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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伯乐荐才”办法 (征求意见稿)

来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4-08-06 点击: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伯乐荐才”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滨海高新区”)产业人才引育发现机制,激励和引导社会各方为滨海高新区举荐优秀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伯乐”包括以下类别: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签约合作机构、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优秀人才”,具体包括以下类别:

  创新人才,自政策发布之日起首次在天津市就业的急需紧缺人才(以滨海高新区最新发布的《天津滨海高新区主导产业紧缺人才目录》为准),税前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不含股权分红、偶然所得)。创业人才,自政策发布之日起在滨海高新区首次创业的人才。

 

  第四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由符合条件的“伯乐”或用人单位,向滨海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滨海高新区人社局”)提交申报材料。

  (二)审查。由滨海高新区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

  (三)评审。由滨海高新区人社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必要时可组织进行实地考察。按照评审和考察情况,提出拟奖励的“伯乐”和用人单位名单。

  (四)公示。由滨海高新区人社局对拟奖励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

  (五)确认。公示无异议的,经滨海高新区人社局报批确定奖励名单,按程序进行资金拨付。公示存在异议的,由滨海高新区人社局核验查证后报批审定。

 

  第五条 奖励标准

  1、为滨海高新区重点产业链企事业单位成功举荐优秀人才的,给予“伯乐”最高20万元奖励。

  2、举荐人才来滨海高新区创业,存续满1年的,给予“伯乐”5万元一次性奖励。

  3、支持滨海高新区重点产业链企事业单位以市场化手段吸引优秀人才,按照引才费用(服务费发票金额)的50%、年度总额不超过30万元给予奖励。

 

  第六条 滨海高新区人社局为该政策管理部门,负责政策制定、预算编制、申请受理、组织评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由滨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到2028年12月31日。政策有效期内,如遇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及滨海高新区相关政策变化,滨海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做出相应调整。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伯乐荐才”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根据《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伯乐荐才”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办法》的实施细则

  (一)关于“本办法所指‘伯乐’包括以下类别: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签约合作机构、个人。”

  1、人力资源机构是指,在滨海高新区注册成立,其税务及统计关系隶属于滨海高新区,并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遵守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无安全生产事故,有3名及以上专职从业人员且年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不含代收代付部分)。

  2、社会组织是指,在滨海高新区注册成立,如有税务及统计关系应隶属于滨海高新区,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遵守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无安全生产事故。

  3、签约合作机构是指,外省市从事海外人才创新创业服务的或海外从事人才创新创业服务的,与滨海高新区人社局签署合作协议的机构。

  4、个人是指,滨海高新区内持有天津市“海河英才”A卡或滨海新区滨城人才服务证白金卡或获得滨海高新区人才引荐官(人才服务督察官)称号的人才。

 

  (二)关于“本办法所指‘优秀人才’,具体包括以下类别:创新人才,自政策发布之日起首次在天津市就业的急需紧缺人才(以滨海高新区最新发布的《天津滨海高新区主导产业紧缺人才目录》为准),税前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不含股权分红、偶然所得)。创业人才,自政策发布之日起在滨海高新区首次创业的人才。”

  1、创新人才,需与滨海高新区重点产业链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其人事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险缴纳须在用人单位。

  2、创业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企业注册时,应为该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自然人中的第一大股东,且所持股权不低于30%。

  (2)其创办企业应自政策发布之日起在滨海高新区注册成立,其税务及统计关系隶属于滨海高新区,符合滨海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信创、新经济、生物医药、新能源、高端装备、脑机交互、量子通信、区块链、第三代半导体),在滨海高新区有实际办公场所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实际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3)企业存续满1年,除法人外吸纳3人及以上就业(社会保险需由用人单位缴纳),企业实缴资本不低于100万元或创办企业获得由国家部委、省级人民政府主办的国家级、省部级创新创业赛事金奖。

 

  (三)关于“奖励标准 1、为滨海高新区重点产业链企事业单位成功举荐优秀人才的,给予‘伯乐’最高20万元奖励。”

  1、申请条件

  (1)优秀人才应为创新人才。

  (2)优秀人才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后,“伯乐”可申请奖励。同一用人主体中人才调配、派遣等情形不适用于此政策。

