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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邢台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2-04-19 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邢台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冀发改高技规〔2022〕2号)和我市工作实际,我委研究起草了《邢台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4月18日至2022年4月25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信函请寄至邢台市红星街139号邢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创新和高技术发展科,邮编054000。
 
  电话请联系3288013。
 
  传真请发至3288013。
 
  邮件请发至xingtaidongjun@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邢台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依据《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冀发改高技规〔2022〕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邢台市域内按照《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冀发改高技规〔2022〕2号)管理的国家和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国家和省高技术项目),其他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全市国家和省高技术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高技术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组织各县(市、区)开展高技术项目的申报工作,对项目的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企业承担能力等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负责全市国家和省高技术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协调推进项目建设,指导各县(市、区)做好属地国家和省高技术项目实施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省高技术项目的验收工作,协助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做好国家高技术项目验收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国家和省高技术项目进行评估、督导、审计和绩效评价。
 
  (四)动态管理本地省(含,下同)以上高技术项目库,每年年底将本地区高技术项目实施情况汇总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发展局)是属地国家和省高技术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市高技术项目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属地高技术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的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企业承担能力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初审,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初审结果负责。
 
  (二)负责属地内国家和省高技术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督促项目单位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按时填报和更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高技术项目信息,协助做好国家和省高技术项目的验收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国家和省高技术项目进行评估、督导、审计和绩效评价。
 
  (四)动态管理属地省以上高技术项目库,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高技术项目实施情况汇总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邢台市域内实施或申请国家和省高技术项目的企业、事业、机关等独立法人单位。项目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冀发改高技规〔2022〕2号)和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编制并向项目属地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国家和省批复高技术项目确定的内容和要求组织实施项目。
 
  (三)按时填报、更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高技术项目信息。按要求向属地项目管理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建设中重大问题和事项。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使用国家和省补贴资金,并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五)接受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及上述部门委托的机构所进行的评估、督导、审计和绩效评价工作。
 
  (六)项目总体目标完成后,及时按要求向属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省发布的省高技术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转发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及时转发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全市国家、省高技术项目申报工作。
 
  第七条项目单位按照年度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咨询机构和社会团体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属地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第四条相关规定和各级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对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并到项目现场进行考察,符合要求的正式行文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九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对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确定现场考察项目名单并组织实地核查,对通过资料和现场考察的项目,按委相关程序审批后,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核准文件等相关材料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加省、国家最终评审。
 
  第十条在省、国家评审过程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馈意见,通知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单位调整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有重大调整的项目须重新核准。
 
  第十一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申报项目纳入省拟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储备库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及时告知项目属地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二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组织项目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入库项目用地、环评等前期手续办理及项目进度等情况,并上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到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金下达文件,应及时转发项目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项目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协助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及时下达项目单位,并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单位按照批复的使用方向使用国家、省补贴资金。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应按计划及时足额投入。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收到国家和省补贴资金后,应在项目建设核算账中单独设立备查台账进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
 
  第五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国家和省高技术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筹资、建设、运营等,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做好招标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做好对政府补助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每年12月底和6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辖区内省高技术项目的进展情况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总体目标、建设内容、技术方案等组织实施项目,按时填报、更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高技术项目信息,并按照属地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报送有关项目进展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对国家和省高技术项目全程跟踪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内容或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单位变更、项目调整投资规模幅度超过10%、不能完成项目总体目标的,应及时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相关规定研究处理。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达到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按要求准备验收资料、编写项目验收报告,并向项目属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验收的项目进行初审,达到验收条件的及时行文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验收,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向项目单位说明原因,并指导做好整改工作。
 
  第二十二条申请验收的省高技术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专家验收。验收专家组依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省批复的主要内容和要求,从建设内容、技术目标、投资完成及使用情况、经济及社会效益等方面对项目的执行情况作出整体评价。申请验收的国家高技术项目,符合条件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文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验收。省高技术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属地发展改革部门于验收后10日内将验收资料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年12月底前将验收结论汇总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有关档案和验收材料。项目主管部门要保存整套验收材料复印件。
 
  第六章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于按项目总体目标和建设内容按期完成、通过验收,取得突出成绩的项目单位,以及在项目组织和管理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建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给予表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高技术项目。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应根据管理权限,责令其限期整改,建议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国家和省补贴资金,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国家和省补贴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国家和省补贴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主体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省有关规定和本细则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项目主管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在管理、评估、检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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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邢台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2-04-19 来源:高新院 achie.org 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邢台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冀发改高技规〔2022〕2号)和我市工作实际,我委研究起草了《邢台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4月18日至2022年4月25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信函请寄至邢台市红星街139号邢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创新和高技术发展科,邮编054000。
 
