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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印发《知识产权促进高质量发展企业奖励政策实施办法》
来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4-09-13 点击:次
知识产权促进高质量发展企业奖励政策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提升全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全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是在冀南新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实际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冀南新区的个人。
第二章 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奖励范围
每年对上年度知识产权工作情况进行奖励。发明专利授权时间以授权公告日为准,商标和品牌以注册或认定时间为准。
第四条 奖补标准
(一)高价值发明专利奖励。对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物产业、新能源等战略新型产业或重点产业新授权的高价值发明专利,给予每件3000元的奖励(以国家局按照原始申请地址下发有效数据,转入专利、授权前变更一律不计入有效数据)。
(二)PCT专利授权奖励。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专利,在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奖励不超过5万元;在其他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奖励不超过3万元;对同族专利奖励不超过 3 个国家(地区),对同一专利权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30万元。
(三)高维持年发明专利奖励。冀南新区内发明专利权利人,发明专利有效期超过10年的,经确认后每件给予0.2万元奖励。
(四)专利获奖奖励。对上年度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每件分别给予专利权人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第一、第二、第三等奖、优秀奖每件分别给予专利权人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五)专利转移转化奖励。对本区中小微企业以转化实施为目的,通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企业获取专利技术,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成专利权转移或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的,按不超过专利转让、许可合同实付专利技术交易金额的3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六)购买专利保险奖励。为本单位核心专利购买保期一年以上专利保险产品的企业,对第一年专利保险保费给予全额奖励。同一单位续保的同一专利同一险种保费不予奖励。每个企业年度内奖励总额度不超过5万元。
(七)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奖励。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工作,进一步促进专利转化实施。对企业进行专利产品备案并被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的,经评审择优立项,给予每件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内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八)商标国际注册奖励。对上年度获得马德里体系商标注册的企业按注册费的70%、总额不超过10万元奖励企业。
(九)贯标奖励。对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29490-2023)贯标工作,通过国家级认证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万元奖励。
(十)商标、品牌奖励。对首次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商标主体(协会或社团组织)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或企业奖励8万元。
(十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贴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1、采用专利、商标权质押单一方式获得贷款的,借款企业在还本付息后,按照合同约定实际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贷款利息补贴。2、采用专利、商标权质押附加其他担保组合方式获得贷款的,借款企业在还本付息后,按照专利、商标权质押部分合同约定实际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贷款利息补贴。3、同一补助年度内,通过专利、商标权质押贷款的企业,获得的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十二)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三)服务机构经费奖励。组织有资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新区后备培育企业进行专利申请、知识产权运用的咨询和培训,针对每个企业的不同情况,开展专利挖掘、申请和提升一站式服务,突破企业申报工作中存在的专利瓶颈,每年由财政专项安排2万元奖励服务机构经费支持。
(十四)知识产权依法维权补助。对有显著影响的知识产权维权案件,维权案件已结案的,按照案件诉讼费、代理费、公证费、鉴定费及其它必要维权费用3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最高补助3万元。
(十五)标准主持制修订奖励。对主持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新区企业或团体,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三章 申报及审核
第五条 冀南新区市场监管局每年下发开展知识产权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对申报时间、程序及其他事项予以具体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不予奖励。
第六条 申报奖励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知识产权奖励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书的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五)有效发明专利最后一次交年费发票复印件。
(六)申请奖励总额达到10万元的企业提交纳税证明材料。
(七)获得国家、省级奖励的需要提交获得国家、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荣誉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八)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29490-2023)贯标工作,并通过国家级认证的企业提交认证证书。
(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提供材料和相关证明的真实性。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利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收回专利奖补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各类专利奖补的资格。
第八条 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应做到规范办理、严格审核。对因失职渎职而导致违规套取、冒领专利奖补资金的,严肃追究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冀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冀南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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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3 来源:高新院 achie.org 点击:次
知识产权促进高质量发展企业奖励政策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提升全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全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是在冀南新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实际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冀南新区的个人。
第二章 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奖励范围
每年对上年度知识产权工作情况进行奖励。发明专利授权时间以授权公告日为准,商标和品牌以注册或认定时间为准。
第四条 奖补标准
(一)高价值发明专利奖励。对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物产业、新能源等战略新型产业或重点产业新授权的高价值发明专利,给予每件3000元的奖励(以国家局按照原始申请地址下发有效数据,转入专利、授权前变更一律不计入有效数据)。
(二)PCT专利授权奖励。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专利,在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奖励不超过5万元;在其他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奖励不超过3万元;对同族专利奖励不超过 3 个国家(地区),对同一专利权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30万元。
(三)高维持年发明专利奖励。冀南新区内发明专利权利人,发明专利有效期超过10年的,经确认后每件给予0.2万元奖励。
(四)专利获奖奖励。对上年度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每件分别给予专利权人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第一、第二、第三等奖、优秀奖每件分别给予专利权人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五)专利转移转化奖励。对本区中小微企业以转化实施为目的,通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企业获取专利技术,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成专利权转移或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的,按不超过专利转让、许可合同实付专利技术交易金额的3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六)购买专利保险奖励。为本单位核心专利购买保期一年以上专利保险产品的企业,对第一年专利保险保费给予全额奖励。同一单位续保的同一专利同一险种保费不予奖励。每个企业年度内奖励总额度不超过5万元。
(七)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奖励。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工作,进一步促进专利转化实施。对企业进行专利产品备案并被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的,经评审择优立项,给予每件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内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八)商标国际注册奖励。对上年度获得马德里体系商标注册的企业按注册费的70%、总额不超过10万元奖励企业。
(九)贯标奖励。对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29490-2023)贯标工作,通过国家级认证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万元奖励。
(十)商标、品牌奖励。对首次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商标主体(协会或社团组织)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或企业奖励8万元。
(十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贴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1、采用专利、商标权质押单一方式获得贷款的,借款企业在还本付息后,按照合同约定实际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贷款利息补贴。2、采用专利、商标权质押附加其他担保组合方式获得贷款的,借款企业在还本付息后,按照专利、商标权质押部分合同约定实际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贷款利息补贴。3、同一补助年度内,通过专利、商标权质押贷款的企业,获得的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十二)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三)服务机构经费奖励。组织有资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新区后备培育企业进行专利申请、知识产权运用的咨询和培训,针对每个企业的不同情况,开展专利挖掘、申请和提升一站式服务,突破企业申报工作中存在的专利瓶颈,每年由财政专项安排2万元奖励服务机构经费支持。
(十四)知识产权依法维权补助。对有显著影响的知识产权维权案件,维权案件已结案的,按照案件诉讼费、代理费、公证费、鉴定费及其它必要维权费用3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最高补助3万元。
(十五)标准主持制修订奖励。对主持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新区企业或团体,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三章 申报及审核
第五条 冀南新区市场监管局每年下发开展知识产权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对申报时间、程序及其他事项予以具体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不予奖励。
第六条 申报奖励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知识产权奖励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书的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五)有效发明专利最后一次交年费发票复印件。
(六)申请奖励总额达到10万元的企业提交纳税证明材料。
(七)获得国家、省级奖励的需要提交获得国家、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荣誉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八)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29490-2023)贯标工作,并通过国家级认证的企业提交认证证书。
(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提供材料和相关证明的真实性。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利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收回专利奖补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各类专利奖补的资格。
第八条 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应做到规范办理、严格审核。对因失职渎职而导致违规套取、冒领专利奖补资金的,严肃追究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冀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冀南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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