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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信息】2022年度宁波高新区创新型企业培育申报工作开展中

来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2-11-25 点击:

  关于申报2022年度宁波高新区创新型企业培育的通知
 
  宁波高新区各企业:
 
  为充分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增强全区高端聚集、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根据宁波高新区管委会《创新性企业树强扶优的若干意见(修订)》(甬高科〔2020〕45号)、《宁波高新区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高新经〔2022〕100号),现启动申报2022年创新型企业培育工作。请高新区各有关企业仔细对照意见内容,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申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共性条件
 
  1.在宁波高新区注册、纳税,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
 
  2.所属产业列入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目录,如新材料、智能制造、生命健康等;
 
  3.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二)个性化条件
 
  1.准独角兽企业:
 
  成立不超过10个自然年;有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估值不小于10亿元人民币(以最后一轮融资估值为依据)。
 
  2.瞪羚企业:
 
  (1)成立不低于3个且不超过10个自然年;
 
  (2)基准年度(申报年度的上一年作为基准年度,下同)营业收入3000万以上,近2年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高于20%且基准年度营业利润为正;或基准年度营业收入1亿以上,近2年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15%且基准年度营业利润为正;或基准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以上,近2年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高于15%且基准年度营业利润为正,并且获得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者获得省及省以上单项冠军(隐形冠军)等称号的;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商业模式得到市场认可。
 
  3.初创示范企业:
 
  (1)成立不低于2个且不超过6个自然年;
 
  (2)基准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增幅在20%以上且营业利润为正;或基准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增幅在50%以上;或基准年度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且增幅在20%以上,并且获得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登记备案股权投资机构投资300万元以上的;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基准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二、申报依据及政策措施、实施程序
 
  详见附件1、附件2
 
  三、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创新型企业培育申请表》(详见附件3)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2019、2020、202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获得省及省以上单项冠军(隐形冠军)等各类荣誉证书复印件
 
  5、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证书、私募投资、融资估值等证明文件
 
  6、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请按序装订,一式一份。
 
  四、申报地点
 
  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至经发局发展规划科审核(广贤路999号管委会大楼807室);联系电话:89288694,89288686;联系人:杨老师。
 
  五、申报时间
 
  2022年11月20日至11月30日。
 
  请各企业务必抓紧时间、认真准备材料、积极申报,并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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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信息】2022年度宁波高新区创新型企业培育申报工作开展中

2022-11-25 来源:高新院 achie.org 点击:

  关于申报2022年度宁波高新区创新型企业培育的通知
 
  宁波高新区各企业:
 
  为充分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增强全区高端聚集、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根据宁波高新区管委会《创新性企业树强扶优的若干意见(修订)》(甬高科〔2020〕45号)、《宁波高新区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高新经〔2022〕100号),现启动申报2022年创新型企业培育工作。请高新区各有关企业仔细对照意见内容,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申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共性条件
 
  1.在宁波高新区注册、纳税,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
 
  2.所属产业列入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目录,如新材料、智能制造、生命健康等;
 
  3.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二)个性化条件
 
  1.准独角兽企业:
 
  成立不超过10个自然年;有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估值不小于10亿元人民币(以最后一轮融资估值为依据)。
 
  2.瞪羚企业:
 
  (1)成立不低于3个且不超过10个自然年;
 
  (2)基准年度(申报年度的上一年作为基准年度,下同)营业收入3000万以上,近2年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高于20%且基准年度营业利润为正;或基准年度营业收入1亿以上,近2年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15%且基准年度营业利润为正;或基准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以上,近2年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高于15%且基准年度营业利润为正,并且获得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者获得省及省以上单项冠军(隐形冠军)等称号的;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商业模式得到市场认可。
 
  3.初创示范企业:
 
  (1)成立不低于2个且不超过6个自然年;
 
  (2)基准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增幅在20%以上且营业利润为正;或基准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增幅在50%以上;或基准年度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且增幅在20%以上,并且获得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登记备案股权投资机构投资300万元以上的;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基准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二、申报依据及政策措施、实施程序
 
  详见附件1、附件2
 
  三、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创新型企业培育申请表》(详见附件3)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2019、2020、202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获得省及省以上单项冠军(隐形冠军)等各类荣誉证书复印件
 
  5、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证书、私募投资、融资估值等证明文件
 
  6、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请按序装订,一式一份。
 
  四、申报地点
 
  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至经发局发展规划科审核(广贤路999号管委会大楼807室);联系电话:89288694,89288686;联系人:杨老师。
 
  五、申报时间
 
  2022年11月20日至11月30日。
 
  请各企业务必抓紧时间、认真准备材料、积极申报,并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