  电话请联系3288013。
 
  传真请发至3288013。
 
  邮件请发至xingtaidongjun@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邢台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依据《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冀发改高技规〔2022〕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邢台市域内按照《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冀发改高技规〔2022〕2号)管理的国家和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国家和省高技术项目),其他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全市国家和省高技术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高技术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组织各县(市、区)开展高技术项目的申报工作,对项目的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企业承担能力等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负责全市国家和省高技术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协调推进项目建设,指导各县(市、区)做好属地国家和省高技术项目实施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省高技术项目的验收工作,协助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做好国家高技术项目验收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国家和省高技术项目进行评估、督导、审计和绩效评价。
 
  (四)动态管理本地省(含,下同)以上高技术项目库,每年年底将本地区高技术项目实施情况汇总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发展局)是属地国家和省高技术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市高技术项目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属地高技术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的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企业承担能力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初审,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初审结果负责。
 
  (二)负责属地内国家和省高技术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督促项目单位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按时填报和更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高技术项目信息,协助做好国家和省高技术项目的验收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国家和省高技术项目进行评估、督导、审计和绩效评价。
 
  (四)动态管理属地省以上高技术项目库,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高技术项目实施情况汇总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邢台市域内实施或申请国家和省高技术项目的企业、事业、机关等独立法人单位。项目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冀发改高技规〔2022〕2号)和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编制并向项目属地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国家和省批复高技术项目确定的内容和要求组织实施项目。
 
  (三)按时填报、更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高技术项目信息。按要求向属地项目管理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建设中重大问题和事项。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使用国家和省补贴资金,并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五)接受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及上述部门委托的机构所进行的评估、督导、审计和绩效评价工作。
 
  (六)项目总体目标完成后,及时按要求向属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省发布的省高技术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转发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及时转发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全市国家、省高技术项目申报工作。
 
  第七条项目单位按照年度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咨询机构和社会团体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属地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第四条相关规定和各级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对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并到项目现场进行考察,符合要求的正式行文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九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对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确定现场考察项目名单并组织实地核查,对通过资料和现场考察的项目,按委相关程序审批后,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核准文件等相关材料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加省、国家最终评审。
 
  第十条在省、国家评审过程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馈意见,通知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单位调整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有重大调整的项目须重新核准。
 
  第十一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申报项目纳入省拟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储备库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及时告知项目属地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二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组织项目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入库项目用地、环评等前期手续办理及项目进度等情况,并上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到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金下达文件,应及时转发项目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项目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协助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及时下达项目单位,并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单位按照批复的使用方向使用国家、省补贴资金。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应按计划及时足额投入。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收到国家和省补贴资金后,应在项目建设核算账中单独设立备查台账进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
 
  第五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国家和省高技术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筹资、建设、运营等,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做好招标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做好对政府补助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每年12月底和6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辖区内省高技术项目的进展情况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总体目标、建设内容、技术方案等组织实施项目,按时填报、更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高技术项目信息,并按照属地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报送有关项目进展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对国家和省高技术项目全程跟踪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内容或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单位变更、项目调整投资规模幅度超过10%、不能完成项目总体目标的,应及时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相关规定研究处理。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达到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按要求准备验收资料、编写项目验收报告,并向项目属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验收的项目进行初审,达到验收条件的及时行文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验收,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向项目单位说明原因,并指导做好整改工作。
 
  第二十二条申请验收的省高技术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专家验收。验收专家组依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省批复的主要内容和要求,从建设内容、技术目标、投资完成及使用情况、经济及社会效益等方面对项目的执行情况作出整体评价。申请验收的国家高技术项目,符合条件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文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验收。省高技术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属地发展改革部门于验收后10日内将验收资料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年12月底前将验收结论汇总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有关档案和验收材料。项目主管部门要保存整套验收材料复印件。
 
  第六章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于按项目总体目标和建设内容按期完成、通过验收,取得突出成绩的项目单位,以及在项目组织和管理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建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给予表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高技术项目。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应根据管理权限,责令其限期整改,建议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国家和省补贴资金,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国家和省补贴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国家和省补贴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主体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省有关规定和本细则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项目主管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在管理、评估、检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