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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带一路”建设对推进我国区域协调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来源:未知 日期:2017-06-01 点击:

  众所周知,在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多年发展中,我国对外开放战略开始遵循的是类似于“亚洲四小龙”的模式,采用积极吸引外资、大力发展加工贸易等方式,主要面向欧美等发达国家生产并出口产品,从而逐渐成为“世界工厂”。这种对外开放战略对国内区域发展格局的影响是,形成了“沿海—内陆”的中心—外围结构。正如新经济地理学的“中心—外围”模型所展示的那样,原先各个地区是发展差距相差不大的对称结构,在对外开放战略等举措的引导下,各种要素逐渐向沿海聚集,沿海地区成为整个经济的中心区域,而内陆则成为相对落后的外围区域。中心—外围模型的原理虽然简单,却极为深刻地反映了在对外开放战略下我国区域发展格局整体演变的逻辑,我们所看到的沿海和内陆地区发展差距的不断扩大,正是这个逻辑演进的必然结果。
  
  一个经济体一旦形成了“中心—外围”结构,按照新经济地理学的理论,再要将其打破就不那么容易了,因为中心—外围的均衡结构自有其强大的稳定性和黏性,而且从效率上来看,经济活动在空间的集聚会带来对整体经济效率的提高,如果要强行再通过计划将资源平均配置到各地,反而可能会对整个经济体带来严重的损害。这就是为什么在区域战略方面,我国后来出台了那么多促进内陆发展的举措(包括“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等),却总是难如人意的原因。因为在传统开放战略的影响下所形成的“沿海—内陆”的中心—外围结构,无时无刻、源源不断地起着拉大沿海和内陆发展差距的作用。
  
  站在这个角度上,可以解释为什么“一带一路”建设对于促进我国区域的协调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通过“对外开放”战略的调整,带来了改变原有“沿海—内陆”的中心—外围结构的可能和契机。无论是“向西开放”“向北开放”战略的提出,还是通过“一带一路”大通道的建设,都改变了原有对外开放的格局,同时也带来了国内各个区域在对外开放战略中地位和作用的改变,原来许多闭塞的内陆省份,一下子成为了对外开放的前沿阵地;原先离沿海路途遥遥的内陆地区,通过陆路铁路的运输,也具有了一些海运不可比拟的优势。因此,“一带一路”建设的实施,有可能动摇原有的“沿海—内陆”中心—外围结构,从而对我国的区域格局产生一些根本性的深远影响,而这是有助于我国区域更为协调地发展的。
  
  “一带一路”建设对我国区域格局产生实质影响还有待时日
  
  然而,“一带一路”建设是否真正能对我国区域格局产生根本影响,这个影响有多快、最终有多大,还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
  
  首先,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贸联系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在“一带一路”沿线60多个国家中,事实上中国和绝大多数国家的经贸联系并不强。在沿线50多个国家中,对中国出口占其出口总额超过10%的仅有4个国家,绝大部分国家占比不超过5%,有17个国家的占比还不到1%。而从中国进口占其进口总额的比重,超过10%的国家超过20个,但仍有8个国家的进口占比不到5%。尽管2015年,中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总额占中国对外贸易总额的25%,但扣除东盟、印度和俄罗斯外,中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总额只占中国对外贸易总额的10%左右。传统对外开放战略之所以能够促成“沿海—内陆”的中心—外围结构,是我国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贸易量足够大。但从目前来看,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贸量,还远不足以对我国现有的区域格局产生实质的影响。
  
  其次,地方企业对“一带一路”建设的参与还有待加强。除了加强贸易往来,一带一路战略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外投资,地方的企业要利用走出去的机会,带动自身实力的增强,也间接拉动地方的发展。然而从已有的投资来看,目前基本上是央企在发挥作用、扮演主角,地方上的企业,尤其是地方上民企的参与,还有待大大增强。因此,地方上想利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对外投资机会,来有效带动地方上的经济增长,目前效果还很有限。
  
  如何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事权,协调各个地方的行为,是未来“一带一路”建设实施的关键
  
  “一带一路”建设涉及经济、人文等各个方面,尤其是从协调区域发展的角度,也要鼓励各个地方的参与。如何划分中央和地方在其中的事权,能否做到既有中央统一领导和协调,又能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就非常关键。
  