  2、具体标准

  (1)“伯乐”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按照优秀人才年收入的10%给予“伯乐”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分两次拨付,优秀人才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拨付50%,工作满3年拨付剩余50%。

  (2)“伯乐”为社会组织、签约合作机构或个人的,按照优秀人才年收入的20%给予“伯乐”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分两次拨付,优秀人才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拨付50%,工作满3年拨付剩余50%。

  3、申报材料

  (1)《滨海高新区“伯乐荐才”奖励申请表》(由“伯乐”、优秀人才、优秀人才所在单位对推荐行为进行确认)。

  (2)“伯乐”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证,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由税务部门出具的近1年完税证明,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社保缴费证明,劳动合同,相关管理制度等材料。

  (3)“伯乐”为社会组织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社会组织代码证等同等法律效应的文件复印件,如有税务登记,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由税务部门出具的近1年完税证明等材料,相关管理制度等材料。

  (4)“伯乐”为签约合作机构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签约协议、营业执照,相关管理制度等材料。

  (5)“伯乐”为个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及相应证书或称号证明文件。

  (6)优秀人才的有效身份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收入证明(以税务局自然人扣缴端截图为准)、社保缴费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银行工资流水账单、用人单位营业执照。

  (7)材料真实性声明及承诺书。

  关于“奖励标准 2、举荐人才来滨海高新区创业,存续满1年的,给予‘伯乐’5万元一次性奖励。”

  1、申请条件

  (1)举荐人才应为创业人才。

  (2)《细则》关于奖励标准1和奖励标准2推荐人才不可为同一人选。

  (3)“伯乐”为“签约机构”的,与《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海外人才创新创业办法》奖励不同时享受。

  2、具体标准

  给予“伯乐”5万元一次性奖励。

  3、申报材料

  (1)同《细则》奖励标准1的申报材料。

  (2)所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等缴纳凭证、所创办企业的验资报告、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由税务部门出具的近1年完税证明、吸纳3人及以上人员社保缴费证明、劳动合同等佐证材料。

  (3)获得由国家部委、省级人民政府主办的国家级、省部级创新创业赛事金奖的相关证明文件。

  关于“奖励标准 3、支持滨海高新区重点产业链企事业单位以市场化手段吸引优秀人才,按照引才费用(服务费发票金额)的50%、年度总额不超过30万元给予奖励。”

  1、申请条件

  (1)申报主体应是滨海高新区重点产业链企事业单位。

  (2)市场化手段是指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才,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在滨海高新区注册成立,其税务及统计关系隶属于滨海高新区,取得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证等相关从业资质,年收入应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不含代收代付部分)。

  (3)优秀人才应为创新人才。应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后,由用人单位申请奖励。同一人才只能由同一用人单位进行申报。

  (4)《细则》奖励标准1、2、3推荐人才不可为同一人选。

  2、具体标准

  按照引才费用(服务费发票金额)的50%、年度总额不超过30万元给予奖励。

  3、申报材料

  (1)《滨海高新区“伯乐荐才”奖励申请表》。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

  (4)用人单位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费发票及银行打款记录等证明材料。

  (5)优秀人才的有效身份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收入证明(以税务局自然人扣缴端截图为准)、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银行工资流水账单、社保缴费证明等佐证材料。

  (6)材料真实性声明及承诺书。

 

  二、附则

  (一)奖励资金每年组织申报评审一次,由滨海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申报通知。

 

  (二)本《办法》所述“申请材料”是指申请政策奖励提供的基本材料,需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申报时政策主管部门可在受理申报通知中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申请资料须真实有效,对违规申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和以后享受奖励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已享受“一事一议”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政策中的同类条款,具体由滨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符合《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区内其它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同一人才只能由同一“伯乐”举荐。同一“伯乐”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企业在政策期内发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稳定、网络安全、非法集资等相关问题的,滨海高新区管委会将按照政策兑现相关管理规定暂缓、减少或取消给予企业的扶持政策。

 

  (五)政策申报每年集中办理,具体申报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针对“伯乐”为个人的,以“伯乐”所在单位为政策申请主体。

 

  (六)每年滨海高新区管委会安排不超过600万人民币财政预算资金用于该政策奖励资金。

 

  名词解释:

