变更前后的承担主体不存在控股关系的,经认定后的平台自动取消公共技术平台资格,经业务对口处室在复核过程中发现该种情形的,有权对此类平台摘牌清退。新的承担主体可以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认定公共技术平台。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解释,自2023年7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成高科人〔2020〕62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