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宁波市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开始
来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3-04-23 点击:次
为加快宁波市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加快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发改创新〔2020〕548号)(附件5)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开展2023年宁波市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宁波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及战略性
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
主要申报类型是增强企业产业链韧性、做强做大初创型企业、鼓励企业延伸产业链三大类,具体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3,相应补助细则详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本次申报范围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二、其他事项
(一)申报主体2020至2022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且无严重失信记录;
(二)初创型企业指企业自注册成立后,营业收入累计达到100万元(含)之日起至2023年5月11日止,原则上不超过5年的非上市企业;
(三)各申报主体只能申报1项政策(第八条可重复申报),且应符合《宁波市“亩均论英雄”差别化财政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甬亩均办〔2021〕6号)相关要求。
(四)各申报主体根据申报项目类别认真填报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加装白色封面(详见附件4)及目录装订成册。
三、政策解读
●增强企业产业链韧性(详见附件5)
针对自主生产新产品营业收入累计达100万元(含)以上的制造业企业;针对搭建示范应用推广平台营业收入累计达1000万元(含)以上或注册用户达5万(含)以上的互联网企业,根据新媒体设备、线上平台等应用示范推广的投入费用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
对新模式、新业态、新技术、新产品的优秀典型案例企业,经认定,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做强做大初创型企业(详见附件5)
连续两个年度营业收入累计高于1000万元、增速持续上升且平均增速高于全市规上工业/服务业平均水平的非上市企业,给予企业近3年实际到位或净增社会投资总额(持续一年以上部分)一定比例,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其中,社会投资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政府职能部门备案的各类投资。
●鼓励企业延伸产业链(详见附件5)
向上下游拓深延展或加强产品的附加值和深加工层次、且列入宁波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年度项目库的项目,获得银行项目贷款200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给予设备贷款实付利息(审核利率范围内)50%,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已享受国家政策性贷款利率优惠的项目除外。
四、注意事项
申报材料按照宁波要求编制完成后提交至新区发改局重点办(兴慈一路1号前湾新区管理委员会南一楼123室),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五份,材料提交截止时间5月9日(周二)16时前,逾期不再受理、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