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江新区支持智能制造产业园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来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4-11-25 点击:次
武汉长江新区支持智能制造产业园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武汉长江新区支持智能制造产业园大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形成智能制造产业园现代化的大健康产业体系,加快绿色食品、医卫用品、生物制造等产业的发展和布局,提升产业链的完整性和产业竞争力,制定措施如下。
第一条 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在园区新设立大健康领域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同级别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二条 支持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围绕生物大分子与微生物组,生物与信息融合,诊疗装备与生物医用材料,食品绿色加工、生物制造和贮藏的调控机制等技术转化需求,支持建设可提供概念验证、小试中试、动物实验等服务的省级及以上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00万元(含)以上、年度服务园区内5家及以上企业(无资产关联关系)的平台,自获备案次年度起,给予单个平台每年最高10万元奖励。
第三条 支持技术转移机构设立。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在园区建设技术转移机构,实现科技成果在园区转移转化。对年度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实际交易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转移机构,经认定后,按照年技术合同实际交易总额的1%,给予每家机构每年最高50万元奖励。
第四条 支持研发费用投入。鼓励新招商项目围绕功能营养补充剂、预制菜、辐照灭菌、新型减菌、精准保鲜与品质调控、新型饲料蛋白、高值医疗器械、生物肽和蛋白质产品等进行产品研发。对上年度享受研发费用(R&D)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且经税务部门核定的加计扣除年研发费用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核定的加计扣除年度研发费用的5‰给予补贴。其中,对核定加计扣除年度研发费用在5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每年最高25万元补贴,核定的加计扣除年度研发费用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补贴。
第五条 支持应用场景建设。鼓励建设协同仿真研发、产品质量溯源、数字营销等高科技应用场景,对入选市级及以上示范应用场景和优秀应用场景清单,且通过园区验收的,按项目投资额的5%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每年度补贴项目数量不超过5个。
第六条 支持产业链创新链企业集聚。对使用应用场景、融合创新等方式成功引进产业链、创新链配套企业(被引进方,无资产关联关系)的企业或机构(引进方),每成功引进1家设备购置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落地,给予引进方5万元奖励,每年给予单个引进方最高20万元奖励。
第七条 支持企业技改数转。鼓励企业投资建设智能生产基地、自动化工厂,对认定为全球灯塔工厂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数字领航企业、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支持专业资质认证。对首次获得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认证、ISO9001/ISO22000/ISO13485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等的新招商项目,按当年实际认证费用的10%给予每项最高1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保健食品、特医食品、特殊用途化妆品、生物制品批准文号的新招商项目,给予每项最高10万元奖励。对首次取得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不含二类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注册证的新招商项目,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CMA)资质认证的新招商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第九条 支持企业绿色化建设。鼓励新招商项目开发运用绿色制造先进技术,对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按当年实际认证费用的10%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补贴。对获得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绿色工厂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厂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第十条 支持外资企业投资。对年实际使用外资1000 万美元(含)或等值货币以上的先进大健康产业项目,按当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额的1%给予最高500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国内外优秀人才和团队在园区就业创业,对虽未获得区级及以上荣誉,但在产品研发、场景开发、成果转化、以商招商、经济贡献度等方面具有突出成就的团队和个人,经园区组织专家评审后,分别授予“新智造新星团队”“新智造新星人才”称号,分别给予最高2万元和3000元奖励。申报人才应在园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含)以上,每年获奖团队数量不超过10个,获奖个人数量不超过10个。
第十二条 支持产业基金投入。支持依托长江新区产业发展基金等,设立园区大健康产业专项子基金,联合社会资本、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前期股权投资,建立将优质项目向产业基金推介的渠道。
第十三条 附则
(一)本措施有效期三年,自2025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
试行期内将结合实际情况对本措施实时优化,由智能制造产业园建设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措施适用于在智能制造产业园注册经营纳税纳统的大健康领域新招商项目,具体包括绿色食品、医卫用品、生物制造等领域,自投资协议约定项目投产之日起可享受本政策。其中,等待认定、备案、验收、核定、认证、获评的时间不包含在内。
(三)同一企业因同样或类似原因同时享受园区内多条政策时,按就高不重复落实。