  一方面,要切实防止各地一哄而上的乱局。从目前来看,各地想抓住“一带一路”建设的战略机遇、加快自身发展的心情和愿望都非常迫切,由此也会导致一些不同地区都想争抢“核心区”“桥头堡”“黄金段”等称号。尽管《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中,对西北、东北、西南、沿海和港澳台等各个地区都做了定位和描述,然而这些定位能否实现、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来保证各个地方能够按照中央的部署加以落实,存在相对大的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要继续有效发挥地方积极性。在我国现有“中央决策、地方执行”的事权划分模式下,大部分事项是由中央来做决策,但具体实施是由地方来负责的,在“一带一路”建设的许多事务中,同样也是如此。“一带一路”建设真正效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地方的配合。事实上“一带一路”建设中出现的一些新生事物,例如渝新欧铁路等,也都是由地方先试出来和闯出来的,如何合理划分中央地方权限,赋予地方一定的先行先试权力,也是未来“一带一路”建设实施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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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1 来源:未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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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经济体一旦形成了“中心—外围”结构,按照新经济地理学的理论,再要将其打破就不那么容易了,因为中心—外围的均衡结构自有其强大的稳定性和黏性,而且从效率上来看,经济活动在空间的集聚会带来对整体经济效率的提高,如果要强行再通过计划将资源平均配置到各地,反而可能会对整个经济体带来严重的损害。这就是为什么在区域战略方面,我国后来出台了那么多促进内陆发展的举措(包括“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等),却总是难如人意的原因。因为在传统开放战略的影响下所形成的“沿海—内陆”的中心—外围结构,无时无刻、源源不断地起着拉大沿海和内陆发展差距的作用。
  
  站在这个角度上,可以解释为什么“一带一路”建设对于促进我国区域的协调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通过“对外开放”战略的调整,带来了改变原有“沿海—内陆”的中心—外围结构的可能和契机。无论是“向西开放”“向北开放”战略的提出,还是通过“一带一路”大通道的建设,都改变了原有对外开放的格局,同时也带来了国内各个区域在对外开放战略中地位和作用的改变,原来许多闭塞的内陆省份,一下子成为了对外开放的前沿阵地;原先离沿海路途遥遥的内陆地区,通过陆路铁路的运输,也具有了一些海运不可比拟的优势。因此,“一带一路”建设的实施,有可能动摇原有的“沿海—内陆”中心—外围结构,从而对我国的区域格局产生一些根本性的深远影响,而这是有助于我国区域更为协调地发展的。
  
  “一带一路”建设对我国区域格局产生实质影响还有待时日
  
  然而,“一带一路”建设是否真正能对我国区域格局产生根本影响,这个影响有多快、最终有多大,还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
  
  首先,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贸联系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在“一带一路”沿线60多个国家中,事实上中国和绝大多数国家的经贸联系并不强。在沿线50多个国家中,对中国出口占其出口总额超过10%的仅有4个国家,绝大部分国家占比不超过5%,有17个国家的占比还不到1%。而从中国进口占其进口总额的比重,超过10%的国家超过20个,但仍有8个国家的进口占比不到5%。尽管2015年,中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总额占中国对外贸易总额的25%,但扣除东盟、印度和俄罗斯外,中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总额只占中国对外贸易总额的10%左右。传统对外开放战略之所以能够促成“沿海—内陆”的中心—外围结构,是我国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贸易量足够大。但从目前来看,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贸量,还远不足以对我国现有的区域格局产生实质的影响。
  
  其次,地方企业对“一带一路”建设的参与还有待加强。除了加强贸易往来,一带一路战略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外投资,地方的企业要利用走出去的机会,带动自身实力的增强,也间接拉动地方的发展。然而从已有的投资来看,目前基本上是央企在发挥作用、扮演主角,地方上的企业,尤其是地方上民企的参与,还有待大大增强。因此,地方上想利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对外投资机会,来有效带动地方上的经济增长,目前效果还很有限。
  
  如何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事权,协调各个地方的行为,是未来“一带一路”建设实施的关键
  
  “一带一路”建设涉及经济、人文等各个方面,尤其是从协调区域发展的角度,也要鼓励各个地方的参与。如何划分中央和地方在其中的事权,能否做到既有中央统一领导和协调,又能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就非常关键。
  
  一方面,要切实防止各地一哄而上的乱局。从目前来看,各地想抓住“一带一路”建设的战略机遇、加快自身发展的心情和愿望都非常迫切,由此也会导致一些不同地区都想争抢“核心区”“桥头堡”“黄金段”等称号。尽管《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中,对西北、东北、西南、沿海和港澳台等各个地区都做了定位和描述,然而这些定位能否实现、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来保证各个地方能够按照中央的部署加以落实,存在相对大的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要继续有效发挥地方积极性。在我国现有“中央决策、地方执行”的事权划分模式下,大部分事项是由中央来做决策,但具体实施是由地方来负责的,在“一带一路”建设的许多事务中,同样也是如此。“一带一路”建设真正效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地方的配合。事实上“一带一路”建设中出现的一些新生事物,例如渝新欧铁路等,也都是由地方先试出来和闯出来的,如何合理划分中央地方权限,赋予地方一定的先行先试权力,也是未来“一带一路”建设实施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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