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三五政策及新闻
- 光伏产业政策
- 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政策
- 自贸区政策
- 区域经济政策
- 一带一路政策
- 县域经济政策
- 智慧城市政策
- 创新基金政策
- 京津冀规划政策
- 国家高新区政策
- 火炬计划项目政策
- 高新技术企业政策
- 科技企业孵化器政策
- 创新型产业集群政策
“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来源:未知 日期:2015-12-17 点击:次
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车市场服务和应用环境,2016-2020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资金对充电基础设施给予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面向全国所有省。中央财政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较大的省安排奖励资金。
二、奖励条件
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较大。各省新能源汽车要具备一定数量规模并切实得到应用:
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和重点省市,2016-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3.0万辆、3.5万辆、4.3万辆、5.5万辆、7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3%、4%、5%、8%、10%。
中部省和福建省,2016-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8万辆、2.2万辆、2.8万辆、3.8万辆、5.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2%、3%、4%、5%、6%。
其他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0万辆、1.2万辆、1.5万辆、2.0万辆、3.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0.5%、1%、1.5%、2%、3%。