  重点产业链企业:本办法所指的重点产业链企事业单位是指,滨海高新区主导产业规模以上企业、天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其他重点支持企业,企业名单由滨海高新区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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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伯乐荐才”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24-08-06 来源:高新院 achie.org 点击: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伯乐荐才”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滨海高新区”)产业人才引育发现机制,激励和引导社会各方为滨海高新区举荐优秀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伯乐”包括以下类别: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签约合作机构、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优秀人才”,具体包括以下类别:

  创新人才,自政策发布之日起首次在天津市就业的急需紧缺人才(以滨海高新区最新发布的《天津滨海高新区主导产业紧缺人才目录》为准),税前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不含股权分红、偶然所得)。创业人才,自政策发布之日起在滨海高新区首次创业的人才。

 

  第四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由符合条件的“伯乐”或用人单位,向滨海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滨海高新区人社局”)提交申报材料。

  (二)审查。由滨海高新区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

  (三)评审。由滨海高新区人社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必要时可组织进行实地考察。按照评审和考察情况,提出拟奖励的“伯乐”和用人单位名单。

  (四)公示。由滨海高新区人社局对拟奖励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

  (五)确认。公示无异议的,经滨海高新区人社局报批确定奖励名单,按程序进行资金拨付。公示存在异议的,由滨海高新区人社局核验查证后报批审定。

 

  第五条 奖励标准

  1、为滨海高新区重点产业链企事业单位成功举荐优秀人才的,给予“伯乐”最高20万元奖励。

  2、举荐人才来滨海高新区创业,存续满1年的,给予“伯乐”5万元一次性奖励。

  3、支持滨海高新区重点产业链企事业单位以市场化手段吸引优秀人才,按照引才费用(服务费发票金额)的50%、年度总额不超过30万元给予奖励。

 

  第六条 滨海高新区人社局为该政策管理部门,负责政策制定、预算编制、申请受理、组织评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由滨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到2028年12月31日。政策有效期内,如遇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及滨海高新区相关政策变化,滨海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做出相应调整。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伯乐荐才”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根据《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伯乐荐才”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办法》的实施细则

  (一)关于“本办法所指‘伯乐’包括以下类别: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签约合作机构、个人。”

  1、人力资源机构是指,在滨海高新区注册成立,其税务及统计关系隶属于滨海高新区,并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遵守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无安全生产事故,有3名及以上专职从业人员且年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不含代收代付部分)。

  2、社会组织是指,在滨海高新区注册成立,如有税务及统计关系应隶属于滨海高新区,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遵守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无安全生产事故。

  3、签约合作机构是指,外省市从事海外人才创新创业服务的或海外从事人才创新创业服务的,与滨海高新区人社局签署合作协议的机构。

  4、个人是指,滨海高新区内持有天津市“海河英才”A卡或滨海新区滨城人才服务证白金卡或获得滨海高新区人才引荐官(人才服务督察官)称号的人才。

 

  (二)关于“本办法所指‘优秀人才’,具体包括以下类别:创新人才,自政策发布之日起首次在天津市就业的急需紧缺人才(以滨海高新区最新发布的《天津滨海高新区主导产业紧缺人才目录》为准),税前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不含股权分红、偶然所得)。创业人才,自政策发布之日起在滨海高新区首次创业的人才。”

  1、创新人才,需与滨海高新区重点产业链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其人事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险缴纳须在用人单位。

  2、创业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企业注册时,应为该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自然人中的第一大股东,且所持股权不低于30%。

  (2)其创办企业应自政策发布之日起在滨海高新区注册成立,其税务及统计关系隶属于滨海高新区,符合滨海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信创、新经济、生物医药、新能源、高端装备、脑机交互、量子通信、区块链、第三代半导体),在滨海高新区有实际办公场所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实际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3)企业存续满1年,除法人外吸纳3人及以上就业(社会保险需由用人单位缴纳),企业实缴资本不低于100万元或创办企业获得由国家部委、省级人民政府主办的国家级、省部级创新创业赛事金奖。

 

  (三)关于“奖励标准 1、为滨海高新区重点产业链企事业单位成功举荐优秀人才的,给予‘伯乐’最高20万元奖励。”

  1、申请条件

  (1)优秀人才应为创新人才。

  (2)优秀人才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后,“伯乐”可申请奖励。同一用人主体中人才调配、派遣等情形不适用于此政策。

  2、具体标准

  (1)“伯乐”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按照优秀人才年收入的10%给予“伯乐”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分两次拨付,优秀人才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拨付50%,工作满3年拨付剩余50%。