(四)本措施实施过程中,如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出台或调整,影响本措施实施的,以最新的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有关规定为准。
武汉长江新区支持智能制造产业园新型材料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形成智能制造产业园现代化的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体系,加快高端电力装备、金属精加工、氢能装备等产业的发展和布局,抢抓智能装备发展机遇,提升产业链的完整性和产业竞争力,制定措施如下。
第一条 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在园区新设立高端装备制造领域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同级别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二条 支持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围绕特高压输变电成套装备、储能电池及系统、氢气制储运用、工业机器人等技术转化需求,支持建设可提供概念验证、中试熟化、性能评价等服务的省级及以上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00万元(含)以上、年度服务园区内5家及以上企业(无资产关联关系)的平台,自获备案次年度起,给予单个平台每年最高10万元奖励。
第三条 支持技术转移机构设立。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在园区建设技术转移机构,实现科技成果在园区转移转化。对年度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实际交易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转移机构,经认定后,按照年度技术合同实际交易总额的1%,给予每家机构每年最高50万元奖励。
第四条 支持研发费用投入。鼓励新招商项目围绕极端环境的机械结构与机电装备可靠性设计、耐候钢、氢能技术等专题进行产品研发。对上年度享受研发费用(R&D)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且经税务部门核定的加计扣除年度研发费用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核定的加计扣除年度研发费用的5‰给予补贴。其中,对核定的加计扣除年度研发费用在5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每年最高25万元补贴,核定的加计扣除年度研发费用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补贴。
第五条 支持首台(套)突破。鼓励新招商项目研发生产的特种变压器、氢燃料电池关键核心零部件等实现首台(套)突破,对产品首次被评为国家级和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分别给予50 万元、30万元奖励。
第六条 支持应用场景建设。鼓励上下游企业联动,建设氢能供应系统、柔性交直流配网,应用氢燃料电池汽车、新型储能装置等,打造源网荷储一体化等应用场景。对入选市级及以上示范应用场景和优秀应用场景清单,且通过园区验收的,按项目投资额的5%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每年度补贴项目数量不超过5个。
第七条 支持产业链创新链企业集聚。对使用应用场景、融合创新等方式成功引进产业链、创新链配套企业(被引进方,无资产关联关系)的企业或机构(引进方),每成功引进1家设备购置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落地,给予引进方5万元奖励,每年给予单个引进方最高2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支持企业技改数转。鼓励企业投资建设智能生产基地、自动化工厂,对认定为全球灯塔工厂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数字领航企业、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第九条 支持企业产品出口。对取得境外注册商标,并有出口实绩的企业,按当年实际注册费用的10%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补贴。对产品首次获得CE/ UKCA/ GS/ UL/ ROHS/ CSA/ EMC/ FCC/ REACH/ SAA/ PSE/ TU等12项国际认证证书,并有出口实绩的企业,按当年实际认证费用的10%给予每项不超过1万元的补贴。
第十条 支持企业绿色化建设。鼓励新招商项目开发运用绿色制造先进技术,对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按当年实际认证费用的10%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补贴。对获得国家级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绿色工厂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厂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万元、5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外资企业投资。对年实际使用外资1000 万美元(含)或等值货币以上的先进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项目,按当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额的1%给予最高500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国内外优秀人才和团队在园区就业创业,对虽未获得区级及以上荣誉,但在产品研发、场景开发、成果转化、以商招商、经济贡献度等方面具有突出成就的团队和个人,经园区组织专家评审后,分别授予“新智造新星团队”“新智造新星人才”称号,分别给予最高2万元和3000元奖励。申报人才应在园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含)以上,每年获奖团队数量不超过10个,获奖个人数量不超过10个。
第十三条 支持产业基金投入。支持依托长江新区产业发展基金等,设立园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专项子基金,联合社会资本、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前期股权投资,建立将优质项目向产业基金推介的渠道。
第十四条 附则
(一) 本措施有效期三年,自2025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内将结合实际情况对本措施实时优化,由智能制造产业园建设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二) 本措施适用于在智能制造产业园注册经营纳税纳统的高端装备制造领域新招商项目,具体包括高端电力装备、金属精加工、氢能装备、智能装备等产业,自投资协议约定项目投产之日起可享受本政策。其中,等待认定、备案、验收、核定、认证、获评的时间不包含在内。
(三) 同一企业因同样或类似原因同时享受园区内多条政策时,按就高不重复落实。
(四) 本措施实施过程中,如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出台或调整,影响本措施实施的,以最新的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