  (2)“伯乐”为社会组织、签约合作机构或个人的,按照优秀人才年收入的20%给予“伯乐”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分两次拨付,优秀人才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拨付50%,工作满3年拨付剩余50%。

  3、申报材料

  (1)《滨海高新区“伯乐荐才”奖励申请表》(由“伯乐”、优秀人才、优秀人才所在单位对推荐行为进行确认)。

  (2)“伯乐”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证,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由税务部门出具的近1年完税证明,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社保缴费证明,劳动合同,相关管理制度等材料。

  (3)“伯乐”为社会组织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社会组织代码证等同等法律效应的文件复印件,如有税务登记,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由税务部门出具的近1年完税证明等材料,相关管理制度等材料。

  (4)“伯乐”为签约合作机构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签约协议、营业执照,相关管理制度等材料。

  (5)“伯乐”为个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及相应证书或称号证明文件。

  (6)优秀人才的有效身份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收入证明(以税务局自然人扣缴端截图为准)、社保缴费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银行工资流水账单、用人单位营业执照。

  (7)材料真实性声明及承诺书。

  关于“奖励标准 2、举荐人才来滨海高新区创业,存续满1年的,给予‘伯乐’5万元一次性奖励。”

  1、申请条件

  (1)举荐人才应为创业人才。

  (2)《细则》关于奖励标准1和奖励标准2推荐人才不可为同一人选。

  (3)“伯乐”为“签约机构”的,与《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海外人才创新创业办法》奖励不同时享受。

  2、具体标准

  给予“伯乐”5万元一次性奖励。

  3、申报材料

  (1)同《细则》奖励标准1的申报材料。

  (2)所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等缴纳凭证、所创办企业的验资报告、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由税务部门出具的近1年完税证明、吸纳3人及以上人员社保缴费证明、劳动合同等佐证材料。

  (3)获得由国家部委、省级人民政府主办的国家级、省部级创新创业赛事金奖的相关证明文件。

  关于“奖励标准 3、支持滨海高新区重点产业链企事业单位以市场化手段吸引优秀人才,按照引才费用(服务费发票金额)的50%、年度总额不超过30万元给予奖励。”

  1、申请条件

  (1)申报主体应是滨海高新区重点产业链企事业单位。

  (2)市场化手段是指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才,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在滨海高新区注册成立,其税务及统计关系隶属于滨海高新区,取得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证等相关从业资质,年收入应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不含代收代付部分)。

  (3)优秀人才应为创新人才。应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后,由用人单位申请奖励。同一人才只能由同一用人单位进行申报。

  (4)《细则》奖励标准1、2、3推荐人才不可为同一人选。

  2、具体标准

  按照引才费用(服务费发票金额)的50%、年度总额不超过30万元给予奖励。

  3、申报材料

  (1)《滨海高新区“伯乐荐才”奖励申请表》。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

  (4)用人单位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费发票及银行打款记录等证明材料。

  (5)优秀人才的有效身份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收入证明(以税务局自然人扣缴端截图为准)、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银行工资流水账单、社保缴费证明等佐证材料。

  (6)材料真实性声明及承诺书。

 

  二、附则

  (一)奖励资金每年组织申报评审一次,由滨海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申报通知。

 

  (二)本《办法》所述“申请材料”是指申请政策奖励提供的基本材料,需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申报时政策主管部门可在受理申报通知中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申请资料须真实有效,对违规申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和以后享受奖励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已享受“一事一议”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政策中的同类条款,具体由滨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符合《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区内其它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同一人才只能由同一“伯乐”举荐。同一“伯乐”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企业在政策期内发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稳定、网络安全、非法集资等相关问题的,滨海高新区管委会将按照政策兑现相关管理规定暂缓、减少或取消给予企业的扶持政策。

 

  (五)政策申报每年集中办理,具体申报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针对“伯乐”为个人的,以“伯乐”所在单位为政策申请主体。

 

  (六)每年滨海高新区管委会安排不超过600万人民币财政预算资金用于该政策奖励资金。

 

  名词解释:

  重点产业链企业:本办法所指的重点产业链企事业单位是指,滨海高新区主导产业规模以上企业、天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其他重点支持企业,企业名单由滨海高